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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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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赔偿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因无标准可依,出现不统一、不确定性等问题。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应遵循三个量化原则即参照但不低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原则,数额适当限制原则,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在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基础上,对加害人、受害人以及侵权发生地经济状况等三方面裁量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法官再酌情裁量以确定最终数额。  相似文献   

2.
刘宇宁 《工会论坛》2007,13(3):116-117
目前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赔偿权利人在主张死亡赔偿金后经常遇到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死者生前的债权人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死亡赔偿金缺乏明确的规定。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即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损害还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死亡赔偿金既不是遗产也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是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害赔偿金,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不能主张用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死亡赔偿金应由法定继承人参照《继承法》进行分配。  相似文献   

3.
对刑事冤错案件的受害人给予合理赔偿,是我国当前理论与实务部门的共同面临的问题,也是法治中国的本质要求。随着人权保障的发展,美国近些年逐步重视刑事赔偿制度,在赔偿程序、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各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通过与美国刑事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我国可以在侵权赔偿一并审理机制、多元的救济补偿机制、刑事赔偿的法律援助、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规范化等方面进行借鉴,进而完善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实现刑事赔偿权利救济的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4.
产品缺陷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补偿和惩罚功能。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缺乏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对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是十分不周到的。在立法上应对我国产品缺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的确定作出明确规定:只要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精神损害赔偿,就应予以赔偿;在确定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主要参考限幅数额原则;制定加重和减轻赔偿的情形。  相似文献   

5.
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中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视程度。但对精神损害严重程度的认定及抚慰金数额标准等操作细节未做具体规定,导致了实践执行的困难。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可取之处,结合本国实际,对精神损害严重程度的认定和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6.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清晰把握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功能,是正确解释、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因为其功能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精神损害的评估与赔偿额的计算上.具体而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主要有如下四项功能:补偿功能、预防功能、抚慰功能和制裁功能.  相似文献   

7.
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精神权益受到损害而引起的法律后果。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包括:(一)赔偿原则——“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二)赔偿范围分为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三)赔偿标准及数额。赔偿标准分为客观认定标准、致害人认定标准及受害人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8.
明确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性质,严格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围,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交强险中优先赔偿,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的结果,既体现了民事赔偿的公平、公正原则,兼顾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更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精神损害赔偿从性质来看,是一种财产赔偿责任,其功能无外乎慰抚、补偿与惩罚三种;《民法通则》第120条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扩大,而法人可否列为精神赔偿的主体也需要深入探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需依一定的原则和依据,计算时我国基本采用概算法。  相似文献   

10.
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因国家侵权损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我国《国家赔偿法》应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物质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和精神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赔偿请求权人仅限于受到精神损害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确立"金钱赔偿为主,精神补救为辅"的原则,算定精神抚慰金时应兼采"不同损害不同赔偿"和最高赔偿限额两种方法。  相似文献   

11.
论人身损害案件中的精神赔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行法律对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的赔偿原则、赔偿数额标准等缺乏明确规定 ,同社会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由于加害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人身损害行为 ,在客观上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 ,还会导致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人身损害的精神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适当限制原则 ;适用对象应当是在人身损害中依法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的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 ,可以依据经鉴定的伤残等级 ,确定一个限额幅范围 ;赔偿金以多次支付为原则 ,有条件的一次性支付为例外。  相似文献   

12.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对因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害所给予受害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作为对受害人的补偿或抚慰。 从立法上看,世界上各个国家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各不相同。《德国民法典》第253条规定:对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只限于法律有规定的情形,才得请求金钱赔偿。《瑞士民法典》第55条规  相似文献   

13.
惩罚性赔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威慑和补偿功能。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尚存在缺陷。结合我国实际,从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法院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等方面进行完善,更加有利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人身伤害不仅给受害人带来肉体上的痛苦,而且会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如果仅给侵权行为人以制裁或处罚,受害人未能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其精神慰藉是抽象的,非实质意义的,违背了民事立法对人身权予以全面保护的本意。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可实行有限制的法官自由裁量,给予受害人公平、合理的赔偿  相似文献   

15.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主体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和损失, 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赔礼道歉、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 从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社会伦理道德对精神损害实践赔偿法的基本要求, 反映精神损害本身固有的特征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前瞻性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 法官自由酌量原则和适当限制原则。其赔偿金的具体算定要制定相对统一的标准, 可参照定量法、概算法、参照法等计算方法。通过修改或增加 《民法通则》中相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扩大损害赔偿的适用客体的范围, 对具体的赔偿标准作出规定, 不断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6.
环境侵权中精神利益的权利化表现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空气权、宁静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和亲水权。我国环境侵权精神利益损害的最普遍救济途径是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基于16个典型案例样本的分析显示,目前,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存在两个障碍,一是司法实践尚无明确、统一的赔偿数额算定方法,二是主体反应差异化障碍效应明显。为加强环境侵权精神利益的司法保护,应构建赔偿方式的多元和多样化救济渠道、加快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算定方法的统一化进程、细化环境侵权精神损害程度认定的标准、采取归责原则上“二元论”的划分、适用合乎理性的环境侵权精神损害因果关系理论、建立社会化机制并重视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体系中存在的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相互矛盾;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根据城乡户籍把生命区别对待而遭到普遍指责;地方出台的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也各不一致,导致司法"同命不同价";被寄予彰显"同命同价"厚望的《侵权责任法》也因立法不足而加剧了司法实践的困惑,受到广泛质疑。建议今后立法对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摒弃城乡标准,统一死亡赔偿金立法,以合理填补为原则确立物质性损失赔偿标准,并加大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和增设国家抚慰金制度。  相似文献   

18.
本文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理论基础的探讨,主要从精神损害的涵义、精神损害赔偿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高法《解释》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比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原则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9.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造成自然人生理或心理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严重后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导致自然人因精神受到损害而造成的一切可以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害事件。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分类确定:对生命、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造成损害的,可以比较国家赔偿法第34条之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对因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可以参照普通侵权法相应规定和实践做法,确定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似文献   

20.
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精神损害赔偿是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一项重要法律手段 ,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证实。但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时下司法实践却做法不一 ,理论对此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就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主观化、客观化、类型化和标准化问题略述浅见 ,作引玉之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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