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学上的两个基本概念。这两个基本概念有同,也有异。弄清这两个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对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都是有益的。《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对于这条规定应如何理解?王美娟同志在《浅析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以下简称《浅析》)一文中说:“民事法律行为是专指合法行为。合法性是民事行为的本质属性。”(见《法学理论与实践》,1990年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窃以为《浅析》的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2.
《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存在概念不科学、国家干预程度过高、效力规则类型不足,弹性不够,以及部分规则不当等问题。《民法总则》正视这些问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隐藏行为、虚假行为,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欺诈和第三人欺诈行为,一方胁迫和第三人胁迫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法定代表人越权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民法总则》的这些新规定,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在司法适用中,应当秉持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区分具体情形,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3.
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曲飙相对无效民事行为,即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具...  相似文献   

4.
作拙《从唐律析李自流夜郎》(简称《“从”文》)在《法治论丛》1990年第3期刊登后,引起了一些同志的兴趣,特别承蒙张春生、金懋初两同志的厚爱,他们撰写了《也谈李白流夜郎与唐律适用》一文(简称《“也谈”文》),对我文章中的“未尽与欠妥之处”提出商榷意  相似文献   

5.
论准民事法律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非依行为人之意思而生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是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一类法律事实。学界对是否采纳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虽然存在争议,但通说持肯定态度。准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和感情表示三种样态,每一样态中又有不同表现形式。准民事法律行为准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时,有可以直接准用、不能完全准用和完全不能准用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6.
《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较之《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在彰显意思自治原则上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放弃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定性,恢复了传统民法的法律行为概念体系,其关于表意瑕疵行为效力的规定彰显了对行为人意愿的尊重、关于违法性行为效力的规定扩大了意思自治的空间,凸显了"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基础地位,为行为人实现意思自治提供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指引。另外该章也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在编纂民法典的后续立法活动中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7.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民事关系为明确目的而进行的,能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利益需求从以占有、使用为重心,向以实现财产增值为重心转移。与之相适应,在引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着与私法自治理念相违背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只有摒弃以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观点为指导的立法思想,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才能解决当前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的问题,促进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功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打破不适应新经济体制的旧上层建筑。作为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亦不能例外。可以说,民事法律行为及其分类是为整个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定好基调,其科学性、逻辑性如何,对整个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0.
不论是在《民法通则》中 ,还是在《合同法》中 ,均将显失公平规定为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行使变更或撤销申请权的法定情形之一。构成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情形共有两种 :一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 ;二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笔者针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11.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立法上一般被区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这种区分的意义并不彰显,故应作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整体对待。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考虑其日常生活之必需,不应过分以法定代理人制度、诸如“纯获法律上利益”之模糊定义等加以苛刻限制。在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实施的民事行为中,法律关系当事人是其本人而不是其法定代理人。  相似文献   

12.
论商业诽谤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制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公开对特定商事主体及其财产或财产的品质等进行诋毁 ,造成其经济利益损害的行为。对于商业诽谤行为 ,我国仅仅通过《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禁止 ,具有一定的不完善性。只有立足于《民法通则》 ,对商业诽谤行为予以民事法律制裁 ,才能够全面完善对商事主体的保护 ,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13.
行政行为作用于法律关系的形态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行政行为在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同时,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也有重大影响。从对民事法律关系所起作用的程度来看,行政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殃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促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以及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分析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形态,对于正确运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妥善处理行政与民事交织的案件,具有明确分析路径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构件涉及到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而关切到权利安全及秩序稳定,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及社会和谐稳定。中国与德国民法对该制度在运作模式以效力模式上的呈现了一定的异同性。  相似文献   

15.
值我校学报《法治论丛》创刊20周年之际,作为《法治论丛》的首任主编,我感到非常兴奋! 1985年9月1日,作为成人法律大专的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正式开学,1986年8月,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发内部准印证,学院的学报《法治论丛》创刊出版;1986年9月1日,与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体制的普通大专——上海法律专科学校也正式开学。于是,《法治论丛》就成为两校的共同学报。在筹备创刊之时,曾考虑采用《法学新探》、《法制研究》等等  相似文献   

16.
陶锡良同志发表在《法治论丛》一九九○年第三期上之《从唐律析李白流夜郎》一文(以下简称陶文),从唐代法律角度,对李白从璘、长流夜郎的犯罪性质、适用唐律和服流遇赦等问题作了探讨,别开生面,颇有新意。不过陶文也有未尽与欠妥之处,今特提出我们粗浅的意见。  相似文献   

17.
一、民事行为能力立法制度比较。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与权利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等密切围绕主体展开有所不同。其与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有着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理论重心与价值判断往往非在主体自身而在法律行为效力是也。所以,考察各国民法的行为能力制度,主要是关注行为能力的样态划分及与各样态相关联的法律行为效力的价值判断。观各国民法可见,德国民法为典型的三级制,即将自然人划分为有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我国台湾民法、《民法通则》亦是如此;日本民法、法国民法为两级制,仅…  相似文献   

18.
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公证法(草案)》看,该草案对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仅作了模糊规定。针对公证机构与人员的特性、公证事项对公证机构的要求,在规范与健全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过程中应明确:第三人因依赖公证机构出具的假证、伪证而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在公证机构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上,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在赔偿范围上,对部分间接损失和特定的精神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9.
关于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审理,现行立法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盲点.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性质、特点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决定了这类案件可以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分两个层次三个部分进行全面审理,适用统一的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准确划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调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规范,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处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之,我国民法通则用17个条文以及18条司法解释加以了规定,由于我国的有关立法相比之下过于简单以及立法技术等问题,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立法的空白点不少,已规定的地方也存在着不少缺陷。笔者不揣浅陋,将于下文对我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立法的完善提一些设想,以就教于大家。 一、关于心中保留行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