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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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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缺陷,并结合大陆法系期待可能性理论与犯罪构成要件关系,分析了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而提出借鉴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双层次模式,将我国的犯罪成立理论分化为犯罪的基本要件和责任阻却事由,并将无期待可能性与责任能力缺失或降低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与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为主要内容的排除违法性行为一起共同构成责任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2.
罗翔 《证据科学》2016,(4):485-493
犯罪构成理论与证明责任理论可以互补.三阶层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可以作为证明贡任分配的合理标准.构成要件该当性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的推定机能.控诉方应承担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提出责任和超出合理怀疑的说服责任,被告方承担构成要件阻却和违法阻却事由的提出责任,且要让人产生合理怀疑.被告方负有提出责任阻却事由的责任及优势证据的说服责任.通过证明责任理论,可以说明主观构成要素的合理性,理清推定故意和过失的本质.同时,本文也对事实错误与禁止错误、修正构成要件与特殊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3.
论被迫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体系性地位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犯罪构成体系的不同和立法技术的原因,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关于被迫行为体系性地位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明确的是,首先,从犯罪论体系科学性的角度,应当区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其次,从被迫行为体系性地位合理性的角度,被迫行为应当是一种责任阻却事由而非违法阻却事由;最后,从现代刑法的发展方向的角度,被迫行为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阻却事由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被迫行为的体系性地位,中国刑事立法应当做如下调整:第一,变作用分类法为分工分类法,借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关于共同犯罪人分类的方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第二,对因受强制而实施侵害法益行为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单独作出规定;第三,以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模版,改革中国现行的犯罪构成体系,在新的犯罪构成体系中,被迫行为的体系性地位应当被界定为独立的责任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4.
被胁迫作为阻却犯罪成立事由的法律性质在两大法系刑法理论中都有争议。在大陆法系国家,针对其与紧急避险之间存在等同或区分的关系,其法律性质可相应划分为三种类型:为排他型违法阻却事由、排他型责任阻却事由与违法与责任阻却二元化事由。在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被胁迫法律性质一方面传统上被认为属于可宽恕性抗辩事由,而另一方面新的见解既有将其视为正当化抗辩事由,亦有学者认为其属于独立抗辩事由以及特殊标准的可宽恕事由。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关于被胁迫法律性质的上述争议,认为在两大法系中,作为排他性的理论具有绝对化和地方性的弊端,从而应当确立二元化的法律性质理论。  相似文献   

5.
论犯罪构成与犯罪阻却事由的关系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从刑事立法角度而言 ,犯罪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是基于同一虚拟事实所设定的具有不同内容要求的法律规范形式 ,两者是一种并列关系 ;从刑事司法角度而言 ,犯罪构成与犯罪阻却事由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引用的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价值评价体系 ,两者是一种基础与上层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期待可能性阻却事由所致期待可能性缺乏,是责任的消极要素。缺乏责任不同于阻却责任。我国刑法中的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属于缺乏责任事由而非阻却责任事由。国外刑法理论有将防卫过当与避险过当列为阻却责任事由的说法,而在我国刑法中,作为从宽处罚前提的防卫过当与避险过当不宜认作阻却责任事由。国外刑法理论与实践虽然承认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阻却事由,但我国应当将期待可能性的阻却事由限定在法定或有权解释的范围内。我国《刑法》与司法解释对于家庭内部盗窃、出卖亲生子女、当事人毁灭证据、某些收买被拐卖妇女、受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行为的非罪处理,均存在基于此类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具有相同的入罪要素和犯罪构成雏形。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出罪要素上,即前者具有犯罪豁免性质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的出罪要素,而后者没有犯罪豁免事由的出罪要素。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具有明显违反法治精神的缺陷,在处理复杂疑难案件上并不比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更有优势。对于各种类型的复杂疑难案件,并非更换犯罪构成体系即可解决问题,主要应从刑法解释论、罪数形态论、认识错误论、共同犯罪论、违法实质论等其他相关理论来探求解决问题之道。  相似文献   

8.
被胁迫作为阻却犯罪成立事由的法律性质在两大法系刑法理论中都有争议。在大陆法系国家,针对其与紧急避险之间存在等同或区分的关系,其法律性质可相应划分为三种类型:为排他型违法阻却事由、排他型责任阻却事由与违法与责任阻却二元化事由。在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被胁迫法律性质一方面传统上被认为属于可宽恕性抗辩事由,而另一方面新的见解既有将其视为正当化抗辩事由,亦有学者认为其属于独立抗辩事由以及特殊标准的可宽恕事由。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关于被胁迫法律性质的上述争议,认为在两大法系中,作为排他性的理论具有绝对化和地方性的弊端,从而应当确立二元化的法律性质理论。  相似文献   

9.
于欢案引发的争议为区分不法与有责提供了新契机:不法是依据法律的行为规范进行的评判,必须受罪刑法定原则之明确性的约束,违法阻却事由是法律激励的行为,不应当承认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是根据法律的裁判规范进行的评价,必须受罪刑法定原则之价值性的约束,责任阻却事由是法律宽恕的行为,可以承认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于欢的行为并非法律激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于欢在遭受辱母等侵害时实施过当防卫,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具有责任阻却事由,应当宣告无罪。  相似文献   

