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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心理测试的测试目的与测试结果实际上是通过主测人与被测人之间的沟通来完成的。沟通可为被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基本信息资源,使被测人明确自我在案件中是否承担了相应的角色,主测人与被测人之间还可通过沟通交换信息。心理测试过程中的沟通有口语沟通与非语词沟通,这些是心理测试中普遍存在的沟通类型。心理测试中只有具备良好的物理与心理沟通背景才能产生真实、有效的测试结果,沟通不当便会导致心理测试的结果出现偏差。因此,遵循科学的规律开展沟通便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
心理测试技术的成败,人占七分,仪器占三分。主测人对发案环境的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的能力,是测试员必需的技术组成部分。一些案件成为疑案,侦查分析偏误、心理痕迹分析不到位是重要原因。心理分析,并非为确定主要嫌疑人,而要把可能的嫌疑人全纳入被测范围和侦查视线,在分析基础上,用同一套题目测试全部被测人,通过可调控心理测试系统检测涉案人心理独有的、内隐的痕迹,从中甄别涉案人,排除无辜者。侦审单位应该通过一定数量的实案测试检验后,再对测试理论和仪器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3.
森林火灾案件因其证据难以获取,易转化为疑难案件,因此,需要侦查机关突破传统侦查理念,善用包括心理测试技术在内的现代科学技术。心理测试技术不仅可以帮助侦查机关提高排查效率,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述,还可对特定嫌疑对象施加心理压力,突破其心理防线,从而及时有效地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在应用过程中,应坚持客观性原则,并充分考量被测试对象自身情况、案件相关信息、介入时机和被测对象的相似经历等因素。  相似文献   

4.
心理测试技术是通过编题提问,形成心理刺激,触发被测人的生理反应,以提取其心理痕迹的技术。将之用于犯罪心理测试,可以评判嫌疑人与案件的相关性。在表述犯罪心理测试原理的基础上,简要介绍声析型、脑电型、多道仪三大类心理测试仪的使用情况,重点说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犯罪心理测试要在案件侦查中发挥其作用,主要通过恰当的编题方法和具体的测试操作去实现。常用的犯罪心理测试编题法有:准绳问题测试、紧张峰测试、犯罪情节测试等。它们都体现了心理现场的原理。测试原理研究的进展,是测试科技含量提升的节点。犯罪心理测试成败的关键,在于测试仪的准确率、编题技术是否切合实际、具体的测试操作技能等,它们都要依赖于科技进步去实现。  相似文献   

5.
激励测试属于知情测试法的一种,是正式测试前的预演,不仅能够检测被测人的生理反应是否正常,促使被测人熟悉测试过程,在正式测试前合理调整仪器参数,而且可以赢得被测人对心理测试(测谎)技术的信任,增加心理效应,同时能够激发被测人的行为表征,利于辅助生理图谱进行判断。如果操作得当,能够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为了提高激励测试的准确率,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第一,采用多种方法;第二,测试内容多样化;第三,增加被测人说谎的恐惧感;第四,精心设计测试的某些细节。  相似文献   

6.
一个完整的犯罪心理测试包含六个阶段,所有影响这六个阶段的因素都能引起心理测试过程中心理、生理反应的改变,进而影响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心理测试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主测人因素、被测人因素、测试刺激因素和测试环境因素。  相似文献   

7.
从犯罪者个性因素和犯罪环境因素两方面,对心理测试中的犯罪者心理进行分析。通过测前准备阶段分析犯罪者心理,缩小犯罪嫌疑人,确定侦查方向。正式测试时把握犯罪者心理,完整地将被测人与犯罪者区分开来,帮助侦查人员判断和逮捕犯罪嫌疑人,破获案件。  相似文献   

8.
以"谎言测试"和"欺骗检验"为核心的传统心理测试过程中,有罪的被测人和无辜的被测人对相关问题刺激的回答性质不同:有罪的被测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必然会进行欺骗。欺骗会引起一系列心理反应,进而导致生理反应的发生。依据欺骗所致的特异性反应,对生理反应的检测,就能推断被测人在相关问题上是否进行了欺骗。  相似文献   

