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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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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新形态,呈现出高发态势。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融资极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了有效防止该类犯罪的出现,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融资模式下,需要对其予以准确界定,并把握好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相似文献   

2.
P2P网贷与债权众筹等同论将其所谓的债权众筹与《JOBS法案》中的债权众筹相等同的做法,犯了混淆了其所谓的债权众筹与《JOBS法案》中债权众筹的概念的逻辑错误,误导了我国监管者介入P2P网贷的时机和策略,扭曲了P2P网贷风控制度供给与风险防范需求,引发了被监管者在《证券法》中的身份界定难题。《JOBS法案》中关于债权众筹的监管规则对我国P2P网贷来说不具有可移植性,证券监管体制也不适合我国P2P网贷的监管。为了避免等同论继续起不良作用,应抛弃该理论。  相似文献   

3.
P2P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物,是对原有银行融资以及民间融资的一种突破。根据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中介服务型、担保型、债权转让型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现阶段,P2P网贷平台的犯罪多由我国金融体制缺陷而引发,因而需要刑法介入。刑法介入P2P网络借贷在保持谦抑性特征的同时,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完善征仪系统和推广银行主导的"强存管"模式等方式,加强对P2P网贷的监管。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金融中的非法集资风险主要集中于P2P和众筹领域。P2P领域中的三种模式已经触犯了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而股权类众筹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两高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最新司法解释在非法集资构成要件的认定上采取了"从严把握"的原则,更是大大增加了部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非法集资的入罪风险。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中非法集资的风险防控应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监管体系,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与金融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创新的产物,在我国发展迅速,较好地解决了中小型企业及个人融资难的问题,拓宽了民间投资渠道,但同时也带来了大量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行业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机会较多。目前P2P网贷已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其犯罪手段多样,犯罪活动蔓延传播速度快,给社会、个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危及我国金融秩序与社会稳定。如何有效预防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发生,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难题。从犯罪学角度出发,深入分析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的原因,在法律、监管、行业自律等多个维度构建切实有效的犯罪对策,以期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6.
互联网金融的网络融资基本方式决定其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如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权属及收益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支付平台参与理财项目是否规避资质要求非法经营;P2P网贷乱象丛生,设置资金池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网贷平台"去担保化"成为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众筹融资模式遭遇法律规定限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监管部门应秉持宽容的态度,在法律框架内支持创新、鼓励发展。  相似文献   

7.
众筹是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模式,是项目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创业项目信息,吸引网友为该项目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在中国金融严格管制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背景下,众筹有望成为解决这些企业和创业项目融资的重要途径。但是,实物回报类众筹模式和股权回报类众筹模式在中国均面临巨大政策与法律风险,使其在中国的发展裹足不前。中国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对待民间融资的固有思维,出台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规则和监管机制。这是中国在金融领域赶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重要机会。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由于准入标准不明确,监管不完善,P2P网贷平台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为实施非法集资的工具。民间投融资活跃的浙江省成为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区。作为新型犯罪,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具有欺骗性大、投资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公安机关应主动出击,快速查封、扣押涉案钱款,构建完善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好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勘查工作。相关部门则应强化平台运营监督,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投资人防范能力,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滋生和蔓延。  相似文献   

9.
晋江报告     
近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由于准入标准不明确,监管不完善,P2P网贷平台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为实施非法集资的工具。民间投融资活跃的浙江省成为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区。作为新型犯罪,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具有欺骗性大、投资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公安机关应主动出击,快速查封、扣押涉案钱款,构建完善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好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勘查工作。相关部门则应强化平台运营监督,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投资人防范能力,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滋生和蔓延。  相似文献   

10.
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网贷和股权众筹作为普惠金融的两种形式应运而生。这两种融资模式在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同时,其自身的运营也存在诸如信用体系不健全、风险控制方法单一、缺少有效退出机制、第三方托管有待完善以及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这两个平台滋生出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等大量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该类犯罪采用行政法规为主、刑法为辅的法律规制措施加以治理。一方面,要出台和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对筹资者、投资者和平台的资格、责任进行规定,要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第三方托管制度,加强与征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另一方面,在刑法中应审慎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罪名。  相似文献   