10.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认识论反思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刘远 《法学评论》2004,22(2):43-48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建构和规范选择 ,应在形式理性与实体理性的矛盾关系框架内进行。在这一认识论基础上 ,本文讨论了两个问题 :一是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二是判定期待可能性的标准。作者认为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应分化为“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阻却事由”两个层次 ,期待可能性作为一个独立的规范评价指针 ,不能完全形式理性化 ,故属于犯罪阻却事由层次 ;判定期待可能性的标准是一个司法问题 ,故应采“行为者标准说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律制度理念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公司制度的理念追求是全方位的,既要追求公司的自由效率,又要追求公司活动的社会安全;既要追求公平,又要追求社会正义。由此导致公司制度理念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交叉、重叠、矛盾和冲突。对此,应弄清公司制度诸理念之间的内在关系,认真把握各理念追求的实现途径,对公司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刑法国际化:内涵·成因及其表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苏彩霞 《现代法学》2002,24(5):150-153
刑法国际化就是指刑法发展进程中各国相互吸收、彼此渗透、趋于接近、共同前进的趋势 ,这一趋势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法律和其他方面的原因。并且 ,刑法国际化的趋势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已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13.
杨帆 《政法学刊》2001,18(5):30-31
公正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高价值目标。起诉作为刑事诉讼中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环节,其公正价值包括二层含义一是实体公正;二是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在起诉阶段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运用法律。程序公正强调在起诉阶段加强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共同作用,相辅相成.  相似文献   

14.
限制的限制:德国基本权利限制模式的内在机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与其它国家宪法的概括规定方式不同,德国《基本法》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放在各项基本权利条款中进行差异性处理,这种差异性处理通过对法律保留的不同规定而达成。作为重要补充,《基本法》又在基本权利一章的结尾处对各基本权利条款中涉及的法律保留本身作了一般性限制。这样的限定模式,与其说是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如说是对限制的限制。在此意义上,德国《基本法》在基本权利规范的理性设计与保障人权目标实现之间的关联上,提供了一种立法经验示范。  相似文献   

15.
法律的惯性是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法律的惯性对指导立法、指导修改法律以及指导法院判案具有重大意义。法律的惯性与一定的社会状态相对应,在法律的实施中,法律与社会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当社会出现不和谐状态时,应及时修改相应的法律,法律的惯性最终会引导法律走上有序状态。  相似文献   

16.
周茜蓉 《政法学刊》2006,23(2):85-93
实现广东公安工作现代化必须研究广东公安工作的基本问题。广东公安工作现代化转型的基本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问题:第一问题是,广东公安工作开展所处的环境所是,即公安治理对象或公安客体问题。它确立社会治安治理的对象,使公安工作有的放矢。第二问题是,公安工作得以开展的主体条件,即公安主体问题。它确立社会治安治理主体的职能、结构、运行模式、管理模式和观念支持。二者相互联系,相互推进,共同促成公安工作现代化的达成。  相似文献   

17.
从诚信教育的角度来说,大学生网络学习主要有自主性学习和自发性学习二种形式。针对大学生网络学习的特点,大学生诚信的网络教育应当采取积极性和消极性二种策略,这二种策略做法不同,却又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大学生诚信网络教育的整体思路。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田玉 《河北法学》2004,22(11):79-83
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 ,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有蜕化为“一审终审”的危险 ,加上其他一些弊端 ,两审终审制度渐呈难以为继的趋势。在构建我国三审终审制过程中 ,不必拘泥于三审上诉为“法律审”的限制 ,而应当考虑审级制度与再审程序的互相协调、作用互补。同时 ,要对现行各级法院的职能作出调整和分工 ,从组织机构上保障三审终审制度真正得到实施。  相似文献   

19.
除传统之“亲不为证”外,我国古代对证人资格殊少限制,只是到了唐代,才将证人自身之作证能力纳入到了证人适格的考察范围。近代以来,受认识深化和外来文化的影响,并基于政策性、可靠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等因素的考量,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变化很大,实现了从重在证人的适格性审查到证言的真实性审查、从单向容隐到同居相隐再到特权容隐、从道德义务到法律义务再到道德义务和法律权利的结合体等几个转变。  相似文献   

20.
马岭 《北方法学》2009,3(2):18-27
社团成员的权利是每一个成员在其团体内享有的对本社团事务的参与权;社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法人的权利,它既是相对于国家权力、也是相对于其他社团权利和其他公民权利(以及人权)而存在的。社团的权力不同于社团的权利,是对内而非对外的,其来源主要是法律授权和结社者的构建。社团权力具有私权力的特点,它比国家权力距离个人更近,但其强制性相对淡化。社团的责任源于社团的权力,不行使权力或权力行使不到位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社团权力应当保障其成员的权利而不应压制其权利,社团领导人应该有引领其成员的作用和能力,他们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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