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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民间房屋抵押(典当)契约时常混用“抵押”“借款”“回赎”等词语,即“抵押人”在借款时把房屋交给出借人管理使用收益,出借人不收“借款”利息,不支付房租,有的也不规定期限,只写明“抵押人”还款时“赎回”房屋。时过30年之后,“抵押人”的继承人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赎房。这类案件在处理时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契约上写着抵押借款,不能适用有关典当的司法解释,应允许“抵押人”归还借款赎回房屋。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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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1995年11月10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借给B公司人民币50万元,期限自1995年11月10日至1995年12月30日,月利率8.4%。同日A银行与C先生签订一份《抵押协议》,约定C先生用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屋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限为一年,抵押额为27.8万元。1996年1月30日,A银行和C先生同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登记为1年,自1995年11月10日至1996年11月10日止。1995年11月20日,A银行向B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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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在借款人违约,银行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如果此时预售商品房抵押仅进行了预告登记而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因预售商品房抵押尚未设立,银行不能直接要求对预售商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由此,将给我国商业银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一、一个案件引发的争议2007年8月13日,陈某、赖某作为买受人与G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陈某、赖某向G公司购买杭州市西湖区某公寓5幢1703室房产一套。同日,P银行与陈某、赖某、G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陈某向P银行借款110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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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1997年11月21日,天然公司向建行借款58万元,使用期限自1997年11月27日至1998年11月26日,月息7.92%。,天然公司以液化气贮罐等设备作价121万元作为借款本息抵押,其后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期满后,天然公司未能归还借款本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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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公证债权文书在强制执行中的困惑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7年9月30日,王某与张某、李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张某于当日向王某借款80万元整,期限一个月,不计息,如到期未能归还,则承担每日2万元违约金。为切实履行该项借款.张某承诺以其自主开发的某镇30幢别墅作为抵押。李某对本金及违约金等承担全额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三方至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因抵押物没有产权证.不符合抵押登记的条件.故三方重新协商订立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张某向王某借款80万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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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房产抵押(按揭)贷款业务大幅度增加。此类合同公证成为公证处的主要业务之一。而对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的审查是办好此类公证业务的关键所在。一、根据抵押房产的产权状况,确定应采用哪一种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用于抵押的房产,可以是已经取得产权的,也可以是尚未取得产权的,在审查合同中应加以区别。 (一)用已经取得产权证的存量房做抵押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1、借款人用自有房产做抵押,借款人同时又是抵押人的,可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双方合同,将贷款内容与抵押内容融合在一个合同内,便于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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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宾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2)
<正> 张某于1993年2月3日向某银行申请借款5万元,以私有房屋一套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同日,张某与银行达成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张某一直未偿还借款,银行也一直未催收,这期间也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直至1997年5月3日,银行向张某发出催收借款通知单,张某在注明了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和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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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30日,公民甲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公民乙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息4分,债务人应于1997年8月30日将本息还清。乙为了保险起见,要求甲提供担保,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规定以甲座落在市郊的一栋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借款期满后,乙多次向甲催还借款,甲均以无钱拒付。1997年10月1日甲瞒着乙将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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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之提出某银行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支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合同中有明确的借款期限、利率等。同时,银行又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借款合同到期后,银行多次催款无果,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期间。对于涉案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的约定形式,是否属于《担保法》所述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情形,原被告双方存在很大争议,而这一争议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也争论颇多。二、理论之争议及最高法院判例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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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的信贷业务量日趋增多,这无疑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有力的推动作用。但银行的贷款行为有其独特的风险性即债权风险,贷款展期的债权风险尤为突出。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在贷款到期之前,经借款人申请并由贷款银行决定可延长还款的期限。由于贷款展期本身就意味着借款人无法履行到期的债务,作为贷款人的银行允许延长偿还期限实在是在一种无奈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所以,其债权风险之大便不言而喻了。而贷款展期是金融部门,尤其是银行与借款的公民、法人之间经常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