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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刑法理论按作用标准划分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三种法定的独立共犯人。然而 ,如果通过逻辑学和共同犯罪原理对胁从犯的立法定义进行剖析 ,便会发现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指共同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 ,并非法定的独立共犯人。首先 ,我国现行刑法典没有从正面为胁从犯概念正名 ,胁从犯的生成只是刑法理论的一相情愿。其次 ,主犯与从犯两个概念在逻辑关系上是一对相互矛盾的概念 ,二者的外延之和已经完全涵盖了“犯罪”这一邻近属概念 ,胁从犯在作用分类法中没有自身的立足之地 ,只能渗透到主犯或从犯之中。最后 ,胁从犯的“被动性”决定了主观故意的间接性 ,司法部门仅凭借主观因素界定被胁迫犯 ,必然导致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相似文献   

2.
关于共犯人分类刑事立法的再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古今中外,对共犯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分类的标准上看,不外乎两种分类:一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将共犯人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还加上一个组织犯。笔者称之为分工分类法。二是依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有的还加上一个胁从犯。笔者称之为作用分工法。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后一种分类方法,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对教唆犯,则依其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归入主犯、从犯与胁从犯,教唆犯不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相并列的一类共犯人。  相似文献   

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集团性共同犯罪,以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应受的刑罚也不同,因而将其划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胁从犯、教唆犯,这与一般犯罪集团中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25条规定:“对于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犯罪人。同其他共同犯罪一样,在主、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构成共同犯罪的基本要素。胁从犯本身具有犯罪性,这是它的根本点,同时它自身也有其特殊性。胁从犯必须是被他人威逼、强迫,实出无奈,又明知犯罪而故意实施之。故他们在犯罪的主观上具有一定程度的被动性。这也是胁从犯主观恶性显轻于其他犯罪人的一大特点。  相似文献   

5.
胁从犯探析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类型。胁从犯作为独立的共同犯罪人,似已成为定论。然而,将胁从犯作为独立共同犯罪人,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许多矛盾之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难以适用的困难。如不解决这一问题,势必影响共同犯罪人分类体系的统一性和准确地定罪量刑。对共同犯罪人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正确的分类,帮助我们认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用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等,以便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地定罪和量刑。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概念,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分别对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作了规定。据此,法学界不少同志认为,我国刑法对共犯人采取了四分法,即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相似文献   

7.
教唆犯作为共同犯罪人的一种不同于其他的共同犯罪,其在各法系刑法中的地位有所不同。就我国刑法现状来看,结合作用分类和分工分类,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四种,即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作为一种独特的共同犯罪,教唆犯有着较为特殊的犯罪构成,其中止、未遂形态以及刑事责任方面也较一般的共同犯罪有着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8.
在审判过程中 ,对于如何确定共同受贿犯罪、量刑有着不同的认识。而共同受贿犯罪又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经济犯罪。因此 ,认真研究这一问题并形成正确认识 ,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有着现实意义。有一种观点认为 :在共同受贿犯罪中 ,主犯应对受贿的总额负责。从犯只应对个人实际分得的数额负责。笔者认为 :在共同犯罪中 ,各共犯 (无论主犯、从犯 )都应对其参与受贿的总额负责。理由是 :首先 ,从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来分析。我国刑法第 2 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他们的犯罪活动具有统一性、一…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大多数的刑法教材认为:所谓被诱骗的胁从犯是指那些主观上由于对实际情况不了解,误信了谎言,受了蒙蔽,从而参加了共同犯罪活动的人。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里的起辅助作用的含义并不等同于是帮助作用。辅助指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而言,而帮助指共同犯罪中的分工而言。辅助指地位相对不重要,而起帮助作用的共犯并不意味地位次要,故辅助应当包含于帮助含义之中,其外延小于帮助的外延。而判断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否是从犯,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行为与犯罪结果联系的紧密程度来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11.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20,(1):134-153
刑法总则规定了哪些参与人,刑法对共犯人如何分类(参与类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国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种情形,但不能据此认为这四种情形就是对共犯人的分类。刑法理论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据,确定刑法总则应当规定哪些参与类型。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正犯,所以,只有当刑法总则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时,才能扩张地处罚教唆犯与帮助犯,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共同正犯不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所以,如果对共同正犯按照正犯处罚,就必须有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主张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主犯与正犯是交叉关系、递进关系或者等同关系以及双层次区分说的观点,都存在缺陷。刑法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该规定贯彻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属于(共谋)共同正犯,按正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是狭义共犯中的教唆犯,应当按从犯量刑。基于实质标准,对起次要作用的实行者,也只能按从犯处罚。  相似文献   

