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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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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德诚信是为人之本、社会之本,而法律诚信是立法之本、执法之本。在大学生诚信人格培养教育过程中,必须坚持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相结合。目前,有的大学生在人格诚信方面还是存在如缴费、助学信贷、遵纪守法、提供个人信息等方面的一些问题,这既有学生的主观原因也有社会的客观原因。因此,培养大学生人格诚信必须明确诚信教育的指导思想和教育主体,与时俱进地增加教育内容,并注重知行结合的教育形式。  相似文献   

2.
道德诚信是为人之本、社会之本,而法律诚信是立法之本、执法之本。在大学生诚信人格培养教育过程中,必须坚持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相结合。目前,有的大学生在人格诚信方面还是存在如缴费、助学信贷、遵纪守法、提供个人信息等方面的一些问题,这既有学生的主观原因也有社会的客观原因。因此,培养大学生人格诚信必须明确诚信教育的指导思想和教育主体,与时俱进地增加教育内容,注重知行结合的教育形式。  相似文献   

3.
正义可以通过人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法律来实现,但主要应通过法律来实现。正义乃是法律追求的应然价值,是法律的目的之所在。由于不存在完备的正义理论体系及正义的实证性特征,人们在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的过程中必须要解决何为正义的立法、司法以及对不正义的立法、司法应如何对待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问题作出初步应答。  相似文献   

4.
浅谈司法公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正要求司法独立、司法统一、司法的公开与高效。只有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裁判,才能从根本上保正司法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建设性后现代法学视域探讨正义问题,认为正义作为公认价值概念和理想目标是客观存在的,但正义在每一社会历史阶段的实现都是具体的,因此,应当从过程性和关系性视域来分析和评价各种正义论观点,既吸收其合理思想内核,也揭示和抛弃其错误观点。从过程哲学价值论视角看,正义是法的一种价值表现。我们必须联系与具体案件、具体法律问题相关联的法律事实,并结合其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与其他社会事实和过程的联系来具体地分析正义。否则就会陷入"误置具体性之谬误"。在裁判疑难案件时,正义的要求除了必须考虑所有既定法律和案例以外,更主要要考虑判决做出后可能产生的实际效果及对未来社会进程可能产生的影响,最终要以是否能达到预期的良好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衡量个案的裁判是否正义。  相似文献   

6.
事故损害的法律救济路径的选择要体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依据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对受害人救济体现的是法律的实质正义,依据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对加害人加以诘难及其对受害人赔偿体现的是法律的形式正义。我国未来事故损害赔偿法的制定应坚持事故损害赔偿的路径应该多样化,归责原则应该多样化;同时在加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以此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7.
社会和谐的实质是利益关系和谐。利益关系反映在上层建筑领域就是权利关系,可以通过调整权利关系来协调利益关系。通过法律调整分配权利义务,实现分配权利正义、分配程序正义、分配结果正义和司法正义,达到协调利益关系的目的。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来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路径是加快社会保障和公共财政立法,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进一步改革促进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8.
工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就是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时,首先应坚持法治至上的原则,即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运行;其次,工会在协调的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律的框架下化解劳资矛盾,通过依法有序博弈寻找到劳资双方相对的利益平衡点,及时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9.
根源于法本身的特性,制定法具有不可排除的种种局限性特征,然而以实现正义和公正为目的的法律,在被实施过程中必须弥补和矫正这种局限性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司法途径来矫正法的局限性,不仅是正当的,也是合理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对法的发展和对法的局限性的矫正显得尤为重要和有意义,但是法官解释法律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为了更好的发挥司法对法的局限性的矫正功能,必须完善法官解释法律的体制和技术问题,而最重要的是解决法官素质问题。  相似文献   

10.
刑事责任必须具有合理的根据,否则刑事责任的追究是不合理、不正义的。合理、正义的刑事责任根据应该是一个包括哲学根据、实质根据、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四个层次的立体组合。从事实根据到哲学根据是一个由表及里的递进过程,也是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  相似文献   

11.
"重实体,轻程序",这是我们对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中比较典型的一种概括。正义不仅是内容的,也是形式的。程序文化有利于扫除权利观念障碍,有利于法律信仰的养成,这是程序文化的现实意义所在。它在潜移默化中伴随我们追求正义的脚步,逐步将我们带向法治之路。程序正义,就是一个过程的正义。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逐步发现:程序必须被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公正必须被信仰。  相似文献   

