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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0 毫秒
1.
山东边防总队在沿海船舶治安管理中,所面临的管理水平滞后,小型船舶、三无船舶、异地船舶管理不善,群众基础弱化等问题由来已久。给各单位开展日常船舶管理、打击各类海上违法犯罪行为带来一定困难。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试图从船管理念、船管思想、船管系统、管辖权限等方面,分析船管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并有针对性提出通过确立工作评判标准,推行海区网格化管理,加强船管警务室、船管队伍建设,强化部门间协作来完善船舶管理体系,以期为实务部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针对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发生碰撞,碰撞船舶办理光租登记与否究竟对认定碰撞责任主体有何影响这一问题,分析在光船租赁条件下认定光船承租人为碰撞责任主体之法理依据,阐述光船租赁登记的性质及作用,并在此基础上,论证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影响,提出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发生碰撞,无论碰撞船舶是否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光船承租人均为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留置权是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从我国《海商法》看,只有第25条规定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即“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该规定是否涵盖了船舶留置权的完整概念,本文认为值得探讨。这不仅因为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决定了船舶留置权的构成和运用,而且还因为在一船之上往往存在多个船舶物权担保的债权,从而决定船舶留置权下债权的清偿,因而,明确船…  相似文献   

4.
林孜清 《法制与社会》2014,(10):127-128
本文拟就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发生碰撞,而碰撞船舶办理光租登记与否究竟对认定碰撞责任主体会产生什么影响这一问题,阐释在光船租赁条件下认定光船承租人为碰撞责任主体的法律依据,兼述光船租赁登记的性质及作用,于此基础上,论证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并无本质上的影响,光船租赁登记并不作为船舶碰撞事故责任方判定的依据,光船租赁方仍旧为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5.
论船舶碰撞的定义、概念、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英国法律、相关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条文的分析,论证中国法律对于“船舶碰撞”应有的定义与概念,认为只有在船与船之间有接触的情况下才构成船舶碰撞,排除了可能与碰撞相关的一切非接触性的事件,法律准用规则是借用而不是界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扩大解释了法律对船舶碰撞界定的定义与概念,应予修订。指出船舶保险的碰撞责任,保险人不承担所谓的“间接碰撞”引起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一、问题的提出涉外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CharterpartywithForeignElements),也称涉外光船租约(下称租约),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光船租赁合同。①其涉外因素表现在:租约主体含涉外因素,即船舶出租方(以下简称船方)为外国主体而承租方(以下简称租方)为中国主体,如本文案例的船方为韩国法人而租方为中国法人;或租约客体含涉外因素,即合同客体位于国外,如本文案例的出租船舶为韩国船方所属、挂柬埔寨旗的丘比特轮;或租约内容含涉外因素,即产生、变更或消灭租约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本文案例中的租约在香港订立。我国租…  相似文献   

7.
船舶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被请求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重点讨论船舶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被请求人的关系。在阐述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法国的法律与实践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的基础上 ,进一步讨论了中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得出的结论是 :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 ,只有那些针对当事船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的海事求才受以当事船为客体的船舶优先权的担保。  相似文献   

8.
挂靠船舶被设定抵押权引起纠纷的处理□张希舟船舶挂靠是指公民、个人合伙或法人出资购船,为方便揽货,取信于人,将船舶所有权登记在水上运输企业名下,缴纳管理费,以该水上运输企业的名义,独立经营运输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船舶挂靠经营和其他挂靠经营一样,都是我国...  相似文献   

9.
苏秋予 《法制与社会》2011,(23):107-107
船舶是耗资巨大的运输工具之一,在我国实行紧缩型货币政策的环境下,"光船租购"较之传统的贷款购买船舶是更为经济的一种融资方式。光船租购作为船舶融资工具中的一种重要方式,由于船舶作为标的的特殊性、光船租购的复杂性,该制度在我国尚不成熟,留给海商法学界与实务界诸多亟待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如何确认隐藏在船舶背后的责任主体,理论界和司法界的讨论经久不衰,并各持己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和理论认识,提出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及有过错的其他人连带承担过失船舶的碰撞责任,其责任承担的基础在于其是否实际控制、管理船舶,而不能以船舶所有权、光船租赁是否登记判断其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1.
1航海1.1被保险船舶在任何时候按本保险的各项规定承保,允许在有或没有引航员的情况下开航或航行,试航,和协助、拖带遇难船只,但保证被保险船舶不得被他船拖带,除非是习惯性的或需要协助拖至第一个安全港口或地点,也不得根据被保险人、船东、船舶管理人和/或承租人事先  相似文献   

