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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些基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后,发现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常常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意见,甚至撤案。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应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建议撤案的做法有悖刑诉法的立法精神。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应为作出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并未规定建议撤回起诉的方式。检察实践中,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意见,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工负责、准确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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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诺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只适用于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尽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起诉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存在一些模糊认识,造成了裁定驳回起诉适用上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有关问题作一探讨。一、对原告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本身即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吴震事实之一的案件,是否适用我定驳回起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第一个条件,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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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落实好轻罪不起诉后的非刑罚法律责任,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是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但是,实践中仍存在行刑衔接机制不顺畅、处罚不平衡等问题,有损执法司法公信力。对此,应从完善立法、强化监督、加强协作、健全平台、明确职责等方面予以解决。一、轻罪不起诉后行刑反向衔接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检察意见的相关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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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意见书的概念检察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波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说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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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对起诉主体范围之界定不够科学,且未对起诉主体顺位作出安排。在起诉主体范围方面,检察院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应予以保留;“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过于狭窄,其他旨在保护个人信息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也应享有起诉资格,从立法协调性角度考虑并与首次确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民诉法》第58条第1款保持一致,应将“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家网信部门不适宜提起诉讼,也不拥有确定起诉主体之权力,故应删除“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之表述。在起诉主体顺位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将检察院列于首位,这一做法与《民诉法》第58条以及《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13条之规定不符,也与检察实践之具体做法相悖;应遵循检察谦抑性之要求,坚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第一顺位、检察院第二顺位之起诉主体安排;且检察院在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均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在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之间,检察院应作何选择或会作何选择,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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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眼,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5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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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作出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规定。通过非刑罚的方法解决刑事责任问题,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人认为“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是《刑法》第37条的规定,属于法院适用的刑罚权,检察机关适用于法无据,笔者不敢苟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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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明确了扣押款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对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可见,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权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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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起诉决定是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简称:自侦案件),在司法和教学实践中,由于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理解不一,加之目前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对自侦案件的自我监督,已将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权统由本院的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从而改变了过去自侦案件由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所谓“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案方式,使之更加突出和有探究之必要。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而不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依法审查后,如遇有符合不起诉条件时,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主要依据和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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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此,有观点(详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2期第55页欧尧刚的《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文)认为该规定不够严谨,因为他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也可以作出起诉的决定,故建议将该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够妥当。人民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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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人适用不起诉,缺乏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不但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且也没有一般违法事实,纯系因冤假错案而受到无辜追诉的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此种情形如何处理,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刑诉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应当(或可以)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很显然,对于无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不能适用起诉。但是仔细对照不起诉适用的三种情形,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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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立案复查后由于主要证据发生变化的,需撤销原不起诉决定,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们在照此操作的过程中遇到了程序上的“于法无据”问题,给案件复查带来不便。 一、《规定》第三十条的不足及其完善 《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立案复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二)不起诉决定正确,但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不当的,应纠正原不起诉决定书不当的部分,维持不起诉决定;(三)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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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不起诉的范围为:(一)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二)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是不起诉这一法律后果,由于据以决定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各不相同,因此,在制作不起诉决定书时所要表达的侧重点也应各有不同。一、符合刑诉法第十五条六种情形的不起诉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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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法条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往往认识不一致。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先撤销原不起诉决定,然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有的同志则认为原不起诉决定无需撤销,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符合现行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笔者同意后者观点。本文就此淡一点粗浅的认识,与意见相佐者共同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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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这是对驳回起诉在民事二审程序中适用条件的明确规定。然而,审判实践中却经常产生对该条款的不同理解,并对较易与之相混淆的驳回诉讼请求在适用上模棱两可、无所适从,以至产生适用不当的情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