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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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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林静 《法制与社会》2011,(11):110-110
从1985年乔治城钢铁案到2006年铜版纸案可以看到,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经历了一个不适用到适用的漫长过程。目前的新形势是,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对中国来说,不应再纠结于乔治城钢铁案是否确立了美国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判例,当务之急是如何寻求积极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2.
对美国针对中国进口产品提起的反补贴调查的程序和适用进行分析.根据1986年乔治城钢铁案确定的原则,美国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将不采取反补贴调查.然而美国近年针对中国产品开展的两反调查--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在反倾销调查中坚持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取第三国价格定价,但同时在反补贴调查中则否认中国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从美国国内法和国内判例的角度分析美国反补贴调查的适用规则,并结合案例提出我国企业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3.
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是美国商务部在"乔治敦钢铁案"中所持的立场并为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所确立。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发起一系列反补贴调查充分表明其已经推翻自己在判例法中所持的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立场。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理论与实践表明,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在法律依据方面面临三种选择。就中国个案而言,美国可能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法律依据:美国商务部承认中国某个产业为"市场导向产业";由美国国会立法确立美国在《中国加入WTO协定书》第15条下的贸易权利;美国商务部有处理针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申诉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4.
作为美国对中国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第一案,铜版纸案的争议之一就是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本文比较了参与本案的中美双方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不同观点,并在比较乔治城钢铁案和铜版纸案的基础上分析了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看法,进一步分析了美国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最后对本案例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概括。  相似文献   

5.
“美国对华铜版纸案”述评——基于反补贴申诉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新页纸业集团基于中国政府为促进国内造纸业发展而制定的政策性贷款计划、税收减免优惠措施等向美国商务部提起了针对原产于中国铜版纸的反补贴申诉,美国商务部也一反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做法,作出了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征收反补贴税的终裁裁决。"美国对华铜版纸案"启示我们,在WTO法律体系下我国现行的补贴政策还有待调整和转换,税收和银行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6.
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带来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揭开了中国加入WTO后美国对华的第一例反补贴调查,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和美国以往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的实践相悖。这预示着,美国开始把一直放在反倾销方面的重点向反补贴转移。我国应该意识到美国对我国进行反补贴具有极大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及早做好准备。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美国反补贴法的历史规则及适用范围入手,指出其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传统;考察了美国的贸易保护传统及近年来中美贸易间的不平衡格局,分析其反补贴法必将适用于中国的依据,针对美这一改变将对我国所带来的冲击作了分析,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我方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8.
张书林 《河北法学》2015,(1):147-154
H.R.4105法案旨在为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提供法律依据,也是作为其履行WTO争端解决机构对DS379案裁决义务的回应。但该法案存在以下重大问题:其一,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的溯及力条款有违宪嫌疑,且与WTO规则不符;其二,防止重复救济举证责任规则不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其三,法案两部分不同溯及力规定导致的差别待遇不仅有违法律平等保护原则,也违背了美国在WTO下的义务。该法案对生效前和生效后输美产品都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应针对法案本身的"硬伤"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力争把法案对中国输美产品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相似文献   

9.
陈儒丹  黄韬 《法人》2007,(2):104-105
在反补贴调查程序中,中国企业应该牢牢盯住美国国内法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措施这一条通过判例确立的既有规则,从而采取有效、充分的法律抗辩  相似文献   

10.
刘瑛 《北方法学》2013,7(1):89-93
美国近日修改《1930年关税法》授权美国商务部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是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WTO规则并未禁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因此美国此次修法并不违反其在WTO项下的义务,但美国如果对来自中国的产品按照"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替代国方法进行"双反"救济,依据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对来自中国的产品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报告,将很可能违反WTO协定的"适当金额"要求,构成双重救济。中国当前最重要的是积极应对现实的"双反"调查,而长远的目标则是争取美国对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  相似文献   

11.
胡晓红 《法学家》2007,(4):155-160
美国对我国铜版纸征收反补贴税案不仅意味着美国长期遵循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的贸易救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还意味着我国出口产品可能陷入来自反倾销、反补贴的双重挑战.运用WTO规则审视我国各级政府给予的企业的各种优惠,是我国政府、学界以及企业的当务之急,以应对反补贴指控.  相似文献   

