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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两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科学认定“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是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准确定罪量刑的关键。同时,还应当注意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之间及侵犯知识产权具体犯罪之间的牵连、竞合关系。从完善立法的角度考虑,严格限定侵犯商业秘密有关犯罪的犯罪对象、规范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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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交通肇事案件 ,应当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是否自首、逃逸致人死亡、肇事后故意杀人等方面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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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设立惯窃罪的质疑傅树朝惯窃是指盗窃已成习性,并以盗窃所得为其挥霍或者生活的主要来源的犯罪行为。惯窃具有盗窃恶习深,连续作案时间长,盗窃次数多,盗窃数额较大等特点。我国刑法第152条规定:"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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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与串通拍卖行为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串通投标与串通拍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其外延并无包容或交叉关系 ,二者在客观表现、社会危害程度、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但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串通拍卖的行为构成犯罪 ,因此不宜将串通拍卖行为认定为串通投标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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