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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遗嘱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立遗嘱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立遗嘱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遗嘱公证审查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一般对遗嘱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2.
正一、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抉择在实务中,通常做法是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38条的规定办理委托书公证,即证明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的签署行为的真实性。公证人员在办理委托公证审查时的基本心态是,委托公证只证明委托人的签名、指印及签署日期,对于委托书所涉的具体内容尽量少问或不问。这种证明方式导致在委托书公证审查中基本采用所谓的形式审查。诚然,委托公证及其他公证事项最基本的就是认准"人",然而只是将委托的审查标准定位在这样的标准上对于公证制度的长远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登记要求对相关事项具有实质性且与真实情况一致的审查,然而登记机构自身能力存在限制,又受制于一定的房率权限,因此这就要求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引入强制公证,对于不动产登记的强制公证首先需要公证机构进行实质审查,其次再有登记机构对公证的文书予以形式审查,从而实现不动产登记顺利完成。  相似文献   

4.
三、法律责任需要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对证明对象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对所有证明对象的审查,与其他登记机关的审查最大的区别在于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譬如,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据此,一般认为,既然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那么工商部门只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就可以了,而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要件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但法律对公证审查的要求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相似文献   

5.
实践中.公证员遇到把握不大或者有风险的公证时。往往喜欢用两大“法宝”,一种方法是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另一种方法则是证明签字或印鉴属实。这种间接的证明方式采用的是形式审查.即对公证事项内容的真实性不作审查.只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行为进行证明。与形式审查相对应的是实质审查.即对公证事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它是一种直接的证明方式。  相似文献   

6.
公证审查方式新探   总被引:5,自引:3,他引:2  
公证机构为确保公证书具备其应有的效力,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公证法》第28条、第29条明确规定公证员负有审查义务,但对于公证员履行审查义务应当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还是实质审查方式,《公证法》未明文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采用何种审查方式由“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和“有关办证规则”来确定。那么公证员如何进行审查才是尽到了审查义务,或者说公证审查究竟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学界有不同观点。通说认为,根据公证行业的实际状况,“在我国,公证人进行公证大部分是实质审查,只有少部分是进行形式审查。”  相似文献   

7.
从不动产登记行为自身的性质考察,我国不动产登记宜采实质审查模式;基于实证的考察,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应采实质审查模式,以体现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要求;基于转变政府职能角度考察和比较法的考察,我国不动产登记应分流实质审查功能而采形式审查模式,将实质审查功能分流给逐步转型为社会权力者的公证机构行使。  相似文献   

8.
认真研究公证机构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对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公证法律规范,提高公证队伍的专业素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公证执业风险,排除纠纷隐患,确保公证质量,维护公证的社会公信力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社会事物的纷繁多样决定了公证事项的复杂性。公证实务中,一些公证当事人申请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形式上看起来似乎真实合法,而实质内容往往并非如此;相反,一些从形式上看似乎不真实合法的事情,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审查的层面,而应该进行实质性审查,必要时还要进行法律推理、判断,即公证人员要善于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推理、判断,对公证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实质性的识别,并对识别结果予以证明。这个过程,我们称它为“推理公证”。  相似文献   

10.
张卫平 《法学研究》2011,(1):98-110
公证证明具有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法院对公证证明事实的实质审查判断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或排除,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而言则具有免证的法律效果。公证证明在证据证明力方面具有优越性。公证证明的效力源于法律上的推定。公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存在复式证明和单式证明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公证文书都是一种证据,在证据属性上属于书证,且是公文书、报告性文书。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当事人要求确认公证文书真伪的诉讼作为确认之诉加以规定。除涉及公证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证明事项在内容上具有很强主观性以及其他难以通过公证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以外,其他经公证证明的事项无须质证。  相似文献   

11.
段伟 《中国公证》2005,(9):16-17
我国<物权法(草案)>采用了实质性审查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实质性审查不应成为登记机关审查的唯一方式,在可能或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形式审查的存在.而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公证,由公证处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向登记部门提供公证书,则是登记机关的一种合理、科学的形式审查方式.  相似文献   