9.
现代心理测试技术中,CQT测试的假阳性和假阴性问题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CQT的假阳性主要受准绳问题无效和被测人污染两方面的影响。MCQV测试主要通过对准绳问题有效性进行测前检测来控制CQT的假阳性。CQT测试的假阴性则主要受被测人反测试和自我弱化以及相关信息点记忆淡化或者无记忆的影响。SKY测试可以对CQT测试的假阴性进行控制。  相似文献   

10.
心理测试的使用是建立在大量刑侦调查资料的基础之上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测试需紧密围绕案件编制测试题目。犯罪行为中反映出的时间知觉问题是测试的重要内容之一。侦查人员对案件的时间知觉和作案人对其行为的时间知觉,是反映在不同状态和个体上的同一问题,在心理测试中,主测人员要认真分析,加以甄别。  相似文献   

11.
通说一直以来秉承盗窃行为应以“秘密窃取”为客观表现,但观察现实生活不难发现,亦有不少盗窃行为客观上并非秘密窃取,而系公开窃取。持“秘密窃取”的通说不仅自身无法自圆其说,而且对于处理现实案件也存有问题.易导致处罚的漏洞,造成不公正现象;同时,依照通说也无法合理地认定盗窃罪以及盗窃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所以,我国刑法理论不如面对现实,坦率承认公然窃取。  相似文献   

12.
对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标准,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传统观点以秘密性和公然性作为区别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关键,而有学者提出的平和窃取说则主张以行为是否暴力性作为区分之标准。以解释论为研究视角,通过对盗窃和抢夺两词进行文理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比较解释,应当坚持传统观点,反对平和盗窃说,将秘密窃取作为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盗窃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盗窃行为具有秘密性,抢夺行为具有公然性,对于行为人误认为未被财物所有人和保管人发现的情况,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  相似文献   

13.
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属于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要就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展开判断主要包括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两环节。而在盗取财物后又故意毁坏财物的,应该认定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均成立。  相似文献   

14.
司法实践中 ,一般将盗窃由他人占有之本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理论界从两个不同角度对此进行解释 ,并引发了盗窃罪法益是所有权还是占有的争论 ,但两种理论解释均有其缺陷。实际上 ,理论和实践都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的本土资源。从我国刑事立法上看 ,盗窃罪的法益只能是财产所有权 ;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 ,此类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5.
我国盗窃罪实行的"定性加定量"的罪名立法模式违背盗窃罪典型行为犯的认知和无罪推定原则,以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乃至盗窃方式(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作为能否进入刑罚调整的标准,实践中还可能把定罪提前到公安机关的立案程序中,也不符合裁判消极的特征,在现实中容易纵容"小恶",违背社会正义的要求,因此,应该明确刑罚权的界限,恢复盗窃罪行为犯之定位,采用单纯"定性"罪名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该款规定并不妥当,因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可能触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故应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17.
“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核心特征。“秘密”强调行为主观方面的相对性,即“秘密”是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认识,行为人自以为其行为的秘密性是针对财物控制人而言的,且“秘密”是针对盗窃罪的实行行为而言的。“窃”是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关键,在实行阶段,“窃”与“骗”共存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财产权的决定性手段为定罪依据。“取”是盗窃罪既遂的表现,即为了实现将财物据为己有的目的而建立起对财物的较被害人更为优越的控制。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典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完全按盗窃罪论处是不妥当的,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此行为可能按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处理,故建议删除该款规定。  相似文献   

19.
扒窃犯罪是扒窃行为人理性选择的结果和表现。扒窃犯罪的犯罪成本有直接成本、机会成本、惩罚成本,其犯罪收益有直接物质经济利益及心理满足。从犯罪成本与收益的理论来控制、预防扒窃,应该严格公正执法,优化公检法职能机关对扒窃犯罪的诉讼价值;改变刑法对扒窃犯罪的惩罚标准,强化刑罚基本功能,优化刑罚基本功能,优化刑罚效率等。  相似文献   

20.
盗窃注重数额认定是对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解释,会导致部分情节恶劣的盗窃未遂行为无法处罚。参照国外立法及其社会危害性,应取消对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数额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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