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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近几年来,互联网企业通过支付宝、快捷支付、P2P等新兴的金融产品和支付工具,带动人们的消费意识和行为发生了巨大变化,"互联网金融"其以迅猛的发展态势改变着传统金融交易方式,倡导新的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发展互联网金融、方向如何选择、框架怎么设计,都需要我们前瞻性思考和应对。  相似文献   

2.
随着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网上消费、网络信贷、网络财富管理等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不断涌现。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典型的互联网现代信息科技正对传统金融领域产生深层次的影响。在这种趋势下,形成了一个既不同于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体制,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模式”(InternetFinanceModel)。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定义。  相似文献   

3.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被视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该新兴业务中起着关键的主导作用。本文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模式的分析,指出在该业务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各方主体间构成复合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具有多重法律地位;并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处的法律地位,从金融风险和互联网风险两方面探究第三方支付机构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金融"如今已是人们熟知的新名词。它给人们带来了投资的新的方式、内容和用户体验。但在互联网金融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风险也不容忽视,诸如微信支付存隐患、P2P网贷平台倒闭潮、余额宝等"宝宝"类基金产品亟待监管等一系列问题。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问题的关键和核心在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以消费者消费过程为角度,进行"事前控制—事中规范—事后弥补"的过程分析,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做出法律制度上的回应,是解决当前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之一。  相似文献   

5.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金融展业逐渐迈向互联网金融时代。网络金融交易、网络投资理财和网络购物、网络借贷等新型网络金融已成为一种新的互联网金融业态,逐渐进入百姓的日常生活。尽管互联网金融推动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创新发展,但网络诈骗、信息被盗、数据泄露等导致个人财产受损和不法侵害的犯罪行为已悄悄来到公民身边,相关部门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打击与治理困难重重。因此,加快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进程,完善与构建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6.
P2P网贷平台拓展了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但因监管缺失和能量过度释放不断衍生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进入整顿细化阶段,国家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穿透式"分类监管,对网贷平台跨界混业经营的无序状况给予有效规范。分析目前"穿透式"监管下问题网贷平台违法违规运作样态,梳理归纳问题网贷平台的数据特征,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数据化排查方法。  相似文献   

7.
互联网金融的网络融资基本方式决定其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如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权属及收益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支付平台参与理财项目是否规避资质要求非法经营;P2P网贷乱象丛生,设置资金池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网贷平台"去担保化"成为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众筹融资模式遭遇法律规定限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监管部门应秉持宽容的态度,在法律框架内支持创新、鼓励发展。  相似文献   

8.
我国传统金融领域的机构监管和分业监管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跨行业经营不相适应,容易出现监管空白与不协调,而且传统金融监管重视合规性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则要加强风险监管。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也要创新。我国未来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要创新监管模式,实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分业监管与联合监管相结合,并探索集中监管改革;要创新监管措施,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数据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安全性标准;要创新监管的参与主体,除了加强政府监管外,还要完善行业自律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内控制度。  相似文献   

9.
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对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依赖性更强。互联网金融交易具有虚拟化和场景化特征,所以其安全性较低。与此同时,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缺失,导致其风险比传统金融更为显著和特殊。对此,本文在考察了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和趋势基础上,针对互联网金融技术性风险、虚拟性风险、操作性风险、法律法规性风险和监管覆盖等风险特殊性进行分析,从而基于互联网技术层面、金融属性层面、法律法规层面、监管、行业自律五个基本层面,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特殊风险应对与监管的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0.
随着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新形态,呈现出高发态势。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融资极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了有效防止该类犯罪的出现,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融资模式下,需要对其予以准确界定,并把握好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相似文献   

11.
随着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新形态,呈现出高发态势。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融资极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了有效防止该类犯罪的出现,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融资模式下,需要对其予以准确界定,并把握好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相似文献   

