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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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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说认为,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公法上环境管制的手段,效力并不及于作为私法的侵权法。然而法院在不可量物侵权的实际案例中却又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是,既有学说仅仅注意到了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侵权行为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没有注意到造成损害结果的真正原因并非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而是排放行为造成的环境质量的下降(以环境质量标准是否达标界定)。把关注点仅仅放在作为管制手段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而忽视了环境质量标准的司法效力,是造成理论困境的主要原因。放弃污染物排放标准侵权法效力的讨论,构建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效力模型,才能从根本上阐明环境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法律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2.
金茹雪 《行政与法》2020,(4):101-111
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实务中特殊侵权向一般侵权逃匿的做法屡见不鲜,亟待厘清环境管制标准和损害之间的关系。侵权责任的成立可以损害的满足度为切入点,借助动态系统论在过错程度之间形成弹性化的评价体系。当受保护法益为绝对权时,按照特殊侵权处理,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是否违反管制性规范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当受保护法益为纯粹精神损害或纯粹经济损失时,必须以过错的满足度加以补偿,是否违反管制性规范成为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合规抗辩成立。  相似文献   

3.
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提出注册商标无效进行抗辩时,法院因无权直接对注册商标效力做出判决,导致纠纷解决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在现有法律规则内,法院应积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注册商标无效抗辩事由是否成立,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对侵权纠纷审理判决。  相似文献   

4.
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因严格遵循行政、司法职权的绝对分立,产生了一系列实践难题,社会各界对此提出了质疑和批评。早期的理论认为行政行为带有主权性质而否定它有受司法审查的效力,行政行为效力的绝对性带有王权的色彩。现代行政理论正从崇尚权威转向强调服务社会职能,即行政行为必须实现它所服务的社会目的,因而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可以变更的。基于效力性、专业性和对外法治建设的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具有审查专利效力的权力。为了避免平行诉讼中与行政权的过度冲突,法院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有限地审查专利效力,并且这种确权权力是相对的,效力仅限于个案。作为协同的制度,现有技术抗辩应限定于等同侵权领域。同时,在审查效力的认知标准、证据适用标准等方面,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效力审查的标准应趋于统一。  相似文献   

5.
1、前言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如果发现专利存在无效理由,可以在侵权诉讼中采取什么样的侵权抗辩?在日本,一直以来,即使是在专利存在无效理由的情况下,实务中仍然是采用如下的权限分配原则1:“既然专利已经被授权,除非有确定的宣告授权无效的决定,否则效力不会当然丧失。通常法院是不能对专利是否适当、是否具有效力进行判断的。被诉专利侵权的被告也必须通过无效宣告决定来使专利无效。”2为此,在日本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存在无效理由时,被告往往会采用公知技术抗辩说(自由技术的抗辩说)、限定解释说、技术范围不确定说、当然无效说、权利…  相似文献   

6.
环境质量标准是界定环境是否受到某种污染的各类限值,离开一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在大多数情况下将难以判断。在存在环境质量标准且其自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未受质疑的前提下,应当承认环境质量标准在侵权法上界定是否存在污染的效力,从而承认被告的合规抗辩。如果环境中的特定污染物没有超过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限值,无论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超过了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者都不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如果环境中的特定污染物超过了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限值,该污染物系排污者的排放所致,且能够认定污染物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排污者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当不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对同一污染物限值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以更加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为进一步判断人身损害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门槛":当污染物超过更加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限值时,则进入判断因果关系的程序,否则,排污者不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环境质量标准是判断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是否具备相当性的合理界限,从而也是利益是否受侵权法保护的边界。  相似文献   

7.
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急剧增长,大大超出产业的创新规模,使专利权的质量备受质疑。在不同的专利改革方案中,伯克-莱姆利方案强调法院在控制专利质量方面的作用,并认为它最具效率。我国法院在侵权之诉中以不侵权抗辩为手段,以权利要求的解释为媒介,间接处理专利权效力争议,扩大了法院审查专利权效力的权力,是中国版的伯克-莱姆利方案。当然,法院间接处理专利权效力的范围应限于明显无效的情形。这一路径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所确认,也为专利法上现有的技术(设计)抗辩所承认。此外,法院依行政诉讼法审查专利效力,处理的数量远远少于有效专利、民事争议以及适用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的数量,故有必要予以提升。  相似文献   

8.
我国版权法中对间接责任没有明确系统的规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版权间接责任问题时,往往只能借用民法通则框架之下的共同侵权制度,来弥补版权法上的缺憾。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间接责任问题日趋复杂,有关共同侵权的相关规定则日益显得过于单薄,不但对法院的司法实践缺乏明确的指导,而且在理解适用中容易产生歧义。《论中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的建立-兼论网络服务商责任制度的完善》一文的作者主张,在中国版权法体系中对侵犯版权的间接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对间接责任加以规定的过程中,我国版权法可以进一步借鉴美国和欧盟等国家的立法经验,针对包括网络服务商在内的各种  相似文献   

9.
周辉 《中外法学》2023,(2):365-382
随着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在线播放等为代表的新型网盘服务的发展,著作权人对网盘平台服务器上作品的控制力进一步下降,网络著作权侵权风险更加突出。但是,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网盘平台的著作权法律责任适用存在显著困难:一方面网盘平台很难因现有的服务创新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另一方面,网盘平台在收到合格通知后,只能采取在权利人看来仍很有限的处置措施。考虑到相关著作权法律制度适用后并不能约束新增的侵权风险,可行的解决方案是结合当前对于“守门人”和合规治理的理论制度探索,聚焦风险和纠纷集中的大型网盘平台,构建让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机制。综合考虑合规治理的特性、实施可能性、约束性和动力机制,不同大型网盘平台可以按照自主与灵活、能力与成本、合法与合作、问责与激励原则,自行或在著作权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审慎设计具体方案。  相似文献   

10.
职业管制的目标是职业行为负外部性之矫治与职业市场信息不对称之缓解。职业管制的路径包括但不限于:职业许可、职业认证、侵权诉讼、税收、职业责任保险以及市场机制等。各种管制路径均有其优势、不足及最为适合的职业领域。根据科斯法经济学思想中的比较制度分析理论,为了"社会成本"最小化,选择哪一职业管制路径,取决于该种管制路径的净收益相对于其替代性选择是否享有比较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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