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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0 毫秒
1.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是受害人最为关心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仍存在立法滞后、司法效率不高、行政调解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等问题。文章通过对现有立法及救济制度分析,提出完善交强险制度、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确立公安机关行政调解和保险公司参与义务等方面的一些建议,以构建司法救济、行政调解、仲裁裁决、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2.
司法公信力的流失缘起于立法的诸多不足以及与国情脱节的司法技术。就目前来说,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切实途径是优化司法调解、提高民众对司法的认同度。而司法调解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偏误,构建一个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优化完善的司法调解系统,必须正确处理司法调解本质的商谈性与干预性、依据的规范性与说理性、程序的自足性与开放性、方式的劝解性和妥协性、结果的强制性与说服性这五大关系。  相似文献   

3.
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机制的立法设置及实践运作,对于人民调解活动的规范化发展,对于人民调解制度正当性的塑造及权威性的提升,具有极大价值意义。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应主要限于形式方面。文章从主体、调解原则、调解范围、调解依据和调解程序等五个方面论证司法审查人民调解协议的具体审查内容。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民事调解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调解制度是中国法治文化和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结晶。但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对审判程序的副作用以及现行法院调解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缺陷,已经使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当建立“调审分离”的调解法律制度,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规定调解的期限,完善调解担保机制,以使该制度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更加适合我国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5.
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己久,但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远离公众视线,很难被外界知晓。欧美许多国家不断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研究,治理家庭暴力的各种法制措施不断完善。我国由于现代法制起步较晚,法制不够健全,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缺少全面的主动介入,导致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司法救济。我国应结合部分发达国家司法介入家庭暴力的途径,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制。  相似文献   

6.
司法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维护国家安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语言运用的角度讲,司法调解艺术即是语言艺术。调解语言包括两个层面:语言内容和语言形式。司法调解的语言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纠纷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司法工作者,一般都具备了把握这些语言内容的素养,但不一定掌握了语言形式的运用技巧。就司法调解实践中的案例,对司法调解语言艺术进行了分析、探讨,阐明了司法调解需要高超的语言技巧,调解语言的运用技巧直接关系到调解的成功与否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诉讼调解中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调解虽然具有程序简便,高效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价值,但因缺乏充分监督和制约的程序,易于被不诚信当事人用以牟取非法利益。诉讼调解中原、被告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权利行为,实质上属诉讼欺诈侵权行为,既损害了案外人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强化司法审判职权,完善诉讼调解程序监督机制,从程序法、实体法上对恶意调解串通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8.
人民调解的优势具有主动简捷、及时和经济及广泛的特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非诉讼程序,属于民事司法程序;确认调解协议前法官须向当事人履行询问、释明的义务;启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当事人需向法院交纳相应的申请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期限限制在5—10个工作日内。若调解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则可在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增加5个工作日。应尽快建立司法确认程序,为人民法院审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提供程序法依据,使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不但有实体法依据,而且有程序上的保证,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9.
在中国,司法调解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与司法审判并存的诉讼活动。司法体制改革历程一直围绕着调解与审判在实践中的比例变动展开。司法调解的坎坷发展历经兴盛、消沉与复兴三大时期,以相关司法政策变动为外在表现形式,呈现出U型发展趋势。以历时性视角,阐释造成司法调解几经沉浮的因素,即社会场域、司法场域、政治场域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继而揭示司法调解兴衰历程的根源在于政治场域对司法场域的支配以及政治场域、司法场域和社会场域的共谋。  相似文献   

