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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编辑出版中的侵犯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同属于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二者既相互区别但是又联系紧密。图书、报刊的编辑、出版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十分密切,我国著作权法中有不少条款都直接涉及到编辑、出版中的著作权问题,而其中有关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又特别重要。笔者认为,修改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在表达,二者是“移形换质”的区别。侵犯修改权并不一定就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可能是由于修改作品而产生,也可能是由于对作品使用方式、使用环境不当造成。对侵犯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绝对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难以找到一个所谓的判断标准出来,本文只是提供一个判断侵权的可供参考的思路,以及几个值得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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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出版者因所出版的他人的图书侵犯第三人著作权而被起诉的不在少数,出版者通常会以与所出版图书作者签有约定侵犯著作权产生的侵权责任由作者承担的合同,并且其已尽到出版审查义务进行抗辩.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出版者与图书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能在多大范围内发挥其作用?出版者审查义务又包括哪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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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上的出版者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版者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一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其性质属于邻接权。它不同于出版权或专有出版权 ,出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 ,专有出版权是一项合同权利 ;也不同于制版权 ,后者是针对无著作权或著作权期满的作品而言 ,不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出版者权是出版者在出版作品过程中对其自身所投入的创造性劳动产生的邻接著作的权利 ,其内容不含装帧设计 ,仅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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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有建设单位之间的,也有建设单位与设计院之间的,还有设计师与设计院之间的,当然还有设计院之间的。从以前没有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到这些纠纷的出现与解决,充分说明建筑业的相关参与者,不论是设计方还是建设方,著作权保护意识日益加强,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同时我们发现,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还存在较大问题,如体系化缺乏、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等,这不仅不利于我国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与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不相适应,更不利于建筑设计行业独创性的提升。我们应该从实务的角度,分析建筑设计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现状,对建筑设计作品的概念及著作权人予以更多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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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上著作权与物权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品之上的物权和著作权之间存在着冲突,这一点在建筑作品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建筑作品的完成本身不构成发表,将建筑作品公之于众也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展览权.著作权人对于建筑作品同样拥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其行使不得不合理地妨碍建筑作品所有人的物权.在建筑作品侵权纠纷中,司法部门应当禁用拆除违法建筑物、慎用停止施工而多用赔偿金等手段来给著作权人提供公平合理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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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有出版权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 专有出版权是图书出版者根据出版合同而享有的,由著作权人转让或许可使用的,在合同有效期和约定地区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其交付的某一作品的专有权。日本学者称之为“受让出版权”,认为它是出版者根据合同由著作权所有者暂时转让而得以使用的出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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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有建设单位之间的,有建设单位与设计院之间的,也有设计师与设计院之间的,当然还有设计院之间的。从以前没有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到这些纠纷的出现与解决,充分说明建筑业的相关参与者,不论是设计方还是建设方,著作权保护意识日益加强。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同时我们发现,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还存在较大问题,如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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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它总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在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不断地调整与平衡利益关系,最终实现的是著作权法的社会功能即在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下社会公众能够最广泛地使用作品。随着因特网在我国的迅猛发展,涉及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因为我国在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还有许多空白,因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面临如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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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中,如何确定著作权损害赔偿额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难于操作的问题,也是关系到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能否切实得到保护的重要问题.《著作权损害赔偿实务研究》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作者结合审判实践,对有关立法、法律的具体操作都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值得一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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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是著作权保护的主要途径和方式。我国的著作权行政保护制度主要由著作权登记制度、著作权行政检查制度、著作权行政处罚制度和著作权纠纷调解制度组成。在强调著作权行政保护的同时,我国又通过司法程序为著作权人提供民事、行政及刑事诉讼程序的保护。二者共同构成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相比之下,著作权行政保护制度积极、主动,有相对较高的效率,但也可能受到政府腐败等行为的影响,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司法保护虽然效率相对较低,但却能提供较为权威和公正的保护。因此,在未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努力中,应在充分发挥行政保护的功能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著作权行政保护的制度与程序,强化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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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期刊著作权的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期刊著作权常常被忽视,网络环境下期刊著作权的侵犯问题与此不无关系.期刊著作权人以期刊整体为客体享有人身性与财产性著作权.期刊著作权不是双重主体,期刊社或期刊的主办单位是期刊著作权主体.当前互联网的发展使侵犯期刊著作权更加容易,给期刊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挑战.在网络环境下保护期刊著作权,要解决好取证问题与诉讼的地域管辖问题,并确定包括网络服务商在内的责任人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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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强化,而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在促进人们交流的同时,带来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屡见不鲜.本文立足当前国内对微博著作权保护的现状,结合微博作品中如抄袭、篡改、恶意转发等侵犯著作权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的时代意义,从而提出建立微博实名制、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搭建网络审判平台等几点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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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44-48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上述规定体现了对恶意技术规避的限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人可以依法采取保护其软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为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上述技术措施的,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被滥用。上述规定主要限制的是针对受保护的软件著作权实施的恶意技术规避行为。著作权人为输出的数据设定特定文件格式,并对该文件格式采取加密措施,限制其他品牌的机器读取以该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保证捆绑自己计算机软件的机器的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著作权人以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主张他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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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著作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著作权人可以选择以侵犯在先著作权为由直接到法院起诉或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侵权注册商标。法院审理此类权利冲突案件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维持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司法界与学术界对于此类权利冲突案件如何适度保护问题争议很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