12.
船舶虽然在修理厂进行修理,但并非全船属于修理厂的修理范围,船员始终保持全编在岗状态。在此情况下发生火灾,船方主张修理厂对火灾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对起火点位于船舶修理合同范围之内、修理厂存在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火灾损失的存在以及修理厂的违约行为与火灾损失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船方不能就上述问题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3.
在最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就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海事司法中船舶扣押与拍卖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众多大胆的想法,将光船承租人租赁的船舶纳入拍卖的标的,无疑是一项重大的突破,光船承租运输在现今海运当中比比皆是,"船东"的外延越来越大,光船承租人独立于船舶出租人成为托运人而与承运人签订海运合同,对推动海运发展和繁荣意义重大。但是,光船承租人往往由于自身经济实力所限,在面临航运纠纷和船员劳务纠纷时,往往面临"资不抵债"的局面,将光船承租人承租的船舶纳入承租人的偿债财产范围内,对维护承运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事司法的效果,推动海运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4.
Subhan Allah是一艘停泊在比利时根特港被船主抛弃的商船。尽管该船已被船主抛弃,船员们依然在恶劣的条件下在船上守候了相当一段时间以尽可能地维护该船。由于船长和船员的工资被拖欠,该船面临扣押和司法拍卖。而船舶代理人因为已经支付了领航费、  相似文献   

15.
刘乔发  杨钉 《人民司法》2012,(19):61-64
一、问题的提出船舶碰撞责任承担主体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200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碰撞解释》)第4条规定:"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本条规定看似对船舶碰撞责任承担主体有了明确的界定,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在实务中还有许多问题尚待澄清,笔者从侵  相似文献   

16.
被保险船舶在任何时候按本保险的各项规定承保,允许在有或没有引航员的情况下开航或航行,试航,和协助、抱带遇难船只,但保证被保险船舶不得被他船拖带,除非是习惯性的或需要协助拖至第一个安全港口或地点,也不得根据被保险人、船东、船舶管理人和/或承租人事先安排的合同从事抱带或救助服务。但本款不排除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相似文献   

17.
世界船舶保险市场上之基准保单—“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Institute Time Clauses-Hull),经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几年来反复讨论及修正,新制定的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已于1995年11月1日生效实施。新条款中最令人争议且影响船舶所有人等最为深远的,莫非是新增订的第四条—船级条款,该条款规定:  相似文献   

18.
海事请求人因船舶产生了针对光船承租人的债权,其能否申请海事法院扣押和拍卖船舶以清偿其债权,是否会侵害到船舶所有人的财产权?通过深入分析国内外不同时期法律间的不同规定的利弊,以及比较研究海事法律界对此的不同看法,结合海事司法界的审判实践,提出光租船舶被扣押后可以被拍卖及分配,但拍卖价款仅限于对具有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债权进行分配,不得对扣船申请人针对光船承租人的普通债权进行分配的结论,并据此提出对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条明确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船舶经营人必须同时具备三要素:接受船舶所有人委托,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以及承担船舶责任,并反向划定了船舶经营入的外延,从而将无船承运人排除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之外。该条规定明确了船舶经营人的含义,便于确认相关海事制度的权利主体,值得肯定,但仍有可完善之处:要求船舶经营人“承担船舶责任”会引起认定的混乱,且其并非船舶经营人的必备要素,可考虑删除之。  相似文献   

20.
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有三种 :扣船行使、卖船行使、参与分配行使。当事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船舶优先权的确认和行使具有专门管辖权。本文分析了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特性 ,船舶运输企业、海上生产企业破产程序对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影响 ,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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