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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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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制辩护制度的当代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制辩护是辩护制度的一种,是辩护制度功能的重要实现形式。我国并没有建立强制辩护制度,因此,有必要按程序正义理论、宪政理论的精神进行构建,以保护宪法基本权利。应当将"获得强制辩护权"作为宪法的基本权利规范,扩大强制辩护适用的案件范围与阶段,构建国家不履行强制辩护义务的程序性救济制度,以保障强制辩护的应有效能。  相似文献   

2.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强制辩护制度,强制辩护适用的案件类型在历年修法中不断扩大。强制辩护的适用从审判程序延伸至侦查程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并且立法规定了违反强制辩护的制裁性后果,有助于该制度的实施。大陆的指定辩护制度并未很好地体现对被追诉者辩护权的保障,因此,在未来修法中,我们可以借鉴强制辩护制度,并通过建立公设辩护人等制度以确保强制辩护的实行。  相似文献   

3.
当前司法改革中,强制指定辩护制度成为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重要方式,但尚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强制辩护制度与强制指定辩护制度的根本目的均在于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辩护。域外强制辩护制度在适用范围、启动方式、适用阶段、辩护自主性问题以及法律救济方面具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对我国而言,强制辩护制度对于完善强制指定辩护制度具有启示意义,可以在量刑标准、诉讼程序、诉讼全阶段方面着力扩大适用范围,明确违反强制指定辩护制度可能产生证据资格和程序效力否定性后果,构建法律援助辩护律师选择制度以及健全强制指定辩护质量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4.
英美国家为当事人辩护权的实现设立了有效辩护制度。有效辩护制度需要无效辩护之诉来保障,也需要双重检验标准进行评判。在实践中,当事人提起无效辩护之诉并获支持的不多,有效辩护制度的重心并不在于提起上诉增加讼累,也不在于对失职律师进行惩戒,而是以此完善律师辩护程序、提高律师辩护责任心与辩护质量。在我国的庭审实质化改革中,辩护律师是不可或缺的角色,但刑事辩护运行情况令人堪忧,当事人不能获得有效的辩护情况缺少程序性制裁与救济。借鉴英美国家有效辩护的合理因素,有助于提高辩护质量,增强庭审的诉辩对抗,推动庭审的实质化运行。  相似文献   

5.
辩护的有效性强调的是辩护行为的目的和效果。在刑事诉讼中,有效性是刑事辩护的生存之本,对保证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民主具有重要意义。源自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可以为实现辩护的有效性提供保障,但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引入无效辩护的条件。在我国当前的法制现状下,只有从现实出发,以完善立法为基础,以严格司法为保障,大力提升律师素质和辩护能力,才是促进刑事辩护有效实现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体从宽处理以及程序上繁简分流的优越性,是多种价值内涵预设的结果。对所有认罪认罚案件都应获得从宽处理;认罪对认罚具有确认效力,但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侦查阶段只能进行认罪,认罚不具有实质意义。认罪认罚制度的局限主要表现为强制辩护制度的缺失,实体从宽实现机制及激励机制的阙如,以及审前过滤机制的留白。对此,应通过落实强制辩护,贯彻有效辩护理念;明确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及从宽幅度;构建有效的审前分流机制,进一步分化审判程序进行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7.
刑事辩护的质量关系到刑事辩护制度的未来与生命。受诉讼理念、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辩护的质量呈现出普遍不高的现状,严重制约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从完善辩护制度、扩充律师权利、建立辩护律师准入机制入手,提高我国刑事辩护的质量已是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8.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率低迷和辩护质量低下是刑事辩护存在的两大问题。为了保证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刑事辩护的普遍性要求被追诉人在形式上获得律师辩护的平等机会,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强调被追诉人在实质上获得有质量的律师辩护。对于当前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来说,刑事辩护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不是对立矛盾而是协调统一的,共同影响和促进刑事辩护的发展。在提高刑事辩护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的制度构建中,应考虑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分清辩护率与辩护质量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主次关系,最大限度保证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同时,切实保障辩护质量,逐步推进刑事辩护的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率低迷和辩护质量低下是刑事辩护存在的两大问题。为了保证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刑事辩护的普遍性要求被追诉人在形式上获得律师辩护的平等机会,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强调被追诉人在实质上获得有质量的律师辩护。对于当前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来说,刑事辩护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不是对立矛盾而是协调统一的,共同影响和促进刑事辩护的发展。在提高刑事辩护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的制度构建中,应考虑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分清辩护率与辩护质量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主次关系,最大限度保证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同时,切实保障辩护质量,逐步推进刑事辩护的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律援助辩护制度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辩护服务也呈标准化趋势,但仍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且同国际通行的法律援助辩护制度存在一定距离。对此,应将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扩大至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并适用于审前侦查、审查起诉两阶段。对于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为保障被告人在被拘禁期间最低限度的合法权利,至少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鉴于死刑的严厉性与不可弥补性,死刑复核程序必须有律师辩护。为提高法律援助辩护率与质量,应考虑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健全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监督体系,并落实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资金保障。  相似文献   

