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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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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司法能动作为一种与司法克制相对的司法意识形态,引起国内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很多学者和法官倡导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行"能动的司法"。但是,能动司法的实现需要多方面条件和因素来支持,否则实行能动司法于法治是不利的。通过比较中美两国在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分析美国能动司法的实现条件,发现中国的不足,有利于推动中国实行有限的"能动司法",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中国法学实务界和学界,持续探讨着能动司法这一问题。理论界各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解读不一;而在实务界,能动司法作为政策性原则由上至下贯穿各级法院,指导着各级法院法官的管理和审判工作。在探讨中国的能动司法这一问题时,不可避免地要研究美国司法能动主义。一方面是两者语言上的相似性让人不禁追问在中国和美国两种语境下,两者有多大程度的异同;另一方面,也期待通过研究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成功经验,展望中国能动司法的发展。中国能动司法产生的核心内涵是力图使司法系统融入社会治理,成为"社会管理"中的一颗螺丝钉。  相似文献   

3.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预示着在经历30多年历程之后,国家法制建设的重心悄悄地由立法转向了司法建设。恰逢此时,“能动司法”这个源于西方的话语来到中国,与当下社会需求恰如其分”地契合起来。司法能动主义在实务界开展之后,批判者有之,赞赏者有之。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法不只是评价性的规范,它也将是有实效的力量。而从理念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门径,则是谙熟世俗生活的法官。正是在法官那里,法才道成肉身”。②无疑,在中国,法官队伍是司法能动主义的运作机体和肉身。那么,司法能动主义运作如何呢?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开展评选的20位中国优秀法官为标本展开分析,试图探寻能动司法时代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和内涵。  相似文献   

4.
论司法能动     
司法能动赋予法官在法律存在漏洞或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创制规则的权力。当代中国的法官应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裁决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道德、政策、经济等多种因素,使司法裁决等司法活动,更加符合理性,更加符合法律精神。司法能动的发挥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限制,而不是纯粹的极端司法能动主义。  相似文献   

5.
司法能动是中国大法治环境下积极倡导的司法理念,这一理念契合了农村基层人民法官处理农村案件时积极引导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现状。语言是法律诉讼的媒介,司法语言承载着司法公正,司法语言运用是司法实践中很重要的部分。基层法官与当事人沟通时,要掌握语言的深浅,避免与法律相违背的语言缺陷。农村案件当事人需要法官给予更为直白的诉讼指导。  相似文献   

6.
理论界对司法客观性的质疑主要来自于西方法律理论的传入,西方许多后现代主义理论对司法客观性提出广泛质疑后,中国理论界也尾随其后大肆渲染法律的不确定、司法的主观性等。司法能动主义倡导法官运用广泛的法律外资源和社会联动进行司法裁判;哲学解释学主张读者中心说,法官完全掌控法律文本的意义;法学研究从立法中心向司法中心转化,二者的割裂无法满足彼此的要求和需要。当前中国三种主要的理论形态,对司法客观性造成了严重冲击,对正在建构法治国家的中国而言,对这些理论形态需要谨慎对待。  相似文献   

7.
中国古代司法为典型的能动司法,与近现代西方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相比,此种能动司法显然与宪政无关,就其体现、旨趣乃至成因而言,均呈现出独特一面,比如,这种能动司法追求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注重司法促进社会秩序和谐的功用。这种能动司法对近现代中国的司法尚有着诸多的显性或隐性的影响,适逢当代司法界大力提倡能动司法之时,厘清这种能动司法的优劣之处,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拟以古代公案小说为主要考察文本来探讨中国古典能动司法。  相似文献   

8.
法官有责任通过法官解释权的行使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维持一种有益的平衡---“温和的司法能动”。之所以倡导“温和的司法能动”,是因为这种能动在程度上是适度的,在发展进程上是循序渐进的,不但可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而且可以有效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实现法律供给和现实需求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中国城乡差距较大,人们的文化水平高低有别,尤其是法官在面对农村案件当事人时,怎样引导他们正确参与诉讼是值得认真思考之事。司法能动是中国大法治环境下积极倡导的司法理念,这一理念契合了农村基层人民法官处理农村案件时积极引导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现状。语言是法律诉讼的媒介,基层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同时,还要掌握语言的深浅,避免不与法律相违背的语言缺陷。农村案件当事人需要法官给予更为直白的诉讼指导,由于司法语言承载着司法公正,司法语言运用成为司法实践中很重要的部分。  相似文献   