12.
物权登记与法定公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汤维建  陈巍 《法学论坛》2007,22(1):22-25
公证机关的实质审查无论在能力和"便民"方面较之登记机关更有优势,也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趋势.我国应在物权立法上引入法定公证制度,基于公证跟随登记的原则,与物权登记制度衔接.  相似文献   

13.
钮立新 《法制与社会》2012,(27):159+161
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申请时,首先要明确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这就对公证员提出了严格审查的责任要求,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做出相关规定.鉴于审查明确公证申请人身份的重要性,本文拟从公证申请人身份审查存在的问题和国外相关立法的规定出发,探讨公证申请人身份审查应当遵循的标准,暨对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预防纠纷是公证的核心价值,公证公信力的实质主要是对公证申请人的利益保障、避免纠纷的保障。提升我国公证业正面临两大瓶颈:一是公证机构在行政体制与个人体制之间徘徊,二是公证人员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操作规则上不统一。本文指出须从立法体系,法律宣传,机构设置,制度创新,人员素质和行业规范等方面落实对策。  相似文献   

15.
中国公证协会于2008年4月23日颁布了《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5条为房屋委托书公证审查确立了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两种方式。虽然目前委托书公证并没有严格要求必须采用哪一种审查方式.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接受委托书的第三人的需要.可以进行形式性审查或实质性审查。但笔者认为.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优先采用实质性审查.只有在对委托书的内容或者目的等有疑虑时才向当事人告知采用形式性审查.而在明确有非法的内容存在时则应当拒绝办理。笔者这样考虑主要基于三点原因:一是委托书公证的新动向。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时代背景下.因受到利益驱动不法利用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委托买卖房产公证书中有些当事人巧妙地设计让受托人凭经公证的委托书即可对房屋进行自由处分.  相似文献   

16.
预防纠纷是公证的核心价值,公证公信力的实质主要是对公证申请人的利益保障、避免纠纷的保障。提升我国公证业正面临两大瓶颈:一是公证机构在行政体制与个人体制之间徘徊;二是公证人员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操作规则上不统一。本文指出须从立法体系,法律宣传,机构设置,制度创新,人员素质和行业规范等方面落实对策。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变动法律制度涉及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和效率是立法者矢志不渝的追求。本文分析法定公证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构建我国的公证前置审查模式,包括法定公证的适用范围、责任保障机制、公证核实权重新定位、部分法定公证事项收费的调整以及其他配套措施,将公证前置实质审查与登记机关的窗口审查相契合,实现审查业务的分流,确保合同的效力,贯彻公示公信原则。法定公证以实体法为依托,通过限制形式自由,实现实质上的真正自由。  相似文献   

18.
常密菊 《中国司法》2004,(11):32-34
我国公证行业经西安宝马假票案后,其公信力和诚信度被公众屡屡质疑。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公证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以期重新树立起公证职业群体的崭新形象?于是有人提出赋予一些专门机关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公证员协会对公证的审查权,以确保公证的质量。他们认为中国公证制度只有依赖于这种严格审查制度的建立,才能够得到完善和发展。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实难苟同。本文拟就公证审查权的内涵、现状以及对其未来发展趋势的展望,结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理解作一探讨。一、公证审查权的内涵与我国目前公证审查的现…  相似文献   

19.
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岩 《法学杂志》2006,27(6):106-109
登记机关应当仅仅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而不应令其承担实质审查义务,《物权法草案》第三稿第12条的规定值得赞同。由于登记机关承担形式审查义务毕竟留有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虚像”和现实中权利“实像”不相吻合的漏洞,因此存在制度弥补的必要。特殊情况下的职权主义实质审查义务、当事人主义的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公证制度和产权保险制度可以很好地填补该漏洞。  相似文献   

20.
冯跃安 《法制与社会》2010,(35):176-177
公证审查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环节,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健所在。公证审查原则是公证处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时所掌握的出证原则。公证审查时所根据的原则不同,公证书的作用也不同。在实践中,不仅公众对公证审查的原则及实行不同的审查原则出具公证书的作用不同不了解,而且不同的公证机构,不同的公证员对同一公证事项采取的公证审查原则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公证审查原则的研究,并在公证立法中予以明确,以便正确地规范公证员的工作,确保公证书的质量和效力。本文即以遗嘱公证为切入点,进一步阐述了在遗嘱公证工作中明确公证审查原则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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