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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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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权"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的几十年间,国内外法学界对其基本理论问题仍各持己见。我国《宪法》中也并没有给予"环境权"的一席之地,只是在一些条款隐含"环境权"的内容。从当前各国有关环境权的司法实践来看,除少数几个国家在司法实践中承认环境权外,我国和大多数国家法院对环境权均持否定态度,综合性环境法和单行环境法并未直接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而仅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义务,这与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理相左。故以传统民法的侵权责任理论为依据对侵害公民环境权的案件进行裁判,势必会影响对受害人的保护。我国宪法如不对公民环境权明确确认,很多与此相关的问题将无法解决。本文对公民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作简要分析,得出我国应对公民环境权给予宪法层面的法律保障及其宪法上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2.
具体人格权的法定化要求一般人格权的承认。与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极大的抽象性与可扩展性。德国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一般人格权适用与运行机制的把握,既保证了一般人格权制度适用上的广适性,也保证了其适用上的妥帖性。此种做法应由我国民法典立法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3.
探讨环境权入宪问题之前应首先就环境权主体问题加以明确。受非人类中心主义影响,有学者主张将"自然体"作为环境权主体,但从权利本身及逻辑自洽角度都难以实现其主体价值证成。以"人"作为环境权主体的理论中,公民、公众、国家及社会等主体各有其局限性。环境权主体的确定既要求实体性与整体观,又要求区分权利享有主体与行使主体。结合环境权的产生与发展过程,环境权主体宜界定为人类,人类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尽管我国当前尚未明确环境权,但我国《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及其指导下的环境立法确保了环境权利的实现,而"生态文明"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更是为人类环境权的进一步实现提供了宪法依据。  相似文献   

4.
环境权利的研究具有"理性主义"的色彩,其遵从自上而下的"人权—基本权利—具体权利"以及抽象概念的研究范式。这使得环境权陷入"或有或无"的绝对观念中,而法律中大量的环境义务条款使环境权的研究逐渐转向了公法领域,忽视了从利益到权利的发展形态。环境权利的研究应当采用渐进主义、类型概念的方式,将环境利益逐步权利化,使环境权利的保护强度逐步提升。在次序上,依次为生态型利益、人身型利益与精神享受型利益。在强度上,依次为利益、一般人格权与绝对权利。这种方式本质上是通过利益法学修正目前的环境权理论并运用于司法和立法,最终目标是实现环境利益的绝对保护。这种立法现象首先应体现在部门法之中,其次才进入宪法之中。  相似文献   

5.
新型环境权的地位非常重要但理论上却处于凌乱状态,必须寻找新的出路。环境权是抽象的体系,各自分别选择其中的某一层面进行分析并以此代为整个体系做出结论,整合起来的环境权则是似而非、莫衷一是。出路是,按环境权在市场、社会和国家三大领域的布局,分为市场的经济环境权、社会的公民环境权以及国家的政治参与环境权,三者的个性大于共性;按"权利状态二元结构"原理,明晰市场与政府在环境权管理方面的职能和分工,政府是动态性环境行使权的管理者而非参与当事人。可以入宪的是社会性公民环境权,但应将"加强社会立法"入宪,因为公民环境权属社会法范畴。  相似文献   

6.
对环境权入宪进行思考,需要对环境权入宪提出的缘由进行分析,对生态危机的回应、对域外经验的借鉴等是提出环境权入宪的主要原因;理论研究的自身桎梏以及域外经验的择取困境是我国环境权难以入宪的重要原因;就目前而言,我国环境权的保障应该着重从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路径进行。  相似文献   

7.
环境权冲突浅析——环境权宪法化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权理论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学界、宪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就有关环境权宪法化问题,学界几乎存在一边倒的现象,认为环境权应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规定在我国宪法中.但环境权各权利之间、环境权与利益衡平原则之间、环境权理论与现有法律之间以及环境权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普遍存在矛盾与冲突,这是我国将环境权宪法化的立法障碍之一.我们应当避免将环境权理论中尚存在模糊性的实体权利宪法化,以减少环境权冲突的发生.  相似文献   

8.
各国立法和判例对环境保全中民事请求权有不同的名称和规定 ,其权利依据有物权请求权说、人格权说、侵权行为说、环境权说等学说。行使保全请求权不以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 ,但是 ,要在不同程度上考虑加害人是否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保全民事请求权具有扩散效应。我国在环境保全方面的立法规定 ,存在主体范围过窄、未单列停止侵害请求权等尚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9.
生活环境权益与人们密切相关,对我国民法和环境法中的环境权益进行分析和认识,有助于了解法律的社会属性。法律是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样,权利也是由经济基础中的社会关系决定的。生活环境权益反映了自然资源的社会化过程,不管是民法中的生活环境权益还是环境法中的公众环境权益,都属于民法传统权利①的范畴。  相似文献   

