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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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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裁管辖原则与我国仲裁管辖权的确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将仲裁管辖权异议作为撤销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管辖权异议可分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异议、对仲裁庭受理范围的异议.我国仲裁管辖权确认的模式是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确认仲裁庭的管辖权.文章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归还给仲裁庭,实现自裁管辖权,与世界通行做法一致.  相似文献   

2.
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立法者和学者开始思考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依据我国现行《仲裁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事人主动就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唯一方式,这一异议方式是严格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排除撤销异议权的行使,也不得在撤销方式之外合意引人其他的异议方式。这样的制度设计过于僵化,可能导致时间的拖延和资源的浪费。我国在仲裁法的改革过程中,应当借鉴他国立法,适当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完善我国现行仲裁裁决异议方式。  相似文献   

3.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称《民事诉讼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仲裁方面作出了六处修改:1.仲裁证据保全;2.仲裁财产保全;3.对恶意仲裁的处理;4.对可仲裁纠纷类型的扩张;5.明确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不可上诉;6.统一对国内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与申请撤销的审查件。然而《民事诉讼法》却未对重新仲裁制度进行修改。我国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在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个方面,其中的重新仲裁制度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一部分,法律虽然对其做了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适用法律的混乱。本文通过对"北大法宝"中收录的关于重新仲裁案例的检索,分析实务中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事由及裁量标准不一的情况,在梳理司法与仲裁、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与重新仲裁之关系后,界定重新仲裁之价值,进而重构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之事由及裁量标准,以期完善重新仲裁制度,使个案得到公正裁判。  相似文献   

4.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性规范零散,缺乏系统性及基本原则的统帅及指导,导致司法实践程序问题多多。因此,应当确立相应的法律基本原则,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建立审查法律制度,以完善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  相似文献   

5.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性规范零散,缺乏系统性及基本原则的统帅及指导,导致司法实践程序问题多多。因此,应当确立相应的法律基本原则,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建立审查法律制度,以完善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  相似文献   

6.
仲裁及仲裁司法监督的发展历史说明,市场经济越发达,仲裁制度越完善,法院干预越小,但是,从贵阳市仲裁委近几年受理的仲裁案件分析,形势不容乐观,暴露出重复司法审查、实体审查破坏仲裁原则、撤消仲裁裁决程序操作性差、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审查标准不一等问题,因此,应对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进行改革,取消裁定不予执行制度中实体审查内容,并在修改《仲裁法》时,取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相似文献   

7.
仲裁裁决撤销程序是国内外仲裁立法中法院对仲裁进行的最为严格、彻底的监督程序之一。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基本理念需要进一步探讨,仲裁的价值目标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仲裁裁决撤销程序在立法上、执法上以及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在制度建设上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要借鉴国外仲裁立法的经验,完善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立法、执法、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8.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对我国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方式,但这两种监督方式无论是在立法模式上还是在具体制度上都存在严重的弊端,因此,宜建立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实现对国内仲裁裁决全面而合理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9.
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非官方渠道,其生命力在于当事人自愿.自愿使得仲裁有可能开始并持续进行,最终有效地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起点和履行裁决必要而充分的条件,因此是仲裁立法的重心.从规范和实务方面充分地贯彻自愿原则,需要对仲裁协议的本质、形式.内容,效力有效全面的认识.对仲裁协议的分析有助于为修订立法提供可能的借鉴,以完善我国的仲裁体制,对总结和积累仲裁实践经验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仲裁及仲裁司法监督的发展历史说明,市场经济越发达,仲裁制度越完善,法院干预越小,但是,从贵阳市仲裁委近几年受理的仲裁案件分析,形势不容乐观,暴露出重复司法审查、实体审查破坏仲裁原则、撤消仲裁裁决程序操作性差、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审查标准不一等问题,因此,应对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进行改革,取消裁定不予执行制度中实体审查内容,并在修改《仲裁法》时,取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相似文献   

