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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数罪中主刑的并罚原则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数罪中被判处数个附加刑(并处或单处)的应采取什么原则并罚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对此问题,谈一谈个人的不成熟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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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同种数罪应否并罚
<刑法>第69条巾所谓的"一人犯数罪"是仅指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即异种数罪,还是也包括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即同种数罪?也即对于同种数罪足否应实行并罚的问题.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分歧:有的认为,对一人所犯同种数罪无须并罚,只按一罪酌情从重处罚即可;①有的认为,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并未限定只适用于异种数罪,因此,对于同种数罪当然应实行并罚②;有的认为,对于同种数罪是否实行并罚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以能否达到罪刑相适应为标准,决定对具体的同种数罪足否实行并罚,即:当能够达到罪刑相适应时,对于同种数罪无须并罚,相反,则应实行并罚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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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刑法第64、65,66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有三种不同情况。 1.判决前发现一人犯数罪的,要数罪并罚,计算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的方法。64条是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要按法定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不发生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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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数不典型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一、罪数研究的意义 数罪应并罚,一罪不并罚。这是法制常规。“数罪”(实是或形似)不并罚,是常规之外的特例。作为“数罪”不并罚的基本理由的“罪之并合”便是刑法中罪数问题研究的中心。关于罪的并合,各国刑法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刑法分则中有规定,如惯犯,而总则没有规定。有些外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均有规定。德国刑法典总则第52条(1)规定:“同一犯罪行为触犯数刑法法规,或者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刑法法规的,只判处一个刑罚。”前半句指的是想象竞合和法规竞合,后半句主要指的是连续犯。日本刑法总则第54条规定“想象竟合,牵连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或者犯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触犯他罪名时,以其最重之刑处断。”美国《模范刑法典》(1962年公布)总则第1节07条关于“定罪限制”(实为罪之并合)规定了几种情形:(1)一罪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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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种数罪的并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罪一刑的罪刑关系、行为责任论、量刑情节的差异性等原理与事实,决定了对判决宣告以前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当实行并罚;但是,对于刑法分则将多次、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不应当实行并罚;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并罚,例外不并罚;对于刑法分则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以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与死刑的犯罪,原则上不并罚,例外并罚;在同时存在应当并罚与不必并罚的交叉情形时,需要按照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尤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灵活处理。对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漏罪的,不能一概采取并罚原则;在以一罪论处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量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重新决定的刑期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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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刑种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5种,此5种主刑彼此间称为非同种主刑。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数罪分别加以定罪量刑,所判处的数刑为非同种主刑,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合并处罚方法。刑法第69条集中体现了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同时兼取吸收原则和并罚原则。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明确规定了同种主刑数罪并罚的方法,对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问题.刑法的规定并不全面,只对死刑、无期徒刑与其他主刑的并罚作了规定。有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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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9条是对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和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方法的具体规定。该条共有两款内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该条与第70条、第71条一起共同规定了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应该说我国的数罪并罚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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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刑法科学中(包括犯罪学和刑罚学)的一个重要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看,研究数罪并罚比研究一罪单罚,无论就其性质、深度、广度等方面来说,都要困难些、复杂些.一罪和数罪的区分问题,是在对数罪需要实行并罚的前提下提出来的.因此,这就不是在通常情况下,一人犯过一次罪还是几次罪的问题,而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即在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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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的要求、刑法规定的要求、剥夺利益存在的要求和刑罚方法极限的要求是确定数罪并罚规则的根据。依照数罪 并罚的四个根据,文章对我国刑罚合并执行的各种类型提出相应的合并执行规则,并对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应完 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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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之一,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牵连犯这一概念,但是在刑法分则中却有许多条文对实践中存在的具体牵连关系的数个犯罪如何处罚做出了规定.虽说如此,但是在对牵连犯的理论研究中依然存在很多争论,而其中争论最多的就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选择.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从一重处罚;二是从一重从重或加重处罚;三是数罪处罚;四是折衷论或综合论,即视不同情况来决定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造成这种对牵连犯处断原则理论上的争论,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对牵连犯的罪数认定有分歧;二是对牵连犯处决时的罪数选择有分歧;三是我国刑法分则中对牵连犯的规定引起了理论上的分歧;四是对于牵连犯在整个刑法体系中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系的认识不够充分.事实上,如果不考虑我国刑法分则中对于牵连犯的规定,同时将牵连犯理论与罪数论,并罚论和罪责型相适应原则结合起来考虑,那么对牵连犯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将是最合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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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界对相同刑种数罪的合并处罚方法,意见基本一致,对不同刑种数罪的合并处罚问题,则有不同看法,即当数罪中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兼而有之时,应如何并罚?一种观点是,应该先把管制和拘役折合为有期徒刑,然后再按刑法第六十四条对几个有期徒刑进行合并。(以下简称折合观点);另一种观点是,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应当一一执行,不能互相折合(以下简称不折合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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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立功即指《刑法》第68条规定的与自首、累犯、数罪并 罚及缓刑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刑罚裁量制度,而广义的立功则既不仅包括《刑法》第68条所规定的刑罚裁量制度的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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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罪数形态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罪数,指犯罪的个数或单复即一罪与数罪。罪数形态,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确定一罪与数罪的区分和某些罪数形态的特征,进而确定各种不同罪数形态的处理原则,对刑事审判的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了某些罪数形态和处罚原则,《澳门刑法典》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我国内地刑法理论对此虽然作了深入的研究,但在内地刑法中的规定却较简单。将我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关于罪数形态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促进我国罪数理论的发展。考虑到《澳门刑法典》总则有关于罪数形态的专门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