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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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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衡平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法院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不应要求这些股东在被告不法行为时是股东。公正性和充分性应成为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条件。原告应否对诉讼提供担保由法院依申请视情况决定。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应定位于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公司外部侵犯公司权益者,即包括侵犯公司利益的所有人。上述人员四大类型的行为属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的法律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他股东在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应列为原告。  相似文献   

2.
赵万一  赵信会 《现代法学》2007,29(3):139-147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基础是共益权,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适格必须结合股东代表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一并予以考虑。在当事人适格方面,决定原告资格的惟一条件是股东的公正性和代表性;被告的适格问题必须与公司的诉讼地位一并考虑,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处于共同诉讼的参加人。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且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管理人员可能与公司有利益上的冲突,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当适当地限制当事人主义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裁判要旨】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法仅规定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且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对股东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公司法未明确规定。按照股东代表诉讼之立法目的,执行程序亦应遵循其制度原理,在股东代表诉讼在获得胜诉后作为原告之股东可以申请启动强制执行,享有作为申请执行人之法定权利,实际接收胜诉权益除外。  相似文献   

4.
我国新《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从而为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公司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依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公司的法律地位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为使我国2005年《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所确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得到正确理解与适用,有必要对其作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学理解释。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以下问题需要作深入的理论评判: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其他股东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对原告股东诉讼权利的限制、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件性质与诉讼费用的缴纳、诉讼费用补偿制度。通过比较研究与学理解释,为上述问题提供了具体可行的解释与法律适用方案。  相似文献   

6.
韩伟 《法制与社会》2013,(19):121-122
我国2006年1月1日修订的《公司法》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推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实施七年有余,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诸多案例,不仅加深了人们对《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相关规定的理解,同时也促使人们不断反思立法规定的不足。论文通过对具体案例引发的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起诉时是否须持股"的争议进行分析,进一步深化对我国《公司法》中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理解。  相似文献   

7.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国平 《中国律师》2002,(10):25-26
在通常情况下,公司的权利被侵害时,公司可以通过司法救济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但是,当侵权人是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监事、经理时,公司就不能或不会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因此而生。股东代表诉讼亦称间接诉讼或二级诉讼,是指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依据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依据是共益权,代表诉讼的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股东直接诉讼…  相似文献   

8.
在公司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中,按照股东权利的目的划分,股东的诉权也相应分为两种,其中为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为间接诉讼(derivative action),即派生诉讼,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为直接诉讼(direct action)。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还有"集团诉讼(Class Action)"的概念。所谓集团诉讼,是指一名股东或若干股东代表某一种类或者若干种类的股东作为原告,就该类股东利益所受的侵害而提起的直接诉讼。  相似文献   

9.
论公司机关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权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蔡元庆 《法学》2005,(10):124-128
当公司认为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违反公司最佳利益时,法院是否应对公司的该决定予以尊重,关系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利益与公司利益间的冲突能否得到合理的协调。从确保公司经营健全稳定发展,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的角度出发,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法院应对监事会作出的终止代表诉讼的决定予以尊重。  相似文献   

10.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我国2006年新公司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对诉讼管辖和诉讼担保问题、对股东代表诉讼费用缴纳问题、对股东代表诉讼法律后果问题缺乏具体规定等缺陷。笔者认为,应从明确诉讼管辖、公平分配举证责任,降低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门槛,明确代表诉讼为非财产诉讼、导入诉讼费用补偿制度,明确原告提供诉讼担保的条件、限制原告股东败诉时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对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1.
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经过了逐步的探索,终于在新《公司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正式确立,其规定了原告、被告、诉讼范围、诉讼前置程序等方面,对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诸如公司的法律地位、诉讼费用、诉讼担保等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要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还需要在这些方面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允许原告股东与被告之间进行诉讼和解,有助于发挥诉讼和解制度及时解决纠纷的功能,是民诉法中的处分原则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亦是美、日等国的普遍做法。由于原告股东对诉讼标的并无完全的处分权,基于程序公正等原因,公司应对诉讼和解享有异议权,并应设置相应的程序来保障和规范该权利的行使。为了避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被弱化,公司不应享有单独与被告进行诉讼和解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商鹏 《法制与社会》2012,(11):113+126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中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从公司治理结构外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从而确立了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本文考察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特征和功能、起源,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尝试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做一些分析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是立法者为了尊重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减少公司诉讼叠加以及为了防止原告股东滥用诉权和肆意干扰公司正常运转而建立的一个配套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原告股东非经前置程序不得提起派生诉讼,除非存在“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但实践表明,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原告兼有多重身份、被告同时包括董事和监事、以及公司进入清算阶段等特殊的“非紧急”情况下,法官同样有必要灵活掌握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则,豁免原告股东履行前置程序的义务,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源于公司内部机制难以平衡的两个利益冲突: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股东与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冲突.本文认为对股东代表诉讼应采取激励机制,对原告的资格限制应放宽,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公告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并通知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16.
贺茜 《法学论坛》2024,(1):103-114
公司法赋予股东诉权以保护自身权益,遏制权利滥用,股东代表诉讼已成为化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司法实践分析表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定位、损害赔偿请求的归属以及裁判效力的主观范围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有争议。从实体法理论角度而言,立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论预设无法与两权分离不明显的有限责任公司融洽,致使股东代表诉讼无法发挥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制度目的,股东提起诉讼激励不足。从程序法理论角度而言,作为特殊诉讼形态的股东代表诉讼亦需与我国诉讼理论相融合。然而,既有理论无法通过诉讼担当完整表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双重利益性,未能合理配置特定股东的诉讼实施权,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匹配。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陷入困境的情形下,应当对股东权益进行穿透式司法保护,允许法官直接豁免前置程序,赋予原告股东基于持股比例的胜诉利益分取请求权,方能给予弱势股东实质性救济。  相似文献   

17.
股东代表诉讼若干问题之中美立法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因公司管理层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受到间接损害时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但同时又隐藏了股东恶意诉讼的可能性等许多问题。这项源于英美法的制度在美国实施时间长,完备程度高,在许多方面为中国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借鉴之处。本文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若干问题之中美立法上的比较,分析了我国如何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平衡制度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好地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股东享有的对公司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能有力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够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是法律赋予股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措施。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同时为了防止股东代表诉讼的滥用,也需要设置严格的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19.
双重代表诉讼在完善集团公司治理结构和保护母公司投资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公司集团化发展,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已得到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确认。我国母子公司运营形式的普及使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出现困境,对母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也提出了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首次确认了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但对双重代表诉讼并没有安排特殊的制度设计。针对双重代表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在制度适用上的区别,我国立法中应从起诉前提、原告适格性、前置程序等方面对双重代表诉讼制度进行具体设计。  相似文献   

20.
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审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如果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控制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公司的利益。由于我国新《公司法》定位在修订层面上,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创设是原则性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司法实践中,无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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