12.
《法人》2007,(Z1)
在反补贴调查程序中,中国企业应该牢牢盯住美国国内法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措施这一条通过判例确立的既有规则,从而采取有效、充分的法律抗辩在当今的国际贸易法律框架下,一个国家在进口领域可以“公平贸易”为由而合法采取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分别是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13.
反补贴作为WTO为维护非歧视和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而赋予成员国的一项权利,一直是国际贸易制裁的重要措施。随着近年来许多国家相继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再加上加、美两国相继修改国内反补贴法,将其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我国无疑将面临更多的反补贴诉讼。为应对国际反补贴诉讼,我们应深入了解WTO下的反补贴诉讼机制,并在完善国内反补贴立法的同时,尽早建构反补贴预警、执法、诉讼等机制,做到从容应对。  相似文献   

14.
张昕宇 《政法学刊》2007,24(3):121-124
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适用反补贴法,继加拿大之后又一次突破了“反补贴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论。文章从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入手,着重探讨了国外对华适用反补贴的理论依据,指出在我国对外贸易顺差持续走高的条件下,国际对华反补贴已呈风雨欲来之势,寻求应对之策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5.
陈卫东 《法学》2012,(2):10-17
外部基准是美国对华反补贴中的一种典型做法,主要表现为美国商务部在计算中国国有企业投入物、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等补贴利益时,以存在市场扭曲为由,拒绝中国国内价格作为比较基准转而适用外部基准。与外部基准有关的WTO规则存在含糊性和灵活性,而"第四软木案"开启了允许适用外部基准的先例。"双反措施案"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可了美国对华反补贴适用外部基准的合法性,并阐释了政府主导地位在认定市场扭曲时的权重、贷款利率可否适用外部基准以及实际适用的替代基准应符合的条件等问题。上述意见对我国具有消极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在多边和国内两个层面做出努力,将外部基准的适用对中国产品出口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相似文献   

16.
美国对华双反合并调查案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其根源在于反倾销调查中采用了非市场经济方法,以未受国内补贴影响的替代国价格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但同时又对国内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反倾销、反补贴程序属于行政调查,不能适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中方不承担证明中国产品存在重复征税的举证责任,而应由美国商务部独立地对重复征税问题作出完全的调查。《美国法典》第1677a(c)(1)(C)条并不排斥对国内补贴的重复征税进行价格调整,但未对国内补贴作出明确规定,属于法律空白。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案作出的两次司法审查判决,为中国产品摆脱重复征税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相似文献   

17.
黄东黎 《法治研究》2012,(7):84-102
欧盟是仅次于美国的反补贴措施使用大户。欧盟反补贴的法源为《欧盟条约》第131条和第133条有关制定欧盟共同商业政策的约定.而1997年10月6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章程第2026/97号条例则构成反补贴税调查的法律框架。欧盟反补贴的执行机构有三个: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及欧盟咨询委员会。欧盟反补贴法程序制度主要包括调查申请的提出、立案、磋商、调查、反补贴初步裁定、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接受承诺、最终反补贴税的征收以及复审等程序。2010年以前。欧盟从未对我国发起过反补贴调查。2010年4月,欧盟首次打破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的惯例.对中国铜版纸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开创了对中国产品进行“双反”的先例。时隔数月.欧盟再次对中国产数据卡产品同时展开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贸易救济“三反”调查.这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贸易救济实践中极为罕见。  相似文献   

18.
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在市场经济语境下是各自独立的贸易救济工具,而在非市场经济语境下却具有相同的目标定位。WTO多边协议在针对非市场经济成员方是否可以实施双反方面的立法具有模糊性,《中国入世议定书》不但没有使中国作出接受双反的承诺,而且还消除了这种模糊性,从而排除了WTO其他成员方针对作为非市场经济成员方的中国实施双反的可能性。因而,美国对华实施双反违背其在WTO的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9.
周天翔 《法制与社会》2013,(29):230-231
2012年3月13日,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经美国国会通过并经总统签字后正式生效,该法案赋予了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权利,并对"双重救济"问题作出明确的的规定,使美国对华"双反"调查中的双重救济问题更加难以解决。本文将探析此法案中"双重救济"问题的法律缘由,并探讨我国可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20.
马洁 《法制与社会》2013,(36):159-160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提供补贴的主体包括三类:政府、公共机构和受政府或公共机构委托或指令的私营机构,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界定这三类主体。由于与美国在反补贴调查中关于公共机构的认定等问题存在重大分歧,中国针对美国的四起对华双反措施向WTO提出起诉(即中国诉美国“对来自中国的特定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案号WT/DS379)。虽然WTO上诉机构关于公共机构的认定做出了有利于中国的裁决,但是美国商务部是否能够真正执行上诉机构的裁决存在一定灵活性。本文回顾了379案以及美国商务部关于《1974年贸易法》第129节(涉及美国贸易救济措施的WTO裁定的执行)项下程序,并分析了后续执行中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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