10.
环境司法对增强政府环保能力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然而,中国环境司法在实践中正面临着解决纠纷能力不足和在环境纠纷解决方式中被边缘化的被动境地.环境司法能动的理念和要求应运而生.但是,目前中国环境司法能动还受到“无法可依”、“法官不能”和“行政干预”等因素的制约,需要通过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扩大可诉环境利益范围,完善环境司法主体制度,建立环境司法程序规则和加强环境司法指导监督等,为中国环境司法能动的实现铺平道路.  相似文献   

11.
判例制度是由个案中导出法律规则,再将这些规则适用于个别的案件,规则的产生是个别的,这就赋予了法官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为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判例必须是遵循严格的程序和具备一定的要素才能得以形成.考察两大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中国判例制度应该包括:司法独立、完善的审级制度、高素质的法官、法官享有司法解释权、论证充分的判决书和得到及时整理和汇编的判例等方面生成要素.  相似文献   

12.
顺应各国司法改革加强司法控制的潮流,我国应当设立刑事审前法官,使其介入刑事审前程序。刑事审前法官应当与审判法官严格分离,单独建制,并应严格控制其资质条件;刑事审前法官行使侦查控制、公诉审查等多项权力;侦查控制应当强制启动;应设立羁押听证程序等等。  相似文献   

13.
独立于法院系统的美国法院教育培训体系在机构设置、功能定位、运作方式等方面均体现出多元化的特征:既涵盖联邦和州的不同层次,又兼顾法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不同培训目标;既依赖政府的财政支持,又能拓展其他经费来源渠道。这种多元化教育培训体制注重司法教育与司法研究的之间相互促进,并服务于审判实践;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需求作为课程开发的基本导向,引入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基于受训对象的不同灵活设计培训内容,在培训方式上强调实践性、互动性。美国法院教育的先进经验为刚刚起步的中国法官培训事业乃至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司法解释的机能转换首先在于淡化其历时已久的权力光环 ,还司法解释作为一种司法手段的本来面目。审判权与检察权在司法性质上确有差异 ,基于案件裁判的客观要求 ,我国司法解释应定位在一级多元的层次上 ;应更多地关注法官裁判案件时的“职权解释”以及最高法院公报的案例 ,并将司法解释的内容界定在立足于法律文本的解释 ,合理地运用其拾遗补缺的功能完善现行法律。  相似文献   

15.
司法领域出现的“类似案件不同判决”现象,涉及到疑难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何行使的问题。从法律方法的视角观察,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为法官提供了思考和解决疑难案件的框架,但决定性环节仍需法官运用自己的价值判断。从根本上说,法律方法的运用,能够使裁判的获得成为一种民主公开的过程,一种分析说理的过程,从而也是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法律方法虽然不能保证法官得到唯一正确的答案,却能大大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和说服力,这是法律方法在司法领域的最大价值,  相似文献   

16.
我国司法官遴选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官遴选的目的是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运行机制,选拔德才兼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和社会主义道德情操的法律人才,为司法机关提供数量充足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和检察官人选。科学分类是遴选司法官的前提,建议区分“政务类司法官”和“业务类司法官”,对司法官进行横向和纵向的两种分类,进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官遴选制度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17.
判例法的借鉴与本土化--构建中国特色的先例参照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借鉴判例法来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是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应当构建中国特色的先例参照制度。先例的制定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先例具有参照的效力,法官具备区分技能是先例适用的前提条件,先例的更替不具有溯及力。  相似文献   

18.
司法审判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途经,一定要确保社会正义的实现。法官作为作出司法裁判的主体,是“法”或“正义”的化身,应当通过证据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然而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自身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倾向,这种情况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北京师范大学证据法研究所课题组针对此问题,选取了八个省市的刑事法官进行问卷调查,并对上海、广州、武汉、昆明、哈尔滨等城市的调查问卷进行了定量分析,以探求法官自身因素对事实认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德国、意大利都曾照搬法国的预审法官制度,又先后于1975年和1988年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予以了废除。但德国和意大利并未完全废除预审制度,而是根据其本国的实际情况,构建起了具有其本国特色的预审制度,原由预审法官行使的侦查和部分司法裁决职权,改由司法警察、检察官、侦查法官、中间程序或初步庭审程序法官等来行使。因此,在德国和意大利的刑事司法语境中,虽无“预审”之名,但仍有“预审”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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