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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第三个就是广告招揽和诚信。现在律师也越来越多的做广告了。做广告是无可非议的。其他方面的广告也越来越多了。我们现在的立法、司法进入到什么阶段呢?就是《合同法》里面规定五种行为是要约邀请:价目表、广告、招股说明书、招标公告、拍卖公告。这显然就没有要约的约束力。但是《合同法》里面又讲:广告如果具有要约的性质,可以算作要约。这个现在争论非常大。哪些广告可以认为是具有要约?不久前刚刚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我看报纸上登了: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如果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内容具体明确,周边要有什么高级的学校等等。而且这…  相似文献   

2.
否认要约邀请的内容与合同内容的容纳关系,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要约邀请的内容能否容纳为合同的内容,欧盟、美国等在立法中持肯定态度。要约邀请的内容容纳为合同内容是基于法律正义价值、历史解释规则等四个方面的原因。要约邀请的内容容纳为合同内容是有条件的,条件是未否定说,即要约邀请的内容未被否定,就自动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梁岩 《法制与社会》2010,(27):83-83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开发商的宣传资料所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争议的核心是该宣传资料的法律效力问题。本文认为结合《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要约邀请和要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将宣传资料中相应内容直接认定为要约,从而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招股说明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其内容、格式和披露程序具有法定性,其性质为要约,这一定位也已经成为国际证券法立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惯例。要约本质性在于合同主体作出的允诺。在合同缔结中,法律强制将当事人事实陈述与保证纳入合同条款,成为目前国际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通例。  相似文献   

5.
商品房广告在性质上为商业广告,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一般为要约邀请,但也可能构成要约;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不合法理,也有悖于其自身目的,应予修正;当商品房广告失实时,购房者依据合同法享有三种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6.
叶金强 《法学》2012,(1):88-93
法律评价存在着量度之纬,如何让法效果和法评价之量度相协调,是方法论上的核心问题之一。承诺传递迟延场合下效果与评价关系的妥当处理,需要通过我国《合同法》第29条与第42条的配合运用来实现。由于受要约人的可归责性在《合同法》第29条中没有获得评价的空间,且该条已将法律效果设定在一定强度之上,故应当对该条的适用要件予以严格限定,限缩其适用范围。同时,应将被《合同法》第29条适用要件排除出去的情形,诸如要约人可归责性较弱,以及受要约人具有可归责性的案型,置于《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中进行评价。  相似文献   

7.
除非说明书中有特别说明,否则,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书内容的解释不能认为是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尤其是实施例的具体描述来替换权利要求书中相应的技术特征,即说明书实施例可以用于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但不能作为限制而将其读入权利要求中.我国专利法规定的许诺销售行为不仅包括作出销售要约的行为,也包括作出销售要约邀请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论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相似文献   

9.
两大法系在要约撤销制度的设置上截然不同,我国《合同法》第19条对不可撤销要约的规定虽是两大法系的融合折中,但是在立法技术上仍然略显粗犷,不利于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转,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对某些诉讼纠纷的解决不公平,无法保证交易双方利益的平衡.本文由案例引入分析,比较借鉴英美合同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对《合同法》第19条展开冷思考.  相似文献   

10.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的法律程序.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因而给合同的洽谈带来一定的困难.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虽已公布,但对要约和承诺问题没  相似文献   

11.
本文针对《合同法》第 19条规定 ,剖析了“要约不可撤销”的含义 ,结合英美契约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对《合同法》第 19条的合理性进行了探讨。最后 ,本文提出了几点不成熟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在竞买申请中提出报价,并按要约邀请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出让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3.
通说认为:关于要约生效,大陆法采到达主义;英美法采发信主义,但后来规定例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通则》调和了两者的观点,我国《合同法》采《公约》和《通则》的做法。本文指出:英美法中,承诺生效采发信主义;要约经承诺生效,采对价主义,自规定例外后,实质上已采到达主义。在要约生效问题上,两大法系表面上需“调和”,实质上无需“调和”。《公约》和《通则》文义上采对价主义加例外,实质上采到达主义。而我国《合同法》第16、17条采到达主义,第14、18、19条采对价主义加例外,自相矛盾。  相似文献   

14.
世界各国合同法学者都普遍认为,普通广告不是要约,仅是一个要约邀请,因此,广告人没有义务一定要与接受广告的人订立合同,更没有履行义务的法律强制。然而,由于广告人在广告上使用的文字表述不同,以及各国法律背景不同,制度殊异,几种特殊的广告在法律上的效果也就截然不同。  相似文献   

15.
我国《合同法》第19条所作“要约不得撤销”的规定直接抄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GS)第16条第2款。从立法史看,《联合国国际货物绡售合同公约》第16条第2款是折中德国法模式与普通法模式的结果。不同国家的学者在解释该款规定时,虽然尽可能地考虑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但因该规定自身含混不清,他们的意见明显存在分歧。作为一种国内法规则,《合同法》第19条根本不存在调和不同法系规则的内在约束,因此,不可像不同法系学者理解公约的规定的那些方式进行解释。这决定了不应以融通不同规范模式而应明确以德国法模式作为解释第19条规定的出发点。具体来讲,应以限制要约撤销为立场,将第19条从宽解释为规定了三种限制撤销权的事由。根据其设立目的并权衡缔约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应将“要约不得撤销”的规范意义解释为,并非意味着违法撤销要约须负信赖损失赔偿责任,而是指撤销要约的通知不发生效力,受要约人的承诺通知只要适时到达了要约人,合同即可成立。  相似文献   

16.
林诗锋 《行政与法》2004,(11):12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承诺方式的效力的规定,过于原则,易出现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合同法》第22条进行剖析,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承诺方式和要约指定方式的不一致、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承诺、行为承诺效力的发生标准等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对要约的撤销、合同的撤销和债权人的撤销权,首次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较之《民法通则》对这类问题的规定更加全面和具体。本文拟就合同法中撤销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一、械用与撤用权在法律上,“撤销”一向运用甚广,如撤销专利权、撤销注册商标、撤销行政处罚、撤销判决或裁定、宣告死亡和失踪的撤销、遗嘱的撤销、赠与的撤销、要约的撤销、合同的撤销等等。撤销,望文生义就是取消。从法律上看,撤销就是一种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8.
本文首先解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制定背景、内涵和适用范围,然后将其与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的判定规则进行对比分析。根据当代国际商事交易的特点,就《公约》第19条和受其影响的中国合同法中涉及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的判定规则的发展和改造进行了探索。  相似文献   

19.
要约构成的几个条件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由此可见,要约与承诺是达成合同所必不可少的程序。它们构成了合同的轴心,一般而言,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了承诺,合同就成立了。有时候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会立刻一致,而需要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会出现要约、反要约的情况,这时合同经过反复协商才能得以达成。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20.
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区分为要约与邀请要约,认识并不一致。一是把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都说成是要约,无要约与邀请要约的区分。二是认为,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区分为要约和邀请要约,但并未确切提出两者的概念及区分标准。我认为是应该区分要约与邀请要约的,区分的标准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提出了可能订立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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