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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证据规则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规范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和证据评价的规则,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以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为内容的规则和以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范围为内容的规则。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在证据规则的内容上过于粗疏,缺少严格而审慎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确定了“醉酒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等多元化的醉驾入罪标准,优化了唯血液酒精含量的单一标准;明确了从重从宽处理情节,有利于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简化了办案流程,以刑事速裁程序为框架构建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明确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和非刑罚处理措施,形成更为严密的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醉驾治理体系。该意见从实体、程序、政策、治理等多个维度为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提供了样本。  相似文献   

3.
虽然醉酒驾驶行为在刑法教义学中被认为是抽象危险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抽象危险犯的证明可以违反证据裁判主义。审判机关只有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之下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根据血液酒精浓度的科学测试原理,血检测试结果只是行为人是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的证据之一,还应当借助化学测试、酒后身体平衡能力测试、个体酒精实验等多种测试方法证明行为人是否醉酒驾驶。将行为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拦停时的血检测试结果作为认定其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唯一依据,既不符合"疑罪有利于被告"的刑事诉讼原则,也违背证据科学的基本原理。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中的图像电子证据初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日常生活和刑事诉讼过程中,电子形式的图像证据已经较为常见。对这种与传统的图像证据截然不同的新型证据形态,需要从证据规则、证明过程等角度进行新的探索。图像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具有鲜明的技术特征,离不开刑事鉴定和法庭科学的支持。更重要的是,它为传统的证据规则和刑事证明理论提供了新鲜而又充满挑战的内容。  相似文献   

5.
当场醉酒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非典型情形,对刑事司法的归责带来了现实挑战.对醉酒驾驶的基础理论的梳理表明,尽管针对当场醉酒行为的刑法适用的路径具有多种方式,但是基于刑法罪名的系统分析并结合经验判断,在追责的前提下以危险驾驶罪予以论处具有正当性.当场醉酒纳入刑事责任的难点在于,事后的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与"醉驾"时的非直接对应性,在基础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应当合理运用刑事推定并进行证据补强,从而合理化解当前司法实践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防范行为人逃避刑事打击的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6.
《刑法》规定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具有自身的特点,尤其是其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这一证据有重要意义。但是该罪的特殊性不足以使其在孤证不定罪和运用"旁证"定罪的问题上有区别于其他案件的规则,更不足以针对其设置专门的证据规则。其证据适用问题完全可以按照现有的证据法基本原理和规则加以解决。倘若针对此类案件预先设定各类证据的证明力和必需的证据类型,则有向"新法定证据主义"迈进之风险,必须审慎行事。  相似文献   

7.
随着醉驾入刑及醉驾案件查处数量的增多,血液样本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证据来源也开始引起较多关注。从属性上看,血液样本在实质上属于物证的一种,但"微物证据"的表现形态决定了其往往通过鉴定结论的形式应用于诉讼;从表现特征看,血液样本的特征则体现在人身依附性、个体性和技术依赖性三个方面。血液样本的上述属性和特性对传统的刑事证据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客观上要求建立一套区别于传统取证程序的特殊采集程序。具体来讲,对血液样本采集程序进行规范的重点应放在明确采集主体、设定强制采集的条件和方式、明确样本的保全与运用规则、限定检查留置的期限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8.
刑事证据规则的规范目的对于规则适用中的解释、裁量和漏洞填补来说非常重要,因此在证据规则的适用中应探寻其规范目的.在证据规则的规范目的探寻中,应尊重立法者所确定的规范目的,但在立法者目的不符合现实需求或者明显不合理时,司法者可以进行一定的修正.应深入发掘证据规则的实质目的,对于具有多元规范目的的证据规则,应合理选择其首要目的或优先目的.总体上看,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规范目的可分为五种类型,即维护司法正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对证明力评价进行规范、指引;保障当事人质证、询问等程序性权利;合理设置证明负担.  相似文献   

