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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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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其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部分内容与现行的《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医学科学的发展存在矛盾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医院环节的鉴定程序和制度规范缺失,易导致鉴定工作的随意性和权力滥用。(2)保外就医鉴定标准欠科学或滞后于医学发展,易导致鉴定依据不客观、局限或不明确、歧义,诊断标准不统一,不具有可操作性。(3)法律责任不明确,即医院及其鉴定人员、保外不就医的病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缺失。保外就医鉴定工作是科学性很强的执法活动。严格的程序制度是公平正义、规范鉴定的基础,保外就医疾病范围应是科学的操作性规范,法律责任是对权力滥用的预防和制约。因此,应当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鉴定标准。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在1992年至1998年期间,某县看守所所长等人徇私舞弊,先后为看守所关押的9名应送监狱执行的已决罪犯违法办理保外就医,从中收受贿赂,案发后,所长等人已被判处刑罚。经查,上述9名罪犯均属于以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对象,根据有关规定,以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能计入执行刑期,但在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罪犯以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决定应当由哪一机关作出?广西读者刘日葵黄庆刘日葵、黄庆同志:你们的来信反映的是罪犯交付执行中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罪犯以欺骗的手段骗取的保外就医期间不能计入刑期之…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我们在驻看守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一名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于1996年10月份因病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时间六个月,该罪犯刑满释放的时间为1999年4月底。该罪犯保外就医六个月的期限到后,没有主动回看守所继续服刑,而是擅自离家外出打工,看守所几次去收监均未见人。今年4月底,该罪犯因刑期已到,要求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看守所的同志向驻所检察室询问,对该罪犯保外就医的期限届满后不主动回看守所继续服刑的时间是否应计算刑期。请问: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后仍未收监的时间是否应计算刑期?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刘…  相似文献   

4.
有资料显示:在违反法定条件办理保外就医的案件中,与罪犯的病残鉴定直接有关的(如不符合保外就医疾病病残范围规定)占76.9%,与鉴定相关的(如保外就医期限超过法定时间)占17.3%,合计占94.2%;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保外就医的案件中, 与鉴定直接相关的(如决定保外就医的医学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占44.7%;在保外就医罪犯执行  相似文献   

5.
自1990年《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实施以来,罪犯保外就医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但高血压病人的保外就医在医学上有一定争议。本文就高血压病人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医学问题进行讨论,旨在引起医学和法医学工作者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规范相关标准和检查,使高血压病人的保外就医有序开展。1高血压病人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6.
正自1990年《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实施以来,罪犯保外就医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但高血压病人的保外就医在医学上有一定争议。本文就高血压病人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医学问题进行讨论,旨在引起医学和法医学工作者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规范相关标准和检查,使高血压病人的保外就医有序开展。1高血压病人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7.
总结2006~2008年福建省长乐市检察技术部门所受理的278例"罪犯保外就医"文证审查案例,发现:看守所系统的不符合率明显高于监狱系统;在分系统疾病调查中,循环系统、神经系统以及各类传染病的不符合率明显较高。分析原因,可能为:保外就医审批渠道多,缺乏统一规范;鉴定标准陈旧,不符合当前形势;鉴定人适用标准不够严格;缺少鉴定人资质审查机制;鉴定程序不规范,管理混乱。建议从完善鉴定标准、强化审批管理、加强检察监督等方面规范、提高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工作。  相似文献   

8.
《法治纵横》2014,(18):33-33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八项要求,就各级法院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需要从严把握的几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通知》要求,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范围;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妥善处理看守所拒收的问题,绝对不允许降低法律标准,违法做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对中央政法委要求从严把握的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要从严把握;各级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至多两年期间一次,进行一次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严格审批程序;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承办人、批准人等实行严格责任制。  相似文献   

9.
去年上半年,河南省监狱系统接受了省委政法委组织的刑罚执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1997年元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收押、减刑、假释及保外就医的执行情况。从检查情况看,绝大多数监狱在刑罚执行中能够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突出表现在:各监狱能够严格执行《监狱法》和有关规定收押和拒收罪犯;能够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减刑假释呈报工作,能够认真执行“三公开一推荐”制度,即公开考核结果、公开减刑指标、公开办理程序、让罪犯推荐减刑入选;保外就医工作既能够体现人道主义政策又能…  相似文献   

10.
当前实践中对如何处理看守所已决犯的保外就医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做祛。一是在法院明确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看守所依此具体办理保外就医手续;二是看守所自行决定保外就医。这两种做法究竟谁是正确的?我们认为,前者基本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主要是以下三点:第一,保外就医只是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表现形式,它必须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为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  相似文献   

