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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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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资格是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应当成为处理隐名股东资格纠纷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对于公司内部关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对股东资格及股权权益的分配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来判断;对于公司外部关系,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来判断,即原则上确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并以工商登记的效力为最高标准。  相似文献   

2.
股东资格是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应当成为处理隐名股东资格纠纷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对于公司内部关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对股东资格及股权权益的分配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来判断:对于公司外部关系,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来判断,即原则上确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并以工商登记的效力为最高标准。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对干股问题进行规定,实践中由于干股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干股纠纷屡屡出现。干股包括两个必备要素:没有出资和享有股份。干股具体可以分为有实际资本和无实际资本干股两种形式,两种形式的干股对债权人、公司的担保作用不一样,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相似文献   

4.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以逐步放宽乃至取消注册资本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为主要内容,是与特定时期的意识形态、经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法律实践以及公司理论研究等因素紧密关联的。2013年资本制度的重大修改,需要我们合理应对注册资本存在意义、股东认缴不实缴资本、资本犯罪以及税收征管等相关问题。此外,资本制度未来的进一步改革,应实现“债权人导向”向“资本经营导向”的转变。  相似文献   

5.
尽管资本多数决作为一项议事规则在公司的运转过程中起到基石作用,但在公司实务中,由于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存在内在的冲突,所以导致控制股东“恃强凌弱”或中小股东“以小讹大”的现象,不利于公司的长期运转和发展.其研究方法是剖析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法理基础和规范适用出现的情况,进而得出两个解决此问题的研究结论:一是培植股权文化的内生力;二是强化控制股东的受信义务,以此构造相对公平的理论制度和利用两者的平衡点对控制股东进行约束,进而实现最大可能的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权利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因期限利益的存在,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这一合法状态与"公司法解释(三)"中所谓"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性质迥异。这直接导致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在我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现行法框架下,基于未届期出资的可转让性以及其公司债权之属性,上述法律漏洞可借由债务承担规则进行填补。在规则适用过程中,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沉默三种方式行使同意权。在公司行使同意权后,应肯认出让股东对转让后到期之出资不再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就受让股东与转让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应首先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则应通过衡量股权受让之对价与股权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来确定受让股东可追偿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资本多数决原则自产生起,就在鼓励股东投资热情,限制股东投资风险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其合理性的背后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弊端。如何通过完善立法来限制资本多数决原则,对于股东权益,尤其是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股权的执行与股权的转让紧密相连.具有较强人合性质的公司,其股权的可转让性较弱;相反,公司的资合性质越强,则其股权的可转让性越强.在我国,股权的强制执行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学界对有限公司股权能否强制执行看法不一,但股权强制执行具有相当的法理依据,在法律上也渐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如何保证原股东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其中的难点.在实践中,股权强制执行的操作应当规范化.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规定了公司章程,从而排除公司法适用的条款,充分体现了章程自治原则。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司章程意思自治有限原则、股东意思自治补充原则和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权益保护原则。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对象条款、对于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行使条款,对于股权转让价格规定。对于强制股权转让规定的效力应进行适当认定,对于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自行办理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从严认定,公司章程限制转让条款的制定方式对其效力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激励股东在公司内部通过协商解决,尊重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方面的意思自治,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控制地位,以及促进公司僵局合理解决等方面进行法律适用,促进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的基本精神是以法律的形式塑造公司法律人格,并在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分离的前提下,以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实现其实法律人格。与此相比,现行公司法中尚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甚至有个别明显相矛盾之处。笔者以“股权-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公司产权构建模式理论为进路,认为公司法第4条第三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不但与第一款规定的所有股东出资后仅享有股权的精神相冲突,而且与第二款规定的公司享有对所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原则相矛盾。笔者的观点是:股权与所有权是两个本质不同的概念,国有股东在完成出资后即不再享有对原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而以让渡出资财产所有权为代价换来股权。因而建议有必要对该条款进行立法修正。  相似文献   

11.
自2013年修订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以来,不仅引起了学界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认识分歧,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面对新问题,要实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在修订公司法时需要进一步正确衡平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关系,需要深刻思考资本与资产的关系,需要准确处理“宽进”与“严管”的关系。同时,还必须补强相关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则,重视对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适时引入“资本充实原则”“衡平居次原则”,确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规则,以及实缴资本优先的效力规则等,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与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2.
浅谈财务管理目标与最佳资本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在财务管理中,为了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在处理资本筹集来源结构问题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企业全部资本中负债资本与权益资本各占多大比例时,能使股东财富最大;而在这种资本结构下企业筹集资金所负担的综合资金成本率最低。在财务管理中,能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资本结构为最佳资本结构。企业进行举债经营就要寻求最佳资本结构。一方面使股东财富最大化;另一方面又使企业资金筹集所负担的综合资金成本率最低。  相似文献   

13.
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犹如人的血液之于人,人无血液则无法生存,公司无资本则不能诞生,更无法存续。同时,由于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便成了公司债务的总担保。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超出债务则无法受到清偿。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就必须确定和维持一定数额的公司资本,并将其公之于众,以便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相对人,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资本状况,决定其交易的范围和条件。因此,公司法明确规定,成立公司必须具有法定限额以上的资本,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  相似文献   

14.
防范资本多数原则被滥用 ,可借鉴各国在这方面的一些法理 ,进而采取相关对策。就法律对策而言 ,不仅要明确多数派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所应承担的诚实义务 ,而且要明确下述权利 :股东就资本多数表决权滥用而享有的诉讼提起权 ;少数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 ;股东的提案权。  相似文献   

15.
传统公司资本的功能在现代正逐渐衰落,无形资本的作用日趋明显.以商誉、人力资本、股权及公司债等形式出资已是事实.我国<公司法>原有的资本范畴显然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有必要进行拓展以满足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6.
资本运营,又称资本运作、资本经营,说到底就是利用资本市场,通过买卖企业股权和资产而赢利发展的经营活动。资本运作常见的方法有上市融资、企业兼并、债务重组、信托投资、风险投资和MBO等多种方式。  相似文献   

17.
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因此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在股权、负债、调整弹性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上市公司必须改变现有的以股权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提高内源融资的比例,优化资本结构。  相似文献   

18.
男女依照法律规定创设夫妻身份关系,依据身份关系自然引出财产关系,夫妻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和保障,也因为夫妻主体关系的特殊性,其财产制度也有特殊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由谁使用、由谁管理、收益如何分配及如何处分。如果没有约定,则依照法律的规定,婚前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婚后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相似文献   

19.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制度,却未规定法人股东消亡后其遗留股东资格的处理。但设立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制度是股权完整性、公司资本稳定以及避免股权长期闲置的要求,这在消亡的股东为法人时也是一样的,并且由于法人股东资格的归属还可能涉及该法人股东原有持股人的利益,因此这个问题更为重大。不妨围绕股东的"剩余财...  相似文献   

20.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在《公司法》中的规定过于粗疏,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障碍。由于股东资格的不可继承性,所以股权无法继承,股权不是继承权的适格客体。应当尊重和保护股东利益,以公司设立及继承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对法律的适用做不同的安排以体现裁判的宽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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