12.
阿里余额宝的成功上线,是对传统金融理财的一次重大挑战,也改变了第三方支付公司与第三方理财机构在金融领域的战略格局。本文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对其特点及所处困境进行阐述,并提出对互联网金融理财进行监管与规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微信红包的发放和领取已不仅限于春节,而是变成了人们的日常行为,故而其中所存在的风险问题也必将被无限放大。微信红包匿名收付款存在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风险;微信红包未严格客户身份识别存在被用于实施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的风险;微信红包沉淀巨额资金存在催生非法集资犯罪的风险;微信红包的隐蔽性存在催生贿赂犯罪的风险。针对微信红包所存在的风险,至少应综合采取微信支付应单独申请支付牌照、构建适宜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体系、完善商业银行基本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等防范举措。  相似文献   

14.
相对于传统的金融业,互联网金融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但其潜在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刑法应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挪用资金罪以及洗钱罪等进行必要的评价。同时,面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的创新事物,刑法的介入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依法惩处原则,以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5.
作为金融的重要业态之一,互联网金融在蓬勃发展出现多种模式的同时也滋生了经济犯罪等诸多问题,这对公安机关打击防控经济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时代和传统金融的特征,互联网金融犯罪在触犯传统经济犯罪罪名的同时亦衍生了专业化、智能化等自身特点,加之专业技术、情报信息基础等方面的短板,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侦查防范存在诸多现实困难。因此需要以情报技术为主导,通过对情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助力已发案件的侦查,梳理人员、资金流向。同时也要建立情报导防、部门协作、风险防控、集群战役等专业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6.
作为金融的重要业态之一,互联网金融在蓬勃发展出现多种模式的同时也滋生了经济犯罪等诸多问题,这对公安机关打击防控经济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时代和传统金融的特征,互联网金融犯罪在触犯传统经济犯罪罪名的同时亦衍生了专业化、智能化等自身特点,加之专业技术、情报信息基础等方面的短板,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侦查防范存在诸多现实困难。因此需要以情报技术为主导,通过对情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助力已发案件的侦查,梳理人员、资金流向。同时也要建立情报导防、部门协作、风险防控、集群战役等专业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7.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但是传统的金融法律法规与现代互联网金融模式已不相适应,从而出现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监管缺位以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防范工作势在必行.然而做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不仅应着力于完善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之不足,还应借鉴欧美国家立法监管的实践经验,才能有效完善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自发改革、创新的产物,具有传统金融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它既具备金融领域的固有风险,也具有互联网先进技术与传统金融结合而生成的新风险。对于这种风险,应该坚持"非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的调整位阶,以保护金融创新为监管的出发点。对于致力于信用担保的P2P网贷平台,应该对其资金池引入第三方托管,不应一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缔。金融创新背景下,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垄断性保护失去了其正当性,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释,应该以公众财产权益这一法益为指导。  相似文献   

19.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金融行业进行渗透和重塑所形成的新型金融业态,其核心理念在于共享和普惠。共享经济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经济发展形式,是互联网金融向垂直和纵深发展的重要趋势。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已初步形成京东、淘宝和追梦网三足鼎立的局面,但仍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完善以及企业进入与退出机制不成熟等诸多问题。立足国家宏观监管与内部微观管理,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建立企业内部风控机制,施行政府线下审核双保险机制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正在颠覆传统的支付领域,引领了电子支付领域的巨大变革。但是,在第三方支付规模急剧扩张的背后,寡头垄断态势正在演变为趋势,支付宝、财付通两家巨头合计占据了超过90%的市场份额,掌握了海量的客户信息和巨额的财富资源,如果不是银联对他们的转账单数和金额做了限制,他们俨然已经成了一家小"央行",其所控制的大额资金涉及到众多客户,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本文通过回顾支付领域的变革历程,归纳整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盈利模式,探寻其经营风险所在,并就如何预防我国第三方支付体系的二家独大垄断市场格局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从完善信息披露、建立相应监管及处罚机制、建立备付金监管制度、引导市场合理竞争及建立统一的大数据监管平台等方面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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