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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科学界定──兼论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之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法、日、德等国家和其他地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既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又包括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我国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界定模糊 ,以致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的认定非常困难 ,应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 ,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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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诉讼的人。具体包括当事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组织和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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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类型的区别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点及法律地位(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章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或者说,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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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第三人制度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界定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基本观点与方法的介绍,以及考察域外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重点探讨了“如何理解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行政主体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这两个关键问题,旨在通过梳理基本理论和探讨关键问题,最终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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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与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范围或种类之所以在理论界众说不一,实践中复杂多样,主要原因在于对其确定原则与规则(或标准)缺乏科学的界定。此文认为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即从行政诉讼的特有性质出发,结合确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涉及范围以及第三人制度与其他行政诉讼制度之相互联系,以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和利害关系的内容为规则或标准,科学地确定第三人的范围和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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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第三人地位之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行政机关能否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诉讼,理论界向来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司法实践也一直为之困扰。回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第三人地位之研讨,不可忽视的是,早在行政诉讼立法过程中,即已存在行政诉讼是否存在第三人的争论。①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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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①这种影响只能是直接的而不能是间接的;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进行行政处罚,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被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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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它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多数法学家主张采用狭义当事人的概念,本文采用这个概念。所谓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权益受到侵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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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程序公正、程序参与和诉讼效益。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第三人的类型划分不统一、对利害关系的法律界定不明确等问题。行政诉讼法宜明确规定将第三人分为类似原告地位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和类似被告地位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当出台司法解释界定利害关系,允许法院在法定范围内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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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原告与第三人资格标准均包括"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界限难以厘清。修改后《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将二者统一表述为"利害关系",更加剧了二者之间的界限模糊性。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身份互易"与"身份排斥"两种关系模式。尽管同为"利害关系"标准,但对原告和第三人存在不同的法律内涵与要求。应有条件地承认间接的、可能的、事实的、民事的等利害关系的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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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是指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原告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基于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过双方的协商以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在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调解不仅被广泛地应用于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而且也被实践证明确实是一种符合国情的、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本文在对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从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设计等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若干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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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正确追加第三人是一个一直让法院为之困扰的问题。一方面,第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利害关系的界限从学理上没有明确的标准,实践中的情况又千差万别;另一方面,一旦遗漏第三人,又将构成严重程序违法,因此造成人民法院对于面对追加第三人的问题时,常常是小心翼翼却又莫衷一是。本文试图结合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案例,就行政诉讼中追加第三人的问题作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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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继《民事诉讼法》之后也确立了第三人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但该规定未能给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只是确立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两个内在因素,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充当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显得内容单一、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有部分条款涉及了第三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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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那些因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参加诉讼或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唯一根据。①《行政诉讼法》第27条对第三人作了专门规定: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共3处专门对第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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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3):39-55
现有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多集中于实体标准,而忽略了程序维度的标准。行政协议第三人诉讼实践表明,实体标准无法保证法官裁判时的审慎性。常见的行政协议第三人类型有集体成员型、承租人型、继承人型、债权人型、抵押权人型等,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各类型第三人原告资格的审查并不充分。利害关系条款为起诉人原告资格的获得保留着最后可能,对利害关系的否定性裁断必须是审慎考量所有利害关系可能性之后的判断。于原告诉请范围内,人民法院对原告资格的审查态度应由消极证否到积极证成转变,审查路径应由分别对行政相对人身份、特殊规定、利害关系审查的分散扁平化路径向从行政相对人身份到特殊规定再到利害关系审查的纵向递进式路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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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继《民事诉讼法》之后也确立了第三人制度。由于在整部法典中只有一条规范对第三人制度加以规定(即第27条),所以显得内容单薄、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这为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和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带来了诸多不便,甚至造成实践上和理论上的诸多混乱。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科学设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判别标准,对于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完善和司法实践,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提到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首先应该弄清究竟什么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界定,是整个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