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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 毫秒
1.
<正>现代环境治理离不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离不开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紧密配合,完善环境治理行刑衔接机制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一、加强环境治理行刑衔接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的必然要求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动机多为追求经济利益,以低成本污染追求更大的经济利润,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与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2.
自202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积极探索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新时期如何进一步推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本刊特邀请专家学者围绕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敬请关注。  相似文献   

3.
佘景妮 《法制与社会》2012,(18):199-200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职责所在.而在当前环境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面临着许多新形势、新任务.检察机关只有不断转变工作思路,应对社会管理创新对检察机关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出的新要求,才能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刘艺 《当代法学》2024,(1):83-94
我国传统行刑衔接机制存在涵盖范围狭窄、衔接方式单一、衔接信息平台无法满足“刑行”双向衔接功能需求等问题。受到宪法“分工合作”原则的限制,承担“行刑”衔接检察监督职能的刑事检察部门不能直接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建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机制的目的在于推动检察职能从刑事领域延伸到行政违法领域,推动我国行刑一体化机制的完善。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的内涵一直不明确,应将行刑衔接改革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结合起来,推动行政检察部门聚焦于“行刑衔接”的制度空间,克服现行“行刑衔接”机制的局限性,监督在刑事犯罪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借助行政检察职能全面修复行刑之间的制度漏洞。具体而言,行刑衔接中存在五种行政检察监督部模式,其监督重点事项也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5.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发展过程,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不断加强的过程。这一机制的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但并未根本上解决问题,其症结在于行政执法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强弱反差。从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看,能够有效钳制行政权的只能是检察机关。因此,要健全衔接机制,必须克服检察权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三方面障碍。  相似文献   

6.
冼天平 《法制与社会》2012,(22):149-150
由于缺乏检察监督,知识产权案件的行刑执法衔接未得到有效保障,"以罚代刑"的情形不断出现。破解行刑执法衔接的关键是加强检察法律监督,而此前提为确立"刑事优先原则";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中应当以信息共享平台为主线,完善相关立法,并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相似文献   

7.
正"两法衔接"是新课题,检察机关如何在"两法衔接"的职能定位中发挥作用更是难题。近年来,河南省项城市检察院积极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发展需求,不断研究探索检察职能对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开创性应用"五个抓手",有效破解了难题,实现了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机制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加强了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专项监督工作,走出了一条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新路子。  相似文献   

8.
行政犯从属性、独立性原理以及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奠定了行刑反向衔接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可按照刑事责任型、线索移送型、合规不起诉型三种类型建构反向衔接规则。刑事责任型的衔接性质上属于非刑罚化的刑事责任实现,检察机关应对行政处罚提出具体意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主导实质性审查,行政检察部门承担程序性审查、协调归口以及后续跟踪落实职能。线索移送型的衔接本质上是行政违法线索移送,是否以及如何给予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决定,检察机关可以监督但不干预行政处罚裁量,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对线索作形式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实质审查并开展监督。合规不起诉型的衔接本质目的是实现合规从宽互认和接续监管,检察机关对如何从宽处罚应提出具体意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主导实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承担形式审查和跟踪监督。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制度,是强化行刑衔接配合,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了大量的实践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实践中检察意见专业性、精准性不足的问题逐渐凸显,直接或间接导致文书适用不规范、部门间线索移送不顺畅、行政机关接受度不佳等问题。检察机关应抓住检察意见质量这个关键,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视角融入检察意见制发环节,从作好行政处罚行为定性、判断好是否应当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审查好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提升检察意见的质量,从而进一步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10.
为了有效打击、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拟结合日常工作实际,从卫生监督稽查视角审视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  相似文献   

11.
全方位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各级检察机关紧迫而重大的现实任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途径具有多种可能性,在本文中笔者选择了检察建议、专项监督工作机制和乡镇检察室的设置等三个机制进行研究探讨,寄希望于对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一个视角,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实现,是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然而因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未能充分体现,两法衔接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剖析法律监督在衔接机制中面临的困境,提出从立法层面和制度层面加以完善的建议,以期对两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发展提供有益帮助。  相似文献   

13.
商凤廷  陈涛 《人民检察》2023,(16):74-75
<正>信息及时全面共享是开展行刑衔接工作的基础,近年来,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成为制约行刑衔接发展的基础性、瓶颈性问题。数字政府建设为破解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壁垒提供了全新平台和技术支撑。借此契机,可有效破解制约行刑衔接发展的问题。一、行刑衔接信息共享面临的困境(一)对制度的片面理解导致功能异化。目前信息共享平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更多凸显的是对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过程的监督,强调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忽略了平等交流与协作。  相似文献   

14.
刑事和解法律监督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是一项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并被司法机关大力推广的制度,但刑事和解目前却存在着行政权随意僭越司法权、被片面理解为民事赔偿等不足。本文从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角度论述了由检察机关对侦查环节与审判环节的刑事和解进行监督、由人民监督员和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对检察环节的刑事和解进行监督的设想,并对监督程序进行了初步论证与设计。  相似文献   

15.
董惠宇  艾阳 《法制与社会》2012,(30):293-294
行刑衔接制度,对于监督行政执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犯罪,发挥着极其重要意义。但是其现实中,也存在着诸如配合不畅、法律规定缺位等问题。要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存在的问题,应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工作,第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第二,从规范立法和强化内部监督着手。  相似文献   

16.
新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的法律监督权,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面临着监督对象不明确、监督效力有限、交付执行阶段监督有漏洞等问题.通过明确强制医疗机构的主体,强化法律监督的效力,构建交付执行阶段法律监督的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强制医疗机构的监督,对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实现强制医疗程序社会防卫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浅析如何完善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金玲 《法制与社会》2010,(12):172-174
自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初步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机制以来,进一步推动了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增强了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合力。然而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工作机制不明确、监督不力等问题。本文通过对衔接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规范立法、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强化人民检察院监督职能等方面做了相关探讨,建议以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以检察机关的查阅权为手段,以监察机关、反贪、反渎职侵权部门为后盾,构建一个从权力机关到司法机关再到社会监督的网络,希冀能对完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进一步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增益。  相似文献   

18.
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运用法律手段,依照法定的程序,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的能够产生法定效力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同行政权、审判权一样,都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行政管理权和审判裁决权的实体性而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只有作出某项程序性的决定、启动实体解决问题的功能,它本身不具有实体处分权。这一功能特点,是检察权与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根本区别,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19.
企业合规治理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检察机关以行政检察切入企业合规建设工作机制尚未得以构建,企业合规制度在行政监管领域的正向作用亦未充分展现。契约行政理论、行政处罚“目的论”、现代国家与现代企业治理理论为企业行政合规提供了理论依据,检察机关“合规成果行刑互认机制”“首违不罚”的行政检察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该项工作提供了可行性参照。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工作的机制缺失,应从明确检察机关在企业行政合规中的监督角色定位,推动行政、刑事领域企业合规的一体贯通以及以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三方面积极探索构建有效的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的工作体系,进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与刑事一体化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20.
"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以实现当事人合法诉求、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为宗旨,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着力化解检察环节乃至检察触角延伸环节的各类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1]"检"是检察机关,"调"是指大调解机制下的各类矛盾纠纷调处组织或机构。"对接"是两者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检调对接是我国实践中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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