11.
保外就医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重病犯人采取的一种特殊服刑方式,其对象一般是患疾病,难以在监狱里生活,随时有生命危险或行动不便的人。保外就医服刑犯在监狱外重新犯罪,愿数罪并罚。但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在对此类犯罪嫌疑人开展侦查和收押方面的模糊性给该类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阻力。本文结合实例,针对保外就医犯人监外服刑期间犯新罪侦查收押实践中的疑难进行分析,力求发现问题的症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2.
目的了解医疗纠纷赔偿的情况,探讨影响医疗纠纷赔偿额的因素及赔偿费用来源。方法采用分层整群随机抽样方法,对山东省四地市50所医院2001~2005年中处理的233例医疗纠纷赔偿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学分析。结果医疗机构级别圾发生年份与医疗纠纷赔偿额度无明显相关关系,而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医疗纠纷的损害后果、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处理时间长短、患方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有无暴力行为、医疗机构的鉴定方式等,则是影响医疗纠纷赔偿额的重要因素。结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承担医疗纠纷所发生的赔偿费用和医疗费免除是最主要的费用来源。  相似文献   

13.
艾尔肯  方博 《时代法学》2009,7(5):20-26
医疗损害鉴定及其鉴定结论是决定医疗纠纷案件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的关键环节。对医疗损害鉴定应当采用司法鉴定程序,以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二元化状况。建议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并作出授权性立法,为制定专门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提供法律依据。只有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才能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这对切实保护医惠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目前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并为多系统、多层次、各自为政的鉴定体制等现象的存在创造了客观条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范的医疗事故范围过小,与民事诉讼的要求不相符合;医疗机构为了避免行政处罚,主动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进入医疗过错的法医学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上存在缺陷;法医学鉴定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的问题。建议构建我国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鉴定体制,为民事审判提供服务、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相似文献   

15.
刘鑫  高鹏志 《证据科学》2012,20(3):261-277
当前对医疗过错认定的原则讨论和研究比较多,也比较明确,但是医疗过错认定的规则却缺乏,且由于医疗过错鉴定规则的缺位,导致无论是医学会的医疗鉴定,还是法医开展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都处于一种混沌不清的状态.由此也导致多次鉴定且结论各异的现象。构建科学合理的我国的医疗过错鉴定规则体系乃当务之急。我国的医疗过错鉴定规则体系包括医疗过错认定的一般规则、医疗过错认定的特殊规则和医疗过错认定的排除规则三部分。医疗过错鉴定规则体系需要不断在实践中总结、检验、完善和扩展。  相似文献   

16.
唐兢 《政法学刊》2008,25(4):79-82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死刑犯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延长,监管难度加大。保障死刑犯在看守所的监管安全,要准确分析其心理状态,加强教育转化和心理疏导工作,创新监管模式,改善传统控制手段,争取办案单位和社会力量的支持与配合。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鑫  梁俊超 《证据科学》2011,19(3):261-274
《侵权责任法》仍未解决我国医疗鉴定体制的二元化问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法医鉴定模式并不比医学会鉴定模式优越。在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上,日本、德国、荷兰、美国的医疗损害鉴定模式都采同行评价的原则。构建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应坚持充分利用现有鉴定资源、尽可能融合当前两种鉴定的优点、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分离的宏观理念,并坚持公开、救济、辩论、鉴定专家半职业化、鉴定方法科学和法律指导的基本原则。在制度的具体构建上,鉴定名称应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新的鉴定机构应在现有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并要求法医专家参与。调整鉴定专家来源、专家鉴定组和鉴定专家库组成,完善鉴定程序,确定鉴定理论、鉴定方法.明确鉴定原则,扩充医疗:愤害技术鉴定的内容;也可以借鉴日本的鉴定模式,由医学会建立专家库,由法院启动、组织鉴定。  相似文献   

18.
假释本质研究——兼论假释权的性质及归属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柳忠卫 《中国法学》2004,(5):112-119
假释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刑罚执行制度,但刑法理论对假释的本质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当代,假释已从一种国家对个别罪犯的恩惠演变成罪犯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是罪犯在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保持良善行为的结果。因而,在关于假释本质的各种学说中,假释权利说是合理的。假释权利说是以现代刑法思想为指导的对假释本质的全新的诠释,是国家对罪犯刑罚观念和关系的嬗变在假释本质理论上的具体反映。由假释的本质所决定,假释权应是一种行政权而非司法权,假释权应由行政性质的狱政部门或专门的假释委员会行使。  相似文献   

19.
陈小嫦  李大平 《证据科学》2011,19(3):299-306
医疗损害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改革的起点。医疗事故鉴定模式中的专家组并不是鉴定主体.但其合议制的实质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应改革鉴定结论形成机制,允许出具多样化的鉴定结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改革应采取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工作、医学会推荐鉴定人的模式。由于医学的专业性极强,鉴定人应当来自于现任专职医务人员。在保证鉴定人中立性、公正性的同时,要重视保证医务人员参与鉴定工作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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