11.
辩护制度是否完善,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我国律师辩护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方面,都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从而限制了辩护律师作用的发挥。为此,应不断完善律师辩护制度,消除不利因素,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辩护乃至刑事法治实践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2.
程序性辩护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序性辩护是一种有效的辩护方式。程序公正理论、诉权理论和程序性制裁理论是其理论基础。我国的程序性辩护与其他国家的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撤销原判的规定不健全;缺少关于诉讼终止制度和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规定。与程序性辩护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司法审查制度,审判机关权威性和中立性问题,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存在着不足,成为制约程序性辩护发展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13.
在对独立辩护人理论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在将被告人辩护能力加以激活的前提下,有必要提出一种旨在对辩护律师与委托人关系进行重新调整的协同性辩护理论。根据这一理论,辩护律师作为委托人辩护权的协助行使者,不应垄断这一诉讼权利的行使,而应在激活委托人辩护权的前提下,与其经过充分协商和讨论,形成协调一致的辩护思路,并确立各自在刑事辩护中的分工角色,最大限度地形成刑事辩护的合力,从而追求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假如我们接受了这一新的理论,那么,诸如被告人的阅卷权、辩护律师的告知和沟通义务、法庭上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席位的布局、辩护律师无效辩护的后果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都应被纳入辩护制度改革的议程。  相似文献   

14.
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建立我国的刑事辩护准人制度·不仅是稳定辩护律师队伍、提高刑事辩护质量、全面实现刑事辩护社会价值的需要;还是实现司法公正,适应现代社会专业化发展的需要。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应该从死刑案件开始,分步骤、分阶段地设立刑事辩护的准入门槛,同时设置相应的监督、惩戒以及退出机制,为刑事辩护准人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15.
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构建我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显得尤为必要,但公设辩护人的概念在我国的实务界和理论界却极为混乱。可以借鉴美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援助中心下,有选择性地设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和辩护律师指定办公室。针对公设辩护人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除了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力资源配置外,还需要建立无效辩护制度,以确保辩护质量。  相似文献   

16.
律师辩护是从国外引入的一项法律制度,中国古代就有了律师辩护的萌芽。本文通过对邓析政治思想及辩护活动的阐述,探析中国律师辩护制度的起源,揭示中国古代社会诉讼辩护制度的发展状况。  相似文献   

17.
有效辩护抑或辩护的有效性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程序选择自主性以及量刑建议公正性的根本保证。为了实现有效辩护,前提是要保证整个诉讼程序有辩护律师的参与,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重点是落实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和转化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将律师不尽职尽责,导致被告人失去程序选择的行为纳入法院程序性制裁的审查范围,同时以司法建议的方式纠正律师的行为。此外,我们还应当建立和完善律师的准入、惩戒和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18.
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将律师辩护前置至侦查阶段,实现了追诉与抗辩的同步。律师辩护的前置给侦查部门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必须转变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应对,严格规范执法,落实刑事辩护新规制。  相似文献   

19.
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辩护制度改革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提高刑事辩护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我国目前已经具备建立律师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们需要仔细分析影响刑事辩护质量不高的原因,同时考察域外相关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状况,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分阶段分步骤地构建我国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  相似文献   

20.
交叉询问制度是英美当事人主义国家最具特色、最受推崇的司法制度之一,也是其审判制度和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交叉询问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辩护职能,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但亦会对诉讼效率、诉讼公正产生一定消极影响。分析交叉询问制度于我国之可借鉴性时,必须对其优劣所在、适用基础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等加以综合考量,唯此方能做出理性、科学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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