10.
环境权的提出和发展透视了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的事实,思考环境权的实现具有现实意义,尤其是在综合分析世界主要国家立法情况的基础之上,对环境权加以必要界定,既而厘清环境权与人权的关系,并借助传统权利、程序权利(如公众参与权利)、义务规定和人权法律最终实现环境权。  相似文献   

11.
论环境权的概念及其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法学大厦的基石。关于环境权的概念 ,目前学界尚未达成一致的意见。本文对环境权的概念进行了探讨 ,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在适宜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 ,以及合理开发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包括公民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 ,在此基础上对环境权的属性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2.
环境权是一种新型人权。环境权在理论上讨论得十分热烈,但法律实践却背离理论。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权立法中,环境权从一种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但从环境执法的案例可以看到,环境权仅是一种法律宣示的权利。与环境权的立法相比,环境权无论在已规定环境权或尚未承认环境权的国家几乎都不被承认可以作为诉讼的根据。我国法律对国家、单位和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义务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但却很少涉及或没有明确说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在享受环境条件方面的权利,法律实践中也未出现依据环境权获得胜诉的案件。我国现有的环境权研究主要有两种学术思想: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和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我们需要搭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论者与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论者以及主流法学论者之间的共同的学术舞台,建构共同的学术空间,开放式地运用各种理论资源和学术资源,致力于环境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命题的批判和重构。环境权研究必须跨越环境法的固有领域,寻找更加广阔的学术空间。  相似文献   

13.
论环境权之非法律权利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权首先提出于西方发达国家,是人类对自然的掠夺性开发造成的环境危机的产物。在辨析各种环境权性质学说的基础上,通过对权利本质及其要素的分析,不难得出环境权不是一种法律权利而是一种法益。从现行法律体系来看,在环境民事责任中,环境权没有利益落脚点,其利益落脚点在于财产权和人格权。承认环境权的法律权利地位将导致整个法律体系的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由于成本大于收益而无法实现。  相似文献   

14.
环境权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在法制实践过程中也面临诸多困境:私权性环境权难以具体立法,宪法性环境权在实践中并未发挥多少实际作用,环境权与其它权利的冲突难以调和,公益诉讼举步维艰等。要想走出困境,环境权应当实现从支配环境本位到人类与生态和谐共生本位的转变,倡导以环境义务为中心的实现模式,强化侵权法对公民环境权益的救济,并尝试以检察机关为主体进行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5.
论环境权的宪法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今世界已进入“环保时代”。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生的基本人权,被联合国规定下来以后,世界各国纷纷在宪法中加以确认,而我国宪法至今尚未提及环境权。本文从环境权的历史发展过程和比较宪法学的角度出发,对环境权的宪法理论进行探讨,并提出有关环境权宪法保障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环境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之一,是公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环境权益上的公平与公正。目前,作为环境弱势群体的农民的环境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影响了农民的生存和基本素质的提高,不利于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文章着重从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加强农村环境执法力度,完善农村环境司法救济,加大农村环保投入,构建农村环保新机制,提高农民环保意识等几方面的途径来论证农民环境权的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17.
环境权、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信息权是遗传资源领域的重要权利,其中,遗传资源信息权是新型权利。为了更好的保护遗传资源,实现遗传资源领域的权利重构,应当分析论证环境权、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信息权之间的权利博弈,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相关的制度考量:在权利博弈与效率的双重考虑下,构建我国遗传资源信息权的可能权利模式;通过在先权利限制、不当授权预防与倾斜保护等,实现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信息权博弈中的制度平衡;通过生物多样性监测、生物多样性审查等制度设计,实现环境权与知识产权、遗传资源信息权的合作博弈。  相似文献   

18.
制定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应当集中精力解决我国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在立法和实践中已经规定和保护的人格权,应当继续予以肯定和完善,没有规定但是应当予以保护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也应当予以规定,例如信用权、形象权、知情权、环境权、平等就业权、信息权和商品化权等.在保护方法上,应当确立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与侵权请求权相配合,更好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宪法环境权条款具有实证效力,但并不能直接付诸司法适用,而需要通过部门环境立法来实施。这种实证化方式是由我国宪法环境权条款的基本国策条款属性、我国独特的宪法法律化实施方式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的特殊释宪机制等因素决定的。保护宪法环境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也即国家负有环境保护义务。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具有积极和消极两个面向,并内含增进环境质量、预防环境风险、整治环境问题和救济受损环境权益等四层次目标。我们应当在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双重面向和四层次目标之下妥善设计宪法环境权的部门法实施路径,以具体落实我国的宪法环境权条款。  相似文献   

20.
面对新型的人格利益不断出现和被侵犯,只有通过一般人格权才能予以保护。通过对各国有关一般人格权请求权基础的一个考察发现,各国都是在宪政体系下通过判例或立法建立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由于立法上的对具体人格权与抽象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不同,前者予以积极规定,后者予以消极保护,因此,一般人格权须在个案中经认定受到侵害时,方可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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