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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金融创新不仅可以促进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进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在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各国出现了一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表现为金融监管法律理念的创新、主体创新、监管模式创新以及金融监管运行方式的创新。而金融监管法律价值目标的重新定位、机构的创建、审慎监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监管执行的国内国际的协调与合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新型审慎金融监管模式,同时也使我们能更加有效地应对和促进了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  相似文献   

2.
论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理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带来风险。金融监管活动向金融法律监管过渡符合金融监管工作的内部规律,也是"依法治国"方略下的正确选择。而以法律监管作为金融创新规制的主要手段是这一趋势的体现。在金融创新的法律监管理念上,我们应当秉持以金融安全优先,充分创新与有效监管结合的理念。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最具代表性的金融衍生品——信用违约互换(CDS)为例,结合次贷危机后第一例CDS诉讼——“瑞银诉Paramax”,分析了CDS这一金融创新异化的过程以及法律因素在其中扮演的角色。CDS的形式是市场主体之间缔结的合同。正是合同下的履约风险消解了CDS作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基本价值,促成了其从保险机制到投机工具、从合同到不受监管的“证券”的异化。这也表明,以形式至上为特征的法律与监管机制在功能(实质)至上的金融创新面前恐怕难以避免失败的结局。  相似文献   

4.
我国金融理财产品市场上出现的种种法律纷争在事实上说明了以机构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法律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因此需要引入功能监管理念来重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为此,在金融法律制度变革方面需要扩大对证券法律概念的界定,厘清公募与私募的法律界限以及重新理解信托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5.
由中央转至地方、从融资走向监管是地方金融监管权重返本位的两种呼唤,而其在归位路上又遭遇了“GDP中心主义”指引下地方政府财政功能金融替代和“央地”金融监管权责划分现行方案所致“恶性循环”的双重羁绊。重新调整“央地”在财税、金融等重要经济领域的权责配置实乃问题解决的根本之道。然而,“央地”经济权力结构在短期内无法获得协同推进的情形下,如欲单独实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重融资、轻监管,重审批、轻监控”观念与行动方式的转变,须建立防止地方金融监管权被干预或滥用的程序控制机制,并确立中央督察式的省以下垂直监管体制,同时通过社会权力的引入来弥补中央政府与地方民主监督的缺失。  相似文献   

6.
数字经济发展进入“深化应用、规范发展和普惠共享”时期,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却仍处于错步演进过程中。监管科技创新易于失败有其特殊性和深刻根源,有必要强化监管科技和金融科技双层容错机制。在监管机关、第三方技术提供方和被监管机构的三元目标冲突下,监管科技与合规科技面临衔接失灵的困境,应转变理念走向容错性监管。容错性监管并非不监管抑或运动式监管,而是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相对容错空间,激励创新并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监管,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强调在常态化监管中稳定预期。在双层容错机制中,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是上层容错主体,容错免责的客体是担当作为、勇于创新的金融监管者,容错内容应从单纯的开发区域试验田,向全面推动监管科技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双头并进转化,同时突出程序优先性与问责精准化。  相似文献   

7.
靳文辉 《法学》2023,(4):133-146
金融监管法的体系化建构对于保障金融监管的连贯性、一致性、条理性和稳定性至为关键。当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因体系化不足导致的立法碎片化现象客观存在,监管法实施中的波动现象时有发生。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监管法数量急剧增加、制度规模不断扩大、规范内容日益庞杂的现实使得金融监管法的体系化建构尤为迫切。金融监管法应以金融安全原则、金融公平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为内容及序位来构建内在体系所要求的价值系统,以监管行为为“规定功能”的法概念,以预防行为、预警行为和处置行为为内容来构建外在体系所要求的规则系统。实践中,对金融监管法的融贯性和开放性的保障,对“原则—规则”模式的落实,是金融监管法体系化功能展开的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8.
吴卫军 《法学》2012,(5):153-157
一、金融检察介入金融监管的原因和作用(一)金融监管存在"真空"需建立多层次的法律监管体系予以完善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但金融创新却天生具有规避监管的属性。由此,金融监管始终落后于金融创新,形成一个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循环。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加上金融创新不断产生兼有银行、证券、保险属性的金融"混血"产品,导致了明显的监管竞争和监管缝隙。更为严重的是,我国存在着规模巨大的非正规金融(又称地下金融)行为,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在我国对金融业实行市场准人的现状下,虽然针对非正规金融行为中常见的非法集资成立了部  相似文献   

9.
杨松 《政法论丛》2023,(1):51-64
数字货币作为数字时代的重要标志,经历了比特币、数字稳定币、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阶段。CBDC的研发遵循传统货币基础和功能结构,但是采纳了批发型和零售型不同做法,反映了金融发达体与新兴金融经济体不同的市场逻辑和制度逻辑。CBDC带来的国际货币多元化冲击货币主权制度,推动国际支付体系扁平化,形塑国际货币竞争新格局,助力国际货币“三足鼎立”。CBDC仍然面临着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法律保障、国际标准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国际法协同、CBDC跨境使用风险法律防范等问题。推进数字人民币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统筹建设,加强CBDC基础设施与货币互换网络布局,以技术创新带动监管模式升级。在国际法层面,也要构建以数字人民币为基础和核心的跨境支付体系,加强数字货币技术和规则构建的国际协同与合作,积极推动建立全球数字货币篮,并纳入国际货币体系。  相似文献   

