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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史尚宽是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者之一,中国民法第一人。史尚宽倡导“参以各国法例”、“准诸本国习惯”,其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及其理论和实践促进了中国物权法由传统到现代的成功转型。其参与立法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法编》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至今仍被大量引用,成为连接中国传统与现代、历史与未来的桥梁。  相似文献   

2.
法国民法历史悠久,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首创和典范,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本文从法国大革命之前、法国大革命期间和拿破仑时代以及19世纪末以来三个历史时期对法国民法的发展变化进行了考察。  相似文献   

3.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礼乐文化”的内容包含了民法中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乐文化”和“契约原则”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二者从实际意义上来说是有着相通之处的,因此,对于现代中国来说,应当尽可能地将二者融合、消化,使之共同适用于中国的民法体系中,以体现和谐民法的精神。中国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不是民法典式的立法体例,而是一个松散型的汇编式体例。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没有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制定权,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是形成“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冲突,无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法源冲突论”的判断基础——民法变通规定是授权立法,存在形式和实质上的缺陷。民法变通规定立法变化产生的后果是法源变迁,即民法变通规定的表现形式和直接产生根据都发生了变迁,形式上会逐步融入自治法规,其直接上位法基础变迁为立法法,这一法源变迁的理论根基是我国独特的宪法实施方式和“优惠照顾”政策理论。民法变通规定的法源变迁理论可以扩大到整个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规定体系,最终能够起到统一法律位阶和完善法律监督的客观效果。  相似文献   

5.
中国古代没有近代意义上的民法,近代,从清末制定《大清民律草案》、到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制定《民国民律草案》以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典》的正式颁布实施,完成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法制定的历史任务,为中国民法走向近、现代奠定了基础。中国近代民法制度的发展主要通过三种模式继受大陆民法制度:一是移植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二是借鉴大陆民法制度改造中国固有民法制度;三是将继受的大陆民法制度与中国固有民法传统进行融合。通过上述方式,大量吸纳了欧陆近代民法制度,将中国法律纳入近代民法传统。  相似文献   

6.
2007年《物权法》制定以来,民法制定依据问题成为我国民法学界一个关注点。民法独立性问题受到来自我国法理学界和宪法学界非同寻常的挑战,这个挑战不是以一般性的挑战方式提出来的,而是以“民法是否应当根据宪法而制定”的特殊方式提出来的。但是,民法在制定依据上依旧有自己的规律,不能简单地由宪法作为根据来终结或限定。这里,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民法始终具有的独立性本质,决定了民法依据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二是民法的依据问题,在历史上已经展示了特殊轨迹和独立内涵,具有自发性、宽泛性和丰富多元的特点;三是宪法虽然在近现代出场之后地位显得重要,但是从规范功能上来说它有着自己独特的任务,不曾也不必要将自己设计为民法依据。  相似文献   

7.
环境权理论借重民法等部门法的理论优势以及谋求理论与实践的平衡应当成为环境权研究的新思路。德国民法中一般人格权的权利构造与历史演进对环境权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和指导意义。一般人格权在德国被视为一种“框架权利”,区别于具体人格权。实证研究说明推动一般人格权的历史演进具有四个重要的因素。分别是民法的功能缺路、宪法的宽泛保障、判例的偶然契机、理论与实务并举。联系环境权,不难发现,环境权与一般人格权具有属性之共通。有鉴于此,环境权的权利构造应当包括一般环境权和具体环境权。此种权利构造能发挥解释、创造、补充和协调的功能。从环境权立法实现上看。应当划分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入宪和作为一般环境权入宪两个不同阶段,并通过把握司法审查环境权案件的机遇和增强司法判例的参照作用以实现环境权的具体化。  相似文献   

8.
中国民法现代化历程中的三个误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清末民初开始的中国民法现代化历程,在确立平等、自由、秩序等现代民法精神,构筑当代民法制度发展基本脉络的同时,尚存有一些遗憾与不足,以下三个历史误区更值得关注:民法现代化初期的民法价值理念,不恰当地追随了西方的“权利社会化”思潮;民法现代化历程始终未能摆脱国家本位主义的阴影;民法制度的创制过度突出了“制定法”地位与“法律移植”的作用。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反思这一百年的民法现代化历程之得失,以期重新展望、描绘更为美妙的民法现代化图景。  相似文献   

