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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票据内容的确定性王春婕票据作为一种要式、文义证券,其内容的确定性显得尤为重要。按照票据内容确定性的要求,票据上应记载的重要事项,即金额、时间和当事人应当确定,如果这些事项不予记载或记载不完整,那么或导致票据自始无效,或导致票据权利、责任无法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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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票据法实行签名归责原则。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这条规定表明:第一,票据行为人成为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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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业务员在购货途中丢失一张空白的银行转帐支票、支票空缺的事项有:票面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空白支票丢失后,该公司前往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依据有关规定,拒绝受理挂失.无奈.该公司只好向其开户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以避免其可能遭受的损害.法院收到该公司公示催告的书面申请后、对于是否予以受理的问题,出现明显对立的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下应受理.特此种观点的理由是:第一.依据票据法规定,空白支票欠缺必须记载的事项.其本身并未生效,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最终目的在于作出除权判决.既然属于尚未生效的票据.也就无所谓解除其票据法律效力.因而失票人只能发出止付通知,而下能依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第二,依据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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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载体,要求其本身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不存在瑕疵,才能准确地表明票据上的一定票据权利义务的存在,并且据此对票据上的权利进行行使和保全。然而在票据实务中,由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通过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所实现的,因此,票据当事人因各种各样的原因,使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不相符合的情况,这样就使票据关系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票据的伪造、变造就是影响票据法律关系的原因之一。本文仅就票据的伪造、变造作一初步的探讨。一、票据的伪边、史迪的法律性质票据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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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空白票据的有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空白票据的有关法律问题中山大学谢石松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在第85条将票据金额规定为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后,又接着于第86条,作为例外,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①,从而,在我国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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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代理人签章的行为,应不属伪造票据之行为,无权代理人签章后骗取他人财物的,如果成立犯罪,并不构成票据诈骗罪,而有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无权代行人签章一般情况下应构成票据伪造。如果行为人以此来骗取他人财物的,有可能构成伪造型票据诈骗罪或者冒用型票据诈骗罪。行为人非法补记空白支票非法取得财物后据为己有的,对于非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要么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要么构成侵占或贪污罪;对于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代填人应构成盗窃罪。行为人非法补记空白支票骗取他人财物的,对于非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应区分情况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或普通诈骗罪;对于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其不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而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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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改造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与担保法上保证制度类似 ,票据保证制度是担保主债务履行的从债务 ,因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 ,但由于在实践中由于票据保证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故其制度呈现鲜明特点。一、关于票据保证的成立制度问题作为一种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必要保证事项后 ,保证即告成立 ,无须票据主债务人(被保证人 )同意 ,也无须主债权人同意。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日本票据法均采此主张 ;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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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空白授权支票的几个问题孙昌兴一、空白授权支票的形式及成立要件。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空白授权支票仅有两种:未记载金额的空白支票和未记载受款人的空白支票。为促使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障安全.我国《票据法》没有确认空白出票日的支票。空白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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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确定原则,是英美国家票据法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这项原则要求票据上所记载的重要事项,即金额、时间和当事人,应当确定。确定的依据在于票据记载内容的本身,需要借助于票据记载以外的资料或证据加以补充、印证或计算的,不构成票据记载的确定。这项确定,在适用上不求绝对,但求合理。一项记载内容,是否已合理的确定,属于事实问题,由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个案原则,分别认定。 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时间或当事人不确定,将对票据的基本属性即流通性构成破坏,从而使票据从根本上丧失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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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为严格要式证券,其记载事项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汇票在出票时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此即为票据金额记载的规定。《票据法》第75条第1款、第84条第1款就本票与支票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此外,《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此应属于票据金额记载的方式及判断标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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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比如某公司职员盗用公司印章签发支票、一票据拾得人假冒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背书等;票据变造,是指以行使票据为目的,没有变更权限之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比如某持票人将票据金额由5万元改写为50万元、某人将他人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由“山西”改为“陕西”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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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律特征及其成立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的凭证,谁持有票据,即享有向出票人或承兑人(即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债务人负有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因此,《票据法》对票据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并明确规定了票据权利时效。如果持票人所持的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即要件不完备)或者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就可能丧失其票据权利,而票据债务人则可因此免除其票据债务,获得与其应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为救济持票人的利益,均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票据法》第18条又专门为持票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