10.
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立法与监管变得愈加重要。在不断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微观合规监管、竞争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同时,需要逐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宏观审慎监管,这需要在法律上解决一个关键问题,即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纳入以及如何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这一问题关系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以及法律制度创新等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难点,亟需从理论上开展深入研究。目前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全面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还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和现实基础,通过创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将符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特征的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制度的框架,实现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全覆盖,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市场法律治理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是当前金融法治建设必须尽快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11.
在金融自由化的情势下,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已不能全面解决风险监管中的问题,这显然不符合有效金融监管的要求。金融法律监管的国际化是完善一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在现阶段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更需要我们思索如何加强金融的法律监管。  相似文献   

12.
网络金融监管在蓬勃发展的网络金融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但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着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模式滞后等缺陷,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网络金融的积极发展。未来可以从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和问题着手,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协调监管和创新,实现跨境合作的立法监管,建立专业化监管模式,完善我国网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从而更好地控制网络金融发展各个阶段出现的风险。  相似文献   

13.
在次贷危机的背景下,要确保碳金融市场的本质及功能不发生异化,必须反思次贷危机的致因,检视美国的金融改革,避免碳金融资产蜕变为有毒资产进而诱发“次碳危机”。次贷危机发生的深层诱因包括由过度投机导致经济泡沫规模过大、由次级资产集合构成系统性风险、由过度创新金融资产证券化隐藏并传播风险,这些应成为构建碳金融监管制度框架防范的重点.同时,次贷危机暴露的金融监管缺陷应成为完善碳金融监管权配置的警示。碳金融监管制度体系既应将碳排放权作为一般商品或衍生工具进行规制.也应对碳排放权进行特别规制,实施诸如持仓限额、执行价格、阻止过度杠杆投资等措施,防范碳资产过度投机化和泡沫化。  相似文献   

14.
信息监管: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之最优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将间接融资直接化,打通了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但其系统性风险的放大功能对流行的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也提出了严重挑战,美国次贷危机即彰显了现有监管模式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缺陷和失败。反思次贷危机的根源,本质上可以归咎于金融信息披露的严重失范。比较美国新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立足中国实践,重构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以信息监管为中心,以此构建一个统合的金融信息平台,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并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和监管者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全程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穿透式金融监管是一种"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监管方法。它植根于金融监管中的功能监管理论和行为监管理论,并大量存在于我国金融监管规则和执法中。穿透式方法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运用,是和金融监管政策紧密相连的。在严监管时期,金融监管政策收紧,金融审判会受到政策导向的影响,较多运用穿透式方法,刺探交易背后的真实目的,突破外观主义的法律关系,从把握交易关系的实质出发进行定性,以确保金融监管规则目标的实现;在弱监管时期,金融监管政策松化,法院在法律关系的判断上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通过登记公示的内容从外观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较少进行实质穿透。文章认为由于穿透式方法会破坏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和法律的稳定性、过度限制交易自由和意思自治,法院应当在金融审判中谨慎使用穿透式方法。  相似文献   

16.
银行危机处理与市场退出法律机制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寻求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及处理金融危机的措施应是金融监管当局实施监管的重要内容。本文着重从银行业出发,通过对世界各国立法与实践的实证分析,提出我国架构金融危机处理和市场退出机制的设想,以期对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数字代币已发展为类型多样的庞大集合,各国对数字代币的监管亦采取了不同的模式、架构及法律机制.伴随资本市场产品监管架构的集中监管模式与包含证券监管架构、货币监管架构等的分散监管模式各有短长.在不同监管模式中,信息报告、营业限制、行为监管及监管沙盒等法律机制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对数字代币采取相对集中的分散监管模式及灰产监管架构,需要从四个方面进一步推动数字代币监管的法治化,需要及时研究分类监管方案、制定相关标准、引入监管科技,为应对未来数字代币监管与治理之挑战作准备.  相似文献   

18.
以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体系予以国际层面的研究,以人民币加入SDR为例来诠释中国导向下的国际经验嬗变问题;以中国叫停“熔断机制”为例诠释中国导向下的国际经验转化问题。以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容作为开展国内层面研究的对象,金融市场是决定中国经济继续中高速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金融监管当局经常混淆管制和监管的界限,习惯于事前管制,而忽视事中或事后监管。金融监管必须回应市场,形成风险应对型的监管格局。金融市场的整体性、金融资源的流动性急需克服监管模式的部门化和碎片化,在机制设计方面注重信息均衡和有效激励,注重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两个方面,避免机构监管的板块化,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明确承担宏观审慎职能。  相似文献   

19.
次贷危机后对银行监管权配置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次贷危机再一次引发了对金融监管制度及其运行绩效的思考。金融监管制度的合理性及其有效性关键在于金融监管权力的配置结构,因为金融监管的宗旨在于有效协调和控制监管权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鉴于银行监管的核心地位,银行监管权的配置直接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监管的效果。银行监管权的法律配置是指法律对以银行权利为干预对象的权力的认可、界定、行使和制约提供的制度性安排。追析美国次贷危机所反映的银行监管权配置问题以及监管的局限性,为中国银行监管的有效实施提供制度架构和规则组织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刘迎霜 《当代法学》2014,(3):120-128
金融危机后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改革使得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格局中由"去央行化"跨越成为"金融监管超级警察"。其理论基础就在于中央银行职能与宏观审慎监管目标和工具的高度契合性。我国于2003年从立法上剥离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但是,在危机后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建中,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处于主导地位,赋予宏观审慎监管职权。应将我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从法律上予以明确,予以法制化,也即:在法律上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地位和目标;从法律上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的具体职权;从法律上确立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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