11.
论证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认为该制度应当以维护仲裁自治性为目的,合理规范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然后根据这一结论考察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2.
仲裁的自治性、保密性和协议基础使仲裁相对于案外人封闭,而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的扩张及仲裁裁决的反射效力,会使仲裁案外人的法律利益受到影响,因此有必要在仲裁程序之外为案外人的权利提供救济途径。在学者主张的多种救济制度中,仲裁第三人制度因缺乏正当的法理基础而不具有正当性,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不符合纠纷的实体性争议本质,只有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符合案外人争议的实质,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也能够为案外人权利提供完整的救济。  相似文献   

13.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近年来,出现了国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开庭审理案件的情形,从而引起对此类仲裁裁决性质的争论。由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对此类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明确国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的法律性质。分别不同情况,对于国内仲裁裁决有效行使撤销权;对于非内国裁决避免将程序审查变相为实体审查;赋予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审理案件时所作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仲裁的发展进程中呈现出一种非良性的诉讼化倾向,具体表现在,仲裁程序法的不可选择性、仲裁审理程序缺乏灵活性、裁决的严格依法性及仲裁第三人制度等几个方面.究其产生的原因有如下几点:仲裁与诉讼本身存在着相同或相似之处、将仲裁与诉讼的价值目标混同、司法审查对"法定程序"概念的泛化、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自身有问题、民众习惯于诉讼等.阻止仲裁程序诉讼化趋势的对策是:还原仲裁的价值目标;强化仲裁自主性原则;弱化法院的司法监督,并对法定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扩大仲裁员选择范围.  相似文献   

15.
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应对申请作出怎样的处理?商事仲裁裁决在什么范围内撤销?已被我国撤销的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外法院是否应该得到承认和执行?本文对以上三个尚有许多不明确之处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梳理。  相似文献   

16.
本文根据国际仲裁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 ,从程序法和实体法角度进行了研究分析 ,指出仲裁程序应当从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机构组成与职权范围、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方面加以规制 ,实体法适用则包括WTO规则的适用、其他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的被指引适用以及其他实体法的参考适用等。文章结尾还对仲裁方式未能发挥预期功能的原因进行了剖析 ,提出了作者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7.
一、申请撤销仲裁制度(一 )立法目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仲裁裁决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仲裁作为灵活、便利、迅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 ,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得到确认 ,对当事人和法院均发生约束力和执行力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各国立法对此均予以确认 ,以保证仲裁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任何程序…  相似文献   

18.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是社会化大生产及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必须。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由于劳动仲裁程序与劳动诉讼程序的差异,使得审判实务中存在着许多衔接上的边缘问题需要澄清。本文对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和中止、中断问题,对是否已经经过“仲裁前置”的问题,对原仲裁裁决的生效、不生效、部分生效问题,对增加、减少仲裁请求、反诉及二审诉请问题,对提交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等两种程序衔接中的问题进行了一些辨析,以期能为审判实践积累一些经验或为立法机关立法时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9.
论比例原则在有关征收的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开创性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比例原则已经得到了开创性适用,分析表明其将得到进一步扩大适用。比例原则是一个比非歧视原则要求更高的原则,甚至被认为是公平与公正待遇原则中包含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我国新一轮双边投资协定中大都规定公平与公正待遇原则及基本上都放弃了逐案审查权、国际投资仲裁中国际法得到越来越多适用的情况下,比例原则在有关征收的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适用应该引起我国学者与当局的关注和思考。  相似文献   

20.
我国仲裁法第58条所列的撤销事由应为独立的诉讼标的,而非攻击防御方法。该条第3项宜增加"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即须基于其原因的严重性已足以改变裁决之结果,才能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事由重叠之合并情形下,判决主文只需告知原告胜诉之结果,毋庸就无理由部分另告知驳回。若非形成仲裁裁决的事实及证据,不构成撤销事由,此乃当事人听审权保障之界限。现行仲裁法未对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的情形加以规定,未来修法中应增加此类情形。对于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纷争的解决,不宜采"另行起诉说",仍可通过重新仲裁解决,且裁决经撤销后不适用时效中断。仲裁裁决若系用语不明情形,应采"仲裁员续为处理说",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的特定部分作成改正或解释。仲裁裁决若出现漏裁事项,在严重影响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可能改变原有裁决结果时才有必要撤销该瑕疵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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