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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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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不开庭书面审理。笔者建议对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理由如下:首先,减刑、假释是司法性质的诉讼活动。当检察机关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时,应当由被执行人、监狱和检察机关出庭公开进行审理。而我国现行的减  相似文献   

2.
葛琳 《中国司法》2014,(6):92-95
正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2010年和2012年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了对减刑假释案件采用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相结合方式,并列举了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希望通过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打消公众疑虑,提升司法公信力。《规定》出台后,各地纷纷开始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探索实践,但由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  相似文献   

3.
减刑假释案件抗诉问题宁诗敏,周建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抗诉,我国法律仅作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司法解释。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为处理减刑假释抗诉案件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理论指导,应当对减刑假释抗诉问题加以认真研究。一、关于减刑假释抗诉的性质。减刑假释的抗诉是指...  相似文献   

4.
在基层检察院监所科对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碰到的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问题主要涉及假释罪犯罪行、悔罪表现、立功表现、经济条件、就业状况、周边环境等等方面。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提炼出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前提、基础、预判机制,并进行详细分析,从而初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为我国假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合理有效的运用做出绵薄的贡献。  相似文献   

5.
刘夏 《海峡法学》2012,14(2):14-19
海峡两岸的假释条件在刑种条件上基本相同,但在刑期条件、实质条件与消极条件上存在重大差别。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对未成年罪犯有假释所需最低刑期的特殊优待;要求假释的实质要件为"有悛悔实据",并有较为完善的判断标准与操作措施;也未将累犯完全排除于假释对象之外,而是对重罪三犯者禁止假释。我国大陆假释条件的完善可借鉴上述经验,适当降低未成年罪犯假释所需的刑期,适度限缩被禁止假释对象的范围,制定科学统一的假释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6.
教育刑和自由刑是行刑制度发展的理论动力。在我国作为教育刑、自由刑重要实现制度的假释,其适用范围过度狭窄,严重影响了其激励作用的发挥。针对假释制度的障碍,笔者设计了服刑人假释申请权、假释委员会的决定权和公安机关的监管权、检察院的监督权三位一体的权利制衡体系,并对作为假释司法依据的现行《刑法》八十一条的修改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7.
1988年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会议以来,上海各级法院在劳改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认真贯彻《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调整减刑、假释案件的管辖范围,充实减刑、假释的办案力量,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纪要》的有关规定办理了一批减刑、假释案件。通过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对贯彻执行党的劳改政策,稳定劳改秩序,促进罪犯改造,起了积极作用。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减刑、假释工作列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后,市高院审判委员会专门听取汇报,认真讨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根据会议的有关规定,调整了减刑、假  相似文献   

8.
<正> 《现代法学》八八年第一期刊载了肖义舜同志的《假释批准权应属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肖文》)一文,其中一些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现提出来商榷。《肖文》在分析抑制假释作用充分发挥的原因时说,“现行假释决定权的归属有悖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客观要求”,笔者认为这是缺乏根据的。与此相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假释决定权则是有充分根据的。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罚的决定权,  相似文献   

9.
我国减刑、假释程序本应司法化,但实际上却呈行政化特征。当前我国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倡导的开庭审理模式及协商式司法模式均不能真正实现减刑、假释公正的目标。法国的减刑、假释程序在经历一系列制度改革后逐步实现了司法化,即由刑罚执行法官依照司法程序决定减刑、假释。法国减刑、假释程序司法化之演进给我国的启示是:应设立专门负责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事项的刑罚执行法官,减刑、假释程序的司法化应以实体制度的改革为先决条件,并且要兼顾公正与效率,不能背离刑罚执行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减刑假释案件抗诉问题初探宁诗敏,周建新监狱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这是我国法律对减刑假释案件抗诉的规定。由于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定不同...  相似文献   

