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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进一步阐明,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三款也规定了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是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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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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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辩护。第3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纽约州刑事诉讼法第170·10条和第180·10条规定:被传讯的被告人,在被传讯时及在此以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刑事被告人享有律师帮助辩护的意义在于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以及保障法庭公正审判。在美国,从怀疑一个人犯罪而警官讯问他时,就应该通知他可以得到律师的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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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刑事辩护有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两种。委托辩护是由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及其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指定辩护是指某些应当有辩护人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的惯例,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一般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1.由人民检察院派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2.被告人是聋哑和其他有生理缺陷不能辨别事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4.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几个被告人之间有利害矛盾,如果允许其中一个被告人有辩护人,则其他被告人也必须有辩护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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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而逮捕拘留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认为有扣押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邮电机关加以扣押。”前一规定只提到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批准,未提到人民法院,扣押邮件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被告人(认为必要时);后一规定除授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外还授权人民法院扣押邮件,但扣押邮件的对象不是所有被告人,仅是“被逮捕、拘留人犯”。这两条规定为什么不一致?(上海季遵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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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八条,都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四章,又着重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原则。而律师则是根据被告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专职人员。在正确理解党的政策和我国法律制度本质的基础上,运用刑事诉讼理论来研究和阐明有关刑事诉讼中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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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七十六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均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弁护。”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确切不移地贯彻了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这项规定。我们贯彻弁护制度,为的是有利于社会主义,有利于无产阶级专政,有利于审判工作。通过弁护,协助法院全面地弄清案情,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从而达到准确、有力地镇压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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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批判辯護人的“有利被告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享有辯护权,是我国重要法制原則之一,也是我国訴訟中的一項民主制度。苏联及各人民民主国家在宪法中都有明文規定这項民主制度。我国宪法第七十六条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辯护。”这說明辯护制度已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則。为了保証被告人能真正行使辯护权的民主原則,法律上規定除了被告人自己有权进行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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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内又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前七日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从以上条文不难看出,刑事被告人只有到审判阶段才有权利委托辩护人辩护,而在侦查阶段是不能委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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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2)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作为一定阶段特殊公民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其人身权利受保护也是不容置疑的。为了保障刑事被告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权是国家赋予被告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法律规定,被告在全部诉讼过程中,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有权阅读询问笔录,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有权提出自己书写所供述的情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还可以依法委托带护人为其辩护.有权传唤证人和调取其他证据。有权申请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对案件一切证据和全部事实进行辩解.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有权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有权对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等。但是被告人的这些权利,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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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但是,有的同志认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可以不立即释放,理由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抗诉期尚未过去的情况下,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只是应当立即释放,而不是必须立即释放,在特殊情况下,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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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查阅修改前的刑诉法,在第三十九条可以见到主要内容与此相同的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内容与原来的规定相同。笔者认为,由于基本照搬原条文,现行刑诉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存在疏漏,该条文中关于行使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的机关的规定与我国宪法及刑诉法的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应根据宪法的规定与刑诉法的立法原意对该条进行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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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当其面临刑事指控时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诉讼权利。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已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做出了规定。我国宪法亦明确赋予‘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权利。0刑事诉讼法也相应作出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辩护权的实现,如《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嗽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并且在第四章对“辩护”作了专门的规定。现就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关于行使辩护权的主要问题,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真正实现将宪法规定的、仅限于“纸面上的权利”变为公民切实享有的现实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