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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志斌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5):114-119
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基础,而司法考试又是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要实现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有机衔接,首先应当实现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为了使法学教育尽可能地走出“教育围绕考试转”的怪圈,司法考试应当科学设计,以引导法学本科教育健康发展。其次,法学本科教育也应当在遵循教育规律的基础上顺“试”而为.以培养出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并真正具备法律职业素质的人才。 相似文献
2.
司法考试背景下地方院校民法本科教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妹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9(1):112-115
在校本科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对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产生了强烈冲击,也要求正确处理好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针对民法课程的自身特点,鉴于其在本科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中具有的举足轻重地位,集中体现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冲突与契合.理性看待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负面影响,结合地方院校的自身地位和特点,促进司法考试背景下... 相似文献
3.
杨慧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6):180-183
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纽带,但培养法律职业者不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唯一目标。法学本科教育既不能对司法考试置之不理,避免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避免学生在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两个课堂间疲于奔命;又不能对司法考试趋之若鹜,避免沦为应试教育和职业教育。就经济法学教学而言,应及时跟进经济法的最新理论与实践成果,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手段和方法,开辟多渠道的第二课堂,让学生融入法律实践。唯此,既能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又能兼顾司法考试。 相似文献
4.
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但现实中出现就业难的窘境,而司法考试是大多法科学生就业的敲门砖。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应该是协调发展,尽管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有一定的冲击,但法学教育也在应对司法考试中应作出适时调整。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离不开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学思维的培养,而司法考试的目标是选拨能解决实际法律纠纷的实务人才,需将二者有机结合,只有如此,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才能达到完美的契合的理想状态。 相似文献
5.
国家司法考试给传统的法学教育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同时法学教育也对司法考试产生了一定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通过对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重新定位,理性看待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负面影响,既有利于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又有利于在两者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6.
刘云亮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4):86-88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一种法律职业化的资格性考试 ,它对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提出新的促进要求 ;司法考试形式、内容等都影响到法学教育方向问题 ;高校法学教育为了适应司法考试 ,应加强法学本科生的理论性教学、实务性教学、实践性教学和应试教学等。 相似文献
7.
吕英杰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9(2):51-53
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与教育方法存在诸多弊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注重对法律操作能力的考察,为消除这种弊端提供了契机。法学教育应区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本科阶段适当兼顾司法考试,硕士阶段尝试联合培养,用走出去的方法引导教师积累实践经验。 相似文献
8.
秦晶晶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2)
国家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人员获得从业资格的准入途径,对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因而协调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关系,调整和修改现行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展开对高校法学本科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的接轨研究,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急需解决的课题,这是推动我国法律事业发展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养的共同要求。 相似文献
9.
基于对湖南省30所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情况的调研,发现湖南高校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面存在培养目标定位不一致、学分学制不统一、专业方向设置欠合理、课程设置差异大、法律实践课程流于形式、未能妥善处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湖南高校的具体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各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准确定位培养目标;统一专业名称、学分和学制;优化课程体系和教师队伍;确保法律实践课程正常开设;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杜莉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3):34-36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当定性为通识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法学本科教育将会使法学本科教育沦为应试教育,远离其既定目标,最终阻碍中国法治建设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徐升权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正成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新潮流,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其常成为法条解释性教育,甚至是应试教育,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司法考试对参加人员的素质要求其实仅是法学教育对法律人才素质要求的一部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必须围绕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来进行,并通过教学方法的完善等来适应司法考试提出的要求。司法考试自身也要通过改革增强其主动衔接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功能。 相似文献
12.
法律职业化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市场经济、"入世"、全球化、法律硕士教育、统一司法考试等社会现实和发展趋势,迫使与之极不适应的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必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应摈弃狭义的法学教育的概念,重新界定和建构法学教育的新概念,并对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相适应的法学教育现状进行改革,建立统一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相似文献
13.
略论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与高等法学教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君武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1):102-105
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与施行 ,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认为近几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为国家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奠定了基础 ,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实际上充当了法学教育的“检测器” ,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 ;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对高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 ;高等法学教育必须积极应对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相似文献
14.
刘晓霞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91-92
教育部关于我国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已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高等法学教育自身的发展趋势,对此进行重新定位并高度认识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应从社会需求、司法考试、就业等几个方面,结合各个院校特点对人才培养目标进行重新定位. 相似文献
15.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可归结为:法律硕士的自身优势,建立良好的法学教育层次的需要,满足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但目前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存在的课程设置不合理、与司法考试的矛盾、教育产业化等给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问题.故应改革其不完善的方面,并调整现有法学教育层次,使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主流. 相似文献
16.
韩锦霞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8(2):122-12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正式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以下统称"法考")。"法考"既是学生上岗的通行证,也是衡量法学教育成效的试金石。改革后"法考"刑法试题与本科教学内容既有一致性又有一定的差异。在"法考"的背景下应明确刑法学的教学目标,提高教师的司法实践能力,增强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提高学生"法考"的过关率。 相似文献
17.
韩国国家司法考试及法学教育改革概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韩国的国家司法考试有两个显著特征: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有严格限制;申请者的应试资格及考试次数不加限制.这引发了相互牵涉的许多问题,比如法律职业的规模非常小,法律职业的质量不高,韩国法学院的的法学教育围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的同时,司法考试学校勃兴,造成了大量的人才资源浪费.为解决上述问题,韩国于2005年提出了旨在建立"法学院"模式的改革方案,这对于韩国法学教育及法律培训制度而言,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相似文献
18.
多样化: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大众化的关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科法学教育机构的普遍设立和连续几年的大规模扩招 ,标示着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大众化时代已经到来。适应大众化的现实需要 ,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教育模式、服务面向等都应趋向多样化。当然 ,多样化并不是要否定本科法学教育有统一的办学规律 相似文献
19.
郭勇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3):154-155
司法考试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法科学生从事司法工作的“许可证”。司法考试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具有重大影响,已经成为检验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成效的试金石。面对司法考试带来的挑战,唯有继续推进独立学院法学教学改革,才能促进法学专业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20.
周菁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2,14(6):62-65
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考试制度实行横向一体化模式,而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产生这种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两大法系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和法学教育制度的不同。我国的司法考核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并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以及法学教育相脱节。完善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旨在使这一制度和法官、检察官选任、法学教育等制度相契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