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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渊源是一个兼具理论和实践、原理和技术的法学术语,但在中外法学著作中却是个多义词,含义种种,观点纷呈。随着近年来法学研究逐渐从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变,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确有必要重视从法官法源的视角解读刑法渊源,有针对性地界定和运用刑法渊源,以准确解读罪刑法定原则的“法”,为刑事法官办案寻找法律依据提供方法论上的有效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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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规范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关系,刑法学意义上事实概念和规范概念之间区分具有相对性,存在事实的规范化和规范的事实化。事实与规范之间存在法律评价概念、经验法则评价概念和社会评价概念,立法时应有所取舍。事实与规范的互动是刑法解释和刑事司法的理性选择,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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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定位与方法性构造是刑法类型化的首要问题。对应着法律类型化属于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律方法论,刑法类型化属于刑法学方法论中的刑法方法论。但在刑法方法论中,刑法类型化并非完全取代刑法概念式思维,而只是居于刑法方法的主导性地位。刑法类型化方法的优势地位既可从刑法概念化的方法劣势中对比出来,也可从其自身得到直接展示。刑法类型化所对应的方法论可分解为刑法立法方法论和刑法司法(解释)方法论,但刑法类型化的方法性在从刑法立法到刑法司法的刑法实践过程中保持着连贯性与一致性,从而体现着刑法类型化作为刑法方法的基本性和全面性。只有从“方法论”地位到其“构造性”,刑法类型化才能作为一种刑法方法而被予以完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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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刑法的规范诠释:在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明确性之间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空白刑法存在较大的规范弹性,由于概括性的委任立法其具有难以避免性和合理性;空白刑法法律概念的相对性更为明显,应当在诠释时有别于传统刑法;部门法规范的易变性使得空白刑法容易出现偏离立法规范目标的情况,要避免行政权力的刑事实质化。与此同时,准确诠释空白刑法的构成要件明确性,必须进行刑法的独立规范判断,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倡双向对应的规范诠释路径,能够有效地实现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明确性之间的平衡,实现概括的类型化转向具体的定型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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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范到事实是法的实施过程。静态的规范与动态的事实无法顺利衔接将减损法的实施效果。法律解释立足于立法本身,探寻其背后的真实意旨并借助各种解释方法对既存法律的不足作出完善,实现立法预期的正当目的。比如刑法领域中对秘密窃取的解读,立足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在明晰及丰富刑法条文含义、使司法实践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同时,体现出的是以普遍正义为追求理念的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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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澳门刑法中排除犯罪性之执行命令事由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排除犯罪性的事由是指根据刑法规范或者社会相当性理念而排除行为的犯罪性使之正当化的事实。在我国澳门刑法与大陆刑法中,依法执行命令的事实均可排除行为之犯罪性。但是,由于受诸种因素的影响,两地刑法对于执行命令的立法渊源、构成条件以及排除犯罪性的理由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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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的形成机理是刑法体系化及选择立法技术的前提。以类型为视角来研究刑法规范的形成机理是因为规范与类型在思维层次、体系功能以及事实与价值的沟通上具有极为相似的定位。刑法规范的形成过程在具体路径上表现为由事实类型的发现、规范类型的构建、规范类型的补足以及规范类型的检验等多个环节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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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刑法规范的特性及其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空白罪状由于概括性的委任立法使得规范弹性具有难以避免性和合理性,法律概念的相对性更为明显,部门法规范的易变性也使得其容易出现偏离立法规范目标的情况,对其必须进行刑法的独立规范判断,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倡双向对应的规范解释路径,能够有效地实现概括的类型化转向具体的定型化,获得规范与事实的一致。由于罪刑法定在技术上并无制约作用,因此规范解释空白罪状时,重要的是合理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妥善结论,注重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可以有效地实现刑法的规范保护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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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刑法规范的理念定位与表述路径——以反垄断法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附属刑法规范表述路径和立法模式尚存在诸多缺陷.附属刑法规范的制定、修改应沿袭刑法典制定、修改的刑事立法理念,以免导致附属刑法规范之刑法精神的丧失.附属刑法规范制定既要坚守刑法基本原则理念和现代刑法新理念;为实现附属刑法规范的科学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应倡导在散在型立法模式的指引下制定附属刑法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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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位阶关系。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应当在三个层面展开:刑法解释应以维护刑法安定性优先,兼顾促进刑法正义性为价值目标,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价值维度;刑法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的运用顺序,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序列维度;在可能文义之界限点上,文义因素绝对优先,在可能文义的界限内,目的解释居解释之冠,合宪性解释是对其他解释方法结论的最后检验,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效力维度。