9.
纵博 《法学》2022,(3):126-145
刑事证据规则的调整对象、规则特征与程序性规则有所不同,所以其解释原理也应有所不同。刑事证据规则的解释应当遵循以准确认定事实为核心原则、“非必要,不限制”原则、妥当性优先原则。准确认定事实是刑事证据规则解释中的核心规范目的,其内涵应为不枉不纵;无罪推定原则是对证明责任解释的限制,刑事证据规则的解释无须遵循无罪推定所内涵的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但应当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难以区分的情形视为事实问题,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之一,但人权保障不等于解释结果要有利于被告人;程序法定原则对刑事证据规则解释的限制仅在于不得通过解释而扩充国家刑事司法权力并侵害公民权利。由于证据能力规则、证明力规则、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几类主要证据规则所调整的对象及规范目的不同,所以可在遵循上述解释原理的前提下对各类证据规则的解释路径、方法进行类型化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我国现行刑事证据规则存在诸多缺陷,随着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刑事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1.
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况说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滥用对刑事司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即使是正常使用的“情况说明”,由于其证据形式本身的瑕疵,内容记录难以做到客观科学完整,不能适用相关证据规则,导致对其证据能力、证明力判断困难。就其性质而言,内容上与案件具有相关性“情况说明”属于瑕疵证据。目前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可以作以下处理:与案件没有相关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与案件具有相关性,应当归入相关法定证据形式并完善其内容和形式,确立相应的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2.
储陈城 《法学》2013,(3):70-78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入刑一年来,由于其基准刑的确定缺乏细化的指导标准导致同案异判、异案同判、重案轻判和轻案重判等罪刑不均的乱象。为了实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罪刑关系上的均衡,基于其作为危险犯的前提,可以通过被告人的血醇浓度、所驾车辆的类型、是否无证驾驶和驾驶无号牌(号牌超过有效期)的车辆、驾驶车辆实际载客人数和加重结果来确定拘役的基准刑以及是否免于刑事处罚;从与刑事处罚相协调的视角来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13.
殷磊 《法制与社会》2015,(9):132-134
醉驾案在审查起诉环节存在着具体操作不尽统一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效果.本文指出为有效防控醉驾犯罪,应在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建立较为完善、统一的的运行模式,包括进一步规范适用强制措施,明确办案期限,确立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为核心的证据体系,正确适用不起诉决定权,以及加强诉讼监督等等.  相似文献   

14.
刑事被告分为形式的共同被告与实质共同被告两种,两种被告之自白须在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以及给予相对方对质询问权的前提下方得使用。共同被告自白之证明力应接受补强规则之检验,如发生角色替换而使实质共同被告成为“污点证人”,其证言之证明力不得作为认定其他被告有罪的唯一依据。在简易程序中,如果其他被告已经作有罪陈述,则该污点证人证词之证明力可以补强有罪陈述而定案。  相似文献   

15.
薛现林 《河北法学》2004,22(1):68-72
随着科技的发展及其不断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刑事证据制度的影响越来越大。科技影响了刑事证据制度的变迁;扩大了刑事证据的范围,使越来越多的非自然物进入证据之列;对于收集、固定和保全刑事证据,既提供了新的手段,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对于刑事证据的采信规则也产生了影响。从科技的角度研究刑事证据,可以为我国建立完善刑事证据规则奠定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6.
本文首先阐述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征,再结合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对刑事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进行审查。本文还结合目前电子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设想构建切实可行的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使刑事司法适用有明确的参照。  相似文献   

17.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证据标准是指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之行为认定有罪、构成何罪、罪轻、罪重等所需要提供的证据程度。证据标准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每份证据作为单一的个体,要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另一方面,就具体案件事实而言,司法人员掌握的所有证据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证明能力要  相似文献   

18.
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包括鉴定结论认证的证据能力规则和鉴定结论认证的证明力规则,前者主要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中立性规则、事实问题规则、专门性问题规则;后者主要有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优位规则和鉴定结论之间的法律地位同等规则。  相似文献   

19.
《政法学刊》2021,(5):5-16
目前司法实践在对跨境网络犯罪的侦查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传统刑事司法协助以外的非正式电子取证手段,但学界对此却一直存在着认为非正式电子取证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以及其所获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也存在疑问的攻诘。传统的正式刑事司法协作难以应对新型跨境网络犯罪,数据主权与打击犯罪的利益衡平与我国证据立法的空间表明跨境网络犯罪中非正式电子取证应当具有合法性。在此基础之上,对跨境非正式电子取证所获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应当遵从证据能力到证明力的阶层化思路,在证据能力认定中重点考察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从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明力认定中重视境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与证据补强来弥补最佳证据规则和瑕疵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20.
白晓晨 《法制与社会》2012,(31):123-124,129
品格证据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在指导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与证据法学领域的其他证据种类相比,品格证据远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旨在介绍英美证据法中关于品格证据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探析品格证据目前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相关法律规定,从而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特点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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