9.
在民法上,“法律行为”向为建立法律关系之基础,亦为民法体系中之重要核心。中国大陆民法总则编建议稿有关“法律行为”之规定,亦为民法核心之一,且其规范之条文,系重要民法立法。而“法律行为”可谓已成为任何一种民法之基础。法律行为之存在,在某些情状下仍有可能衍生“无效”之问题。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行为之无效,系指按照法律之一定条件,对于已成立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所得之否定性结论。然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与现行制度,例如不当得利、物上请求权或第二百四十七条之给付不能、第九百七十九条之1订婚赠与物之返还等,规范上明显冲突。该民法第113条为大陆民法所无,故有就海峡两岸相关概念加以比较之必要。  相似文献   

10.
吕英民 《工会论坛》2010,16(5):86-88
民法法益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以外的利益。其本身既是各类民事权利的产生源泉,又可以弥补权利定型化之不足,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并发挥着独特作用。民法法益的不确定性和被动性等特点决定了对其具体类型的归纳非常困难,因此需要从立法、司法等层面加强对民法法益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1.
在大陆法系各国,诚实信用原则有不同的称谓。法国民法中称为“善意”原则,德国民法中称为“诚实和信用”原则,而日本民法中则称为“信义诚实”原则。尽管称谓各异,但其本意都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诚实行事,不诈不欺,洛守诺言,讲究信用,在谋求个人利益时要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现代西方,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有学者称之为“帝王条款”、“超级调整规范”。大多数学者认为,诚信原则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支配地位。由于诚信原则位阶极高,又很抽象,几乎无法穷尽其内涵。这里仅从以下三个方…  相似文献   

12.
民法法典化活动必须研究民法规范的界定和逻辑结构。界定民法规范时,应当以概念的功能论理解为基础,将民法规范界定为作为民法基本要素、具有严密逻辑结构并且能够发挥民法调整功能的最小单元。在逻辑结构上,民法规范只应当包括“假定”和“处理”两部分。与此相应的是,对于民法条文和民法规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应当予以重新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13.
民法的自由理念--诚实信用原则之价值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建立和发展及其在民法中地位的变迁的历史描述 ,从价值的角度揭示了自由是民法的基本理念 ,诚实信用原则在法的基本价值上与民法相通。  相似文献   

14.
在国家赔偿法从制度萌芽、到制定和完善、再到将来完成历史任务后彻底回归的发展历程中,民法在其中都扮演重要的角色。所以,我们既不割裂二者内在联系,也不能简单地认识二者的关系,应该结合国家赔偿法不同的发展阶段去具体地归结其与民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一、民法学研究体系与民法体系、商品经济体系之关系民法学,是指以民法这一实体法的历史、现状及其发展变化规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民法是民法学的研究和服务对象,民法学是民法的法理基础。民法学通过民法在现实社会的实际运用作用于经济基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法的体系决定了民法学的体系及其发展方向,民法学研究的充分展开,又为民法的提高和完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6.
民法的自由理念--诚实信用原则之价值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通过对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建立和发展及其在民法中地位的变迁的历史描述,从价值的角度揭示了自由是民法的基本理念,诚实信用原则在法的基本价值上与民法相通.  相似文献   

17.
罗马法从物之形体出发,首创“有体物”与“无体物”,将物视为所有权客体。物的外延大于财产,物为财产的种概念。法国民法不仅将财产视为物的一部分,而且作为法律所调整的并且与人发生关系的权利或权利集合体。德国民法更是以“有体物”与“无体物”分别调整,形成近代民法史上物权与债权的二元结构体系,并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的典范。笔者认为,考察物与财产的变奏,对中国构建民法典中关于物与财产的体系有着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法律与正义密切相关,并紧随其变化而不断发展。由于传统民法与“形式正义”的困境,经济法及其所负载的“实质正义理念”得以产生。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以“有限自由”和“实质平等”为基本内涵,具体体现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整方法和具体制度之中。其存在对经济法学和法学理论都有着重要意义,而其实现又需要相应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制作为保障。  相似文献   

19.
我国学界对民事政策是否具有法源地位存在截然不同的认识,但民事政策在现实生活中所发挥的调整作用毋庸置疑。大量存在的民事政策对民事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刻影响。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考察,将民事政策界定为民法非正式法源,有利于民法的价值目标和调整功能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20.
纵观外国民商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无论大陆法系国家或英美法系国家,均程度不同地继受于古代罗马法,由民法和商法构成其私法,并以民法作为私法的核心,用以肯定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巩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根本利益,从而影响社会的发展,客观上也有助于推动历史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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