解释刑法时应运用与遵循这种位阶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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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刑事取证立法建立在两个不同原则上,一是传统的相互协助基础上的立法,一是1999年坦佩雷会议后,相互承认基础上的立法;这两种立法在欧盟范围内并存。从未来发展看,相互承认基础上的立法将逐步取代相互协助基础上的立法。欧盟理事会2008年12月通过的《欧盟证据令》是欧盟在相互承认基础上取代原有刑事取证立法的第一步,对原有立法进行了制度性革新。欧盟刑事取证立法在取得显著进步的同时,在相互承认原则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等方面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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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义解释有诸多局限,需要其他解释方法来印证和检验,因此其并不具有优位性。客观目的解释的功能具有多面性,其仅在目的性缩限时具有绝对优先性,因此不能一概认为其有决定性;主观目的解释仅在提供不处罚的立法资料时具有特殊价值。在刑法解释的商谈、试错过程中,方法的采用有"各取所需"的特点,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取决于对处罚必要性的判断;解释是一种结果,通常是在结论确定之后再选择解释方法,为法官定罪与否提供"事后注脚";由于司法裁判必须考虑国民的认同感,且要接受后果考察,刑法适用就必须兼顾大量解释方法自身难以涵括的各种复杂因素。因此,如何立足于法条用语的通常含义,将犯罪论体系、规范保护目的、国民的规范认同、处罚必要性等内容一并考虑,并且坚持实践理性,选择对个案最为合适的解释方法,将实质解释的结论限定在特定时代能够接受的范围内,从而平衡好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比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性更为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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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法模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进行刑法立法时所采用的标准样式。纵观现代世界各国的立法现状,刑法立法模式主要有单一法典型立法模式、特别刑法立法模式、判例型刑法立法模式和修正型刑法立法模式。每种刑法立法模式都有其各自的刑事政策功能。从中国刑法立法的现状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没有形成固定、成熟的刑法立法模式;(2)刑法立法模式单一、呆板,缺乏活力;(3)刑法修正案模式不能适应刑法立法的全部需要;(4)附属刑法立法模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适应国家打击和控制犯罪的需要,我国的刑法立法模式应当做如下调整:(1)建立刑法典、特别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相结合的刑法立法模式;(2)根据刑事政策的需要选择不同的刑法立法模式;(3)调整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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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规范.中国内地的特别刑法立法经历了1979年刑法典之前的单行刑法及其之后的大量特别刑法以及1997刑法典之后的少量特别刑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呈现出优劣互现、利弊并存和得失兼具的特征.而澳门特区的特别刑法立法是其现行刑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数量较多,特别刑法内部关系错综复杂.内地与澳门现行刑法规范中特别刑法立法存在数量、地位和前景方面的差异,内地特别刑法的演变道路以及立法机关对刑法立法从应付性、经验性立法思路转向统一性立法格局的走向都值得澳门特区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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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制度设计与司法践行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可谓是当下西方刑事法领域的焦点性话题之一。作为“犯罪人-被害人和解”运动的有力推进者,德国的立法与实践动向,尚未得到国内学界的应有关注。文章不仅对德国“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制度的整体立法设计进行了分析,而且对“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在德国实务上的具体运作、判例发展亦予以近距离观察。透过此种立法与司法的交错考察,文章试图以德国经验为基点,进一步反思“犯罪人-被害人和解”践行的成果、问题及可能出路,以提供前瞻性的、比较性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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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仿佛是套在习惯法头上的一个法箍,对刑法领域中习惯法的机能释放,施加着巨大的压制性作用。然而,正是在对主流理论———“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这一论断的正本清源之中,隐含着挖掘和开辟习惯法机能的深刻契机。本文即是在这一进路指引下,对习惯法在刑法领域的功能予以拓展的初步努力。本文将着重分析习惯法在刑事立法领域的机能。文章在必要性与可能性的分析框架内,对习惯法作为刑事立法的间接法源的功能予以了初步考察。进一步地,文章以刑事和解制度为切入点,例证和说明了习惯法之于刑事立法的重要渊源式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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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平衡:诱惑侦查与人权保障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诱惑侦查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等之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我国立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却完全空白.因此,有必要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关于诱惑侦查立法经验,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时,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侦查行为加以规定,并对诱惑侦查的适用主体、范围、对象、行为方式、程序控制等方面做出规定,以实现诱惑侦查与人权保障之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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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并颁布刑法修正案,是符合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应成为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主体,且拥有主要的、基本的立法权限,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则应当是次要的、部分的,由此决定两者的立法功能有着主次之分。刑法修正案应与其他刑法体例相互结合,发挥其系统性功能。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针对呈现立法扩张态势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功能矫正,由全国人大依法行使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由全体人大代表半数通过,并将现行刑法典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