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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1日至24日,以及10月28日至30日.国家法官学院与荷兰王国驻华使馆分别举行了两个国际研讨会,即“法官行为与司法惩戒”比较研究和“法院与媒体”比较研究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国家法官学院的教授、国内著名学者以及荷兰乌特勒支大学和阿姆斯特丹大学的专家与来自全国高,中级法院的近百名代表分别参加了两个国际研讨会。研讨会期间与会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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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官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国司法官制度涵盖司法官会考、培训、遴选、晋升、任职、纪律等一系列制度,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会考制度因人制宜,具有多样性;培训制度面向用人单位,追求实用性;遴选制度与时俱进,广开门路,尽纳贤才,体现开放性;晋升制度标准严格,程序透明,注重公正性;任职制度强调终身性,赋予法官不受罢免的权利;纪律制度保持严厉性,促进法官正确行使权力.这些特点对我国的司法改革特别是司法官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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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司法改革对法官惩戒规定了“双轨制”的运行模式,仅对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才由法官惩戒委员会予以认定,而对于法官违反职业伦理规范行为的惩戒,只是简单地描述了行为的初步表现,而未对职业伦理责任的内容予以实质化,更没有对问责程序和机制予以规范,从而割裂了法官问责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官职业伦理责任在改革中的缺位。因此,应该对法官职业伦理责任进行补善。一是构建明确、规范的责任体系,二是针对职业伦理责任追究的行政化问题,三是借助平衡计分卡的工具架构,建立法官职业伦理行为的考核评价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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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惩戒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存在诸多缺失之处,完善法官惩戒制度对保障法官身份、维护司法独立至关重要。美国和日本是世界上司法制度较为完善和发达的国家,它们的法官惩戒制度各具特点,值得我们借鉴。转变法官惩戒观念,确定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司法性质,扩大被惩戒法官的救济途径,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重要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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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源于法国。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许多学者认为,大陆法系的检察官属于行政序列,或者说,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仅指审判权。这种误导影响了很多人。为了正本清原,应法国司法官学校邀请,以中国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一级高级检察官刘佑生教授为团长的考察团,于2007年12月上旬对法国司法制度进行了深入考察。刘佑生教授就以上问题,与法国司法界权威人士进行了广泛对话。法方参加的有:伊夫·夏普内尔,法国副总检察长;托尼,法官司法官学校校长;塔蒂夫人,法国司法部司法服务局人事部主任:艾丽斯夫人,法国司法部司法服务局负责人;格拉夫·埃蒙(女),法国波尔多司法官学校刑事教学教官、一级检察官。中方参加的有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和设在各地的八个分院院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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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惩戒制度论要--兼析中美惩戒理念之差异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美国模范司法行为准则为法官惩戒确立了“行为不当”这一基础性标准。联邦宪法兼采犯罪与行为不当两个标准 ,国会弹劾制度和司法理事会惩戒制度分别与之对应。州法中的两套惩戒制度都可以剥夺法官职位 ,且其实践远较联邦法丰富 ,行为不当标准也实际得到了广泛运用。联邦法与州法都设置了惩戒禁区 :不得针对法官的实质裁判行为进行弹劾。我国的两个案例表明我们忽略了或不愿接受行为不当这一更为重要的惩戒标准 ,却又常陷入前述惩戒禁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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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目前牵扯法官偏离公正立场的力量不仅来自法院外部,而且也来自法院内部,需要对法官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进行评价.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法官资格的取保更加严格,法官独立原则得到进一步强化,法官的属审判权不断扩大,对法官的管理更加专门化,失职法官由专门机构进行惩戒.借鉴国际作法,我国法制制度改革的重点应是严格法官资格的选任,为法官提供良好的职能保障,改变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通过建立现代化法官任职制度、晋升制度、考核制度、惩戒制度和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来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益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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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赴德法考察团 《法律适用》1996,(10)