10.
略论调解中心的几个法律问题何恩光*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作为法院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尝试,由沿海开放城市首创,逐渐深入内地,现已遍及全国,形成了从基层法院到高级法院不同审级的调解中心。调解中心的建立,突破了长期以来固有的法院调解隶属...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的诉讼调解制度,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定纷止争、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发挥了较大作用,但目前法学界对诉讼调解制度的存废、优劣颇有争议。文章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和立法、司法的实践经验出发,主张在当前我国经济转型、社会变革、法律滞后的过渡时期,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转变司法观念,以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为司法的目标,强化诉讼调解的作用,促进社会公正,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12.
尽管行政诉讼法禁止行政诉讼调解,但行政诉讼实践中调解做法不仅大量存在,而且还出现了为刻意追求调解而罔顾或放弃判决的过度调解现象.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在于调解的功利作用和片面强调调解的司法政策,其思想根源则是法律虚无主义的死灰复燃或阴魂不散.调解虽然具有一定的功利作用,但其对法治的危害更大,最终将导致整个社会的法律虚无主义.我们应从域外行政诉讼调解的存在基础与谨慎适用中反思我国的现状,及时转变认识,调整目前的司法政策与做法,还司法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13.
委托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出现的一项机制。为了应对案件数量给法院带来的巨大压力,各地法院对委托调解进行了积极试验。然而,在理论上委托调解的性质一直悬而未决。在实践中广泛适用的诉前委托调解的正当性也值得质疑。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委托调解中居于重要地位,必须予以保障。委托调解的盛行可能使审判权旁落,也造成调解与司法的进一步混淆,因此应当谨慎对待委托调解。  相似文献   

14.
诉外调解作为调解纠纷的一种,在解决纠纷手段多元化的今天尤为重要。对调解结果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不仅能有效保障调解协议的效力,有助于诉讼与非诉讼的有效衔接。利用法院的司法权威能够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理论上“只有‘调审分离’才能治愈我国民事诉讼痼疾”的观点几近共识、实践中庭审功能得到过分强调,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出台《调解规定》重新强调法院调解,表明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都存在偏差。本文试图论证法院调解与判决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同本质,法院调解危机的实质是“调审合一”论对我国民事诉讼本质的错误解说及其指导下的民事司法改革对西方诉讼理念及制度的部分引入所引起的混乱。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乐山市两级法院围绕全市经济发展主题,主动参与涉及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案件危机处置工作,提交解决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为党政决策提供参考。围绕重大项目推进、破产转制、企业经营、突发事件、棚户区改造等相关问题,提出司法建议100余条。关于合法使用和保护“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等多条司法建议被采纳。创新司法为民举措。加强立案、信访“两个窗口”规范化建设,全面实现诉讼引导、立案调解、查询咨询、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八大功能。  相似文献   

17.
在一个利益多元、价值多元的时代,家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这些机制中,家事调解既符合世界发展的趋势,又有深厚的本土基础。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能动司法"的概念,这为中国特色家事调解机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家事调解契合家事纠纷内在特质,有利于实现和谐司法;家事调解尊重当事人的主体性,有利于增强司法民主;家事调解能快速解决家事纠纷,有利于合理分配国家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18.
刑事调解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直接接触,由中立的第三者参与调解,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我国现行刑事调解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应在恢复性司法视野下进行刑事调解制度的重构:更新与构建刑事调解制度生存的司法空间,理清刑事调解适用的原则,扩大刑事调解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9.
主司司法调解的法院,一直以来只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而对于行政纠纷案件的处理则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大量的行政案件,法院在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及相关协调工作后,只能用法定结案方式"撤诉"来替代,而无法直接用调解的方式结案.而行政审判实践中调解的潜在运用比民事诉讼更甚,大量的撤诉实质上是没有调解书的调解.我们呼吁建立行政诉讼调解机制,完善司法调解体系,实现司法调解保证下的三种调解手段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20.
环境行政机关介入环境纠纷处理的意义,就在于将行政和司法两个领域加以结合而形成"行政准司法"制度,弥补传统司法救济的缺陷,有效地改善因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造成的纠纷处理效率低下、对受害人保护不利的现象.无论从我国环境行政机关的现有资源,还是从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现有实践来看,完善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都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应该在重视发挥行政调解作用的前提下,丰富我国纠纷的行政处理方式,尤其要加强行政裁决的作用,形成行政斡旋、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纠纷处理体系,并建立公正、高效的纠纷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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