11.
总结2006~2008年福建省长乐市检察技术部门所受理的278例"罪犯保外就医"文证审查案例,发现:看守所系统的不符合率明显高于监狱系统;在分系统疾病调查中,循环系统、神经系统以及各类传染病的不符合率明显较高。分析原因,可能为:保外就医审批渠道多,缺乏统一规范;鉴定标准陈旧,不符合当前形势;鉴定人适用标准不够严格;缺少鉴定人资质审查机制;鉴定程序不规范,管理混乱。建议从完善鉴定标准、强化审批管理、加强检察监督等方面规范、提高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工作。  相似文献   

12.
假释,作为一种非监禁化措施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不仅具有缓解监狱压力、增强刑罚经济性、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实现刑罚个别化、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等重要功能,而且对惩罚、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国家、社会安定和人民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因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  相似文献   

13.
《政法学刊》2015,(1):95-99
如果法院在假释意见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那么开庭审理不足以有效地调查核实;法官应当通知异议者出席法庭。将罪犯实际的赔偿被害人表现作为法官裁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是合理的;但是为了被害方早日得到救济以及提升诉讼效率,应当鼓励罪犯在刑事诉讼的早期阶段赔偿被害人。执行机关不可以一经收到假释的裁定就变更执行;未经检察机关异议的假释裁定,只有在法定的异议期间结束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假释罪犯自行到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不妨设立以设备监管为主、人工监管为辅的路途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14.
减刑假释权归属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减刑假释权归属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将其划归刑罚执行机关行使,能更好体现管人 与管事相结合,效果与效率相一致的事权原则。为防止审判权退出后减刑假释权被滥用,应当通过完善 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方式来弥补。  相似文献   

15.
关于对暴力性犯罪适用假释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婷 《政法学刊》2002,19(4):94-96
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刑法现代化的一种表现,是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产物。修订后的刑法对假释条件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对假释适用对象范围的限制,是适用假释的消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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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假释本质研究——兼论假释权的性质及归属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柳忠卫 《中国法学》2004,(5):112-119
假释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刑罚执行制度,但刑法理论对假释的本质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当代,假释已从一种国家对个别罪犯的恩惠演变成罪犯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是罪犯在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保持良善行为的结果。因而,在关于假释本质的各种学说中,假释权利说是合理的。假释权利说是以现代刑法思想为指导的对假释本质的全新的诠释,是国家对罪犯刑罚观念和关系的嬗变在假释本质理论上的具体反映。由假释的本质所决定,假释权应是一种行政权而非司法权,假释权应由行政性质的狱政部门或专门的假释委员会行使。  相似文献   

18.
目前有关看守所收押罪犯保外就医医学鉴定的法律规定尚不够规范,看守所收押罪犯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存在很多问题。要规范看守所收押罪犯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就应加快刑罚执行方面的立法完善,规范保外就医等执法行为;建立统一的保外就医鉴定机构准入制度,改变当前鉴定机构的乱、杂局面;针对保外就医出现的新情况,建议尽快构建《看守所收押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标准.  相似文献   

19.
刘方 《中国司法》2009,(10):95-97
历经长时期的司法实践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设计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仍然在蹒跚而缓慢地运行着,其效率的低下和监督权运行的尴尬境地,已经自然而然地将其推向了需要立法解决的层面。如何健全和完善这项制度,不仅仅是简单地依赖于立法来化解司法矛盾的问题,还需要从理论上对此加以诠释。本文基于这一想法,拟从以下几个方面略抒己见。。  相似文献   

20.
Research suggests that over the past several decades, the institution of parole has strayed from its original operating tenets of rehabilitation and reintegration and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more focused on employing methods centered on surveillance and risk management. This article explores how a group of 43 women reentering their communities via parole understand the purpose of this institution. Through qualitative interviews, these women explain how they perceive parole as a tool intended to monitor their actions as opposed to assist them in getting back on their feet. The findings also demonstrate how this surveillance produces feelings of fear, anxiety, and powerlessness in individuals and how this affects women newly released from prison who are working to regain control over their own liv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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