应德国司法部和法国司法部的邀请,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考察团一行五人,于1996年6月1日至17日对德国、法国进行了为期17天的考察.这次考察的主要任务是,考察德、法两国的法官培训制度,了解两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官制度.考察团于6月2日至6月8日在德国先后到波恩、海因斯堡、科隆、慕尼黑四个城市,访问了德国司法部、科隆检察院、德中法学家协会等单位;参观了海因斯堡少年监狱、科隆检察院的档案库;旁听了法庭审判;并与德国法学专家就“司法部的结构、任务和职权范围”、“德国司法体制的基本特征”、“法学家的培训和深造以及法官法”、“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程序中的任务”、“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的援助”、“民事诉讼及劳动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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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下的法官弹劾与司法惩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联邦宪法中弹劾法官的最低标准是“轻罪”,而部分州宪法中则有“行为不当”等标准。联邦的司法惩戒制度较为软化,且鲜有惩戒实例;而州的司法惩戒制度则可直接剥夺法官职位,并有频繁的实际应用。弹劾制度和司法惩戒制度有若干共性和互补性。虽然它们在轻罪的界定、启动程序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但其“行为不当”标准以及惩戒禁区,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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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若干思考(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接上期) 五、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制度 (一)选任主体 司法鉴定人的选任与诉讼模式紧密相连。在国家职权主义(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往往是司法机关或司法官的权力。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3条规定,法官决定需要聘请的鉴定人及其他们的人数《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9条规定,负责进行鉴定的专家,由预审法官指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法院可以命令有学识经验的人进行司法鉴定。而在当事人主义(抗辩式)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并不是司法机关的专权,当事人也有权选任司法鉴定人。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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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民主性与受制性:司法改革应当关注的三个“关键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应当重视三个配套问题,即改革的合法性、司法行政管理的民主性以及权力运作的受制性。省级人财物统管体制的改革不仅面临着与我国《宪法》、基本法律等规定的冲突,而且也有可能出现司法行政化弊端,解决前者最为有效的途径就是修改《宪法》等法律,解决后者则需要严格区分司法行政事务与司法事务,提倡司法行政的民主化。同时,也应当建立针对司法官独立后的权力制约机制,主要表现为组建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确立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终身制和设定符合司法规律的责任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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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5日至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世界银行联合举办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到会并作主题发言,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致开幕词和闭幕词。来自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的法官以及世界银行的官员与来自中国各地区的法官共聚一堂,就法官职业化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大会共确定了两个方面的议题,一方面是外国专家对国外法官遴选制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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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的监督和淘汰机制是确保司法官素质,防止司法暴政,确立人民的法律信仰和法律确信的制度必然.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司法官的监督和淘汰机制主要有司法官自律委员会监督、考绩、评鉴、惩戒、弹劾等,以及由此引起司法官的免职、停职等淘汰或者暂时的淘汰结果.此外还有相关部门,例如"调查局"、"正风司"、"司法院"的刑事庭和民事厅的监督等等.但是,这些监督和淘汰机制或是由于属于内部人的自己监督,司法官多数习惯于独善其身而怠于侦办同僚的弊案甚至于根本不具备监督之能力或操守,导致实践中的监督机制流于形式,形同具文.因此,目前较好的办法是通过"法官法",籍由民主评鉴和职务法庭对司法官进行监督及审理司法官惩戒、淘汰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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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下旬,国家法官学院和荷兰王国驻华大使馆联合在京举办了两次国际研讨会,会议主题关涉当前我国司法改革领域内较为重要的两个话题——“法官行为与司法惩戒”、“法院与媒体”的比较研讨。与会的中外专家、学者和法官们就上述领域内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内容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交流了不同法制环境下对法官行为的道德标准要求和对法官不当行为惩戒的观点和看法,并积极探索了正确处理法院与媒体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双方之间关系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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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社会成员之一,其特殊职业致使他的情感具有多层次性的特征.从远古时期的神判制度到古代社会赋予司法官自由裁量权,最后到充满利益冲突的现代社会,法官的情感对司法正义产生了不同的影响.现代社会的法官要维护司法正义,必须构建健康的情感,依靠法律制度保护和监督其正性情感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