11.
创新互联网融资法律制度是我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应然需求。现有互联网融资法律规范体系,存在网络借贷中介机构法律定位偏差、股权众筹发展缺乏制度依据、互联网融资监管模式不完善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应当创新互联网融资法律制度,重新界定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法律定位,破解股权众筹发展中的制度障碍,重塑互联网融资的监管逻辑,构建互联网融资的信用体系。  相似文献   

12.
监管缺位是网贷平台跑路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P2P网贷包括借款人、出借人及具有中介地位的平台三方,网贷平台自融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从事金融活动涉嫌非法专营类犯罪;借款人与出借人利用平台掩饰隐瞒毒品等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涉嫌洗钱犯罪。为更有效地规制P2P网贷,必须明确网贷平台性质、建立行业准入制度、确立银监会的监管主体身份、加快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步伐。  相似文献   

13.
P2P网贷平台拓展了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但因监管缺失和能量过度释放不断衍生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进入整顿细化阶段,国家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穿透式"分类监管,对网贷平台跨界混业经营的无序状况给予有效规范。分析目前"穿透式"监管下问题网贷平台违法违规运作样态,梳理归纳问题网贷平台的数据特征,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数据化排查方法。  相似文献   

14.
众筹是依赖互联网的金融经济模式,面向不特定的大众,有其自身特点,但运营模式存在许多风险。众筹犯罪具有涉众广、资金多、危害大、网络吸金快、证据难固定、隐蔽性强、犯罪者高智商、受害人高层次的特点,其侦查可从互联网、相关人员(发起人、平台、网民)、电子证据入手,把握好可靠原则和规范原则;其防控需要加快众筹犯罪的刑法立法,专门预防与技术预防相结合,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建立预警系统。  相似文献   

15.
众筹融资具有传统的融资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项目创始人摒弃标准的金融中介,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众筹方式获取资金支持,为项目运营获得物资保障。通过收集美国Kickstarter的非权益性众筹项目数据,结合各项目筹资金额,分析众筹项目成败的因素发现,非权益性众筹融资的项目成功与项目规模、项目质量和创始人个人社交网络有关。此外,大部分的创始人看似履行了筹资者的义务,然而,接近80%的项目产品发放比预期滞后,这一因素又反过来影响众筹。  相似文献   

16.
现行的众筹模式于2005年之后起源于美国,尔后在各国遍地开花。随着我国多层级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以及"普惠金融"理念的实践,逐渐形成众筹的民间小额融资模式,并被誉为"新五板"。目前众筹模式的监管仍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现有立法框架下实行,仍有诸多立法空白,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亟待对我国众筹模式前置保护、众筹投资者保护、救济渠道等方面的制度进行创新。  相似文献   

17.
互联网金融具有支付便捷、参与广泛、透明度高、信用数据丰富等优势,已经开始对传统的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影响。近年来,以在线支付、大数据、云计算和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第三方支付、阿里贷、P2P、线上融资、网络保险、移动支付等新名词层出不穷,给传统金融格局带来了新的变化和挑战。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来势汹汹,商业银行必须主动适应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加强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融合,加快转型步伐,创新业务和服务模式,与互联网金融实现双赢。  相似文献   

18.
众筹是项目发起者为某个项目通过互联网向众人筹集资金的行为。就众筹而言,其本身生长生活的网络平台有其在信息公开及资金支付上的天然优势,应区分其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众筹分为奖励型、公益、债券、股权四类,属于民间借贷性质。众筹与非法集资犯罪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司法、立法、执法上都要正确对待众筹。  相似文献   

19.
"互联网金融"如今已是人们熟知的新名词。它给人们带来了投资的新的方式、内容和用户体验。但在互联网金融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风险也不容忽视,诸如微信支付存隐患、P2P网贷平台倒闭潮、余额宝等"宝宝"类基金产品亟待监管等一系列问题。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问题的关键和核心在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以消费者消费过程为角度,进行"事前控制—事中规范—事后弥补"的过程分析,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做出法律制度上的回应,是解决当前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之一。  相似文献   

20.
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摘要]股权众筹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要的市场化支撑方式,有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长期股权投资市场、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并促进储蓄投资的转换。国内股权众筹存在职能界定、风险管控、融资方准入、投资者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五个"不到位"。借鉴欧洲的发展经验,股权众筹市场化发展需要扎实的规范化基础,二者相互促进。为了发挥股权众筹在双创中的引导作用,完善双创的规范化发展路线,应该注重股权众筹体系的顶层设计、制度建设、风险管控、流程管理和投资者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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