12.
杨陆平 《人民司法》2023,(29):30-33
在经营牟利性共同犯罪中,具有股东身份的被告人未必均应认定为主犯,应当根据股东身份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作出判断。相应的,认定为从犯的股东被告人可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判决其在一定比例内与其他主犯承担共同退缴责任,而非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退缴责任,从而实现罪责刑一致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郑厚勇 《河北法学》2005,23(4):140-143
以刑法第28条作为胁从犯的存在依据,实属牵强附会,刑法第28条是关于主犯和从犯的补充规定;按作用分类法的理论,胁从犯是不存在的,刑法中只有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的规定,一些论者关于胁从犯的"较小作用"、"作用小于从犯"、"作用最小"的观点没有刑法依据.以毛泽东同志关于"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论述作为胁从犯的政策依据,也值得推敲,毛泽东选集中的"胁从"之说在当时主要是指听从"首恶"指挥跟从"首恶"国民党官兵,是今天刑法中"从犯"的立法依据,而不是胁从犯的政策渊源.  相似文献   

14.
孙涛  徐杰 《法制与社会》2013,(31):251-252
我国刑法虽然已经规定了网络型开设赌场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共同犯罪的从犯认定存在一些问题.应当根据刑法总则有关从犯的规定,结合网络型开设赌场案件的特点和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合理认定从犯情节.  相似文献   

15.
石魏  李思 《法制与社会》2014,(16):63+66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上,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疑对贪污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而在主犯与从犯只有一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下,理论上存在主犯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为基础,特殊身份说为补充等争议。本文以一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为研究背景,对贪污罪共同犯罪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贪污罪的认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项谷  张菁 《犯罪研究》2009,(2):66-72
共同犯罪作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与单独犯罪相比,是一种更具复杂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形态,不仅结构形式多样,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各异,所起的作用大小也各不相同。区分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准确界定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于犯罪分子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使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实现罪刑相当、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17.
杨宏亮 《中国检察官》2005,11(4):18-19,76
单位犯罪是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关注的一个焦点,对于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及单位犯罪案件中区分主犯、从犯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颇有争议,本文试就此类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促进这一问题的司法理论研究有所裨益。一、不同观点关于单位犯罪案件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及可否区分主  相似文献   

18.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如何确定共同受贿犯罪以及量刑有着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在共同受贿犯罪中,主犯应对受贿的总额负责。从犯只应对个人实际分得的数额负责。笔者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无论主犯、从犯)都应对其参与受贿的总额负责。理由  相似文献   

19.
耿佳宁 《北方法学》2017,11(6):40-51
《意大利刑法典》第114条第1款的减轻情节作为单一制下同等责任、同等处罚原则的例外,要求参与行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极小。意大利判例和学说均认为该情节只具有客观属性。其与条件说之间的矛盾促使各方在共同犯罪领域由自然的因果关系论转向规范的归责论,于非必要的贡献项下,该减轻情节在理论上获得了一定的适用空间。但从规范到解释的双重绝对化及具体评价中的反向观察视角,都限缩了其成立范围,同等处罚、整体偏重才是意大利共同犯罪中刑罚裁量的基调与现状。于量刑阶段分别考察每个参与行为的现实作用是其近期的改革动向。我国共同犯罪制度以罪刑相适应为目标导向,主犯构成了共同犯罪的基准态,因此,从犯的认定成为量刑之关键。我国《刑法》中的从犯较之于《意大利刑法典》中作用极小的贡献,成立条件更为宽松,适用上也更为常态化。为了使从犯能够充分发挥均衡罪刑的机能,在解释中不宜过分限缩其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20.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胁从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错误,要么将其他共同犯罪人认定为胁从犯,从而放纵了犯罪分子;要么将无罪的人认定为胁从犯,因而导致刑及无辜。为此,有必要对胁从犯的认定问题加以认真研究。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可以分为被胁迫参加犯罪与被诱骗参加犯罪两种情况。现分别对这两种胁从犯的认定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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