12.
张桂梅 《工会论坛》2008,14(5):136-137
正义是人类的目标,程序是法律的生命,法律程序正义更是法治国家的理想和追求。重温罗尔斯程序正义理论,结合国内外的过去和现实,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以人为本,从程序制度建设入手,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在立法上设计完善的程序正义制度;在司法上真正保障法官的中立性、程序参加者的参与性、平等性以及审判的及时性,以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法律正义的主要成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 ,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 ,以导引法和法治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 ,使社会主体从法律秩序中获取正当利益。而法一经以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 ,其本身转化为法律正义 ,法的规格和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升华。正义是检视或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无以阙失的标准。正义之中包含大量具有普遍真理意义的规范。在法中摒弃或作贱正义 ,便会使法沦为恶法或劣法。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经常性力量。正义也是法之阙失的一个重要弥补力量。法律正义注重以富有理性的方式实现其价值 ,重建置富有理性的社会制度特别是社会资源配置制度 ,注重在权利义务分配机制、经济机会、社会生存和发展条件方面确立、维护并保障实行正义的制度。这是正义的主题 ,也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主题。法治如若漠视以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为其精神中枢 ,就易于甚至必然会蜕变为精巧的 ,层次更高的专制暴政。实现法律正义价值 ,也需要注重形成和实施合乎理性的补偿制度和处罚制度。法律正义的实现 ,在中国与法治国家建设有着无可阻碍的关联 ,这种关联首先渊源于法和正义的天然联系。现代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正义之治 ,就是以充分体现正义的良法美制所实行的治理  相似文献   

14.
法治文化就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相对成熟的阶段,近现代的民主政治已经孕育而生,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市民社会中逐渐孕育产生了的现代的平等、正义、自由、人权和诚信的观念,并且逐步演化为社会成员普遍具备的较为稳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的一种法律文化。崇尚法治的公众心理、追求正义的法治思想、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权利本位的法律制度是法治文化的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15.
完善或重构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的顶层制度设计,需要置于马克思正义观的视野中进行审视与诠释。主观必须与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要求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初次)按贡献分配制度;经济与政治的协调统一,要求构建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社会再分配机制;绝对与相对的辩证统一,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先富与共富的平衡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6.
《行政许可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相应的诚信规范和确保诚信的制度、原则和措施.各级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就必须充分履行该法所设定的义务,尤其是应该致力于建设诚信的政府和诚信的社会.  相似文献   

17.
中国法治化的正确道路,必须是一条传承传统和兼容并蓄之路。我们在学习西方优秀法律文明的同时,也要吸收本土文化传承下来的精髓,这条路是一条情理法融合之路。同理,就个案而言,我们所要追求的正义也是一种情理法融合之下的正义。为此,首先需要充分理解"情""理""法"的基本含义、基本关系,其次要把情理法融合的理念贯彻到个案正义的具体实现环节中去,刑事个案正义应在前提性环节、支撑性环节和保障性环节等三个环节中的动态循环过程中实现。这是在法中融合情理精神的过程。  相似文献   

18.
<正>义是法的先导,法是正义的形式;正义是法的衡量尺度,司法正义是正义的题中之义;正义是法律正义之价值来源,法律正义是正义之表现形式。因此,强调社会正义的实现仍然有赖于司法正义,真正法治的构建依然维系于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19.
保护信赖是建立和谐社会秩序的基础与前提,对合理信赖的保护,是法律秩序的必然要求。追求私法正义、契约伦理和交易秩序的信赖保护制度是诚信原则的法治要求,信赖保护规则是诚信原则的具体操作规范。  相似文献   

20.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强调道德与法的辩证统一。立法可以说是法律对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它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法律实施可以说是法律对利益的第二次分配,它也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正义,是道德的范畴,道德与法具有一致性。本文探讨的是道德与法的相互冲突,这是现实生活中不可回避而非解决不可的问题,也恰恰是理论界、法学界尚未引起重视的问题。一道德与法在法律意义上的冲突法律,它排除了人的感情的加入,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法律恰是没有感情的。”作为一个国家的法,与掌握政权的阶级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互相渗透,互相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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