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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内容,并引起各方热议.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是人民主权理论和生态本位观,其法律化则表现为承认公民享有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包括公民、社会组织、环保行政机关.建议出台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别法,设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基金,鼓励环保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公益律师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民、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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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已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在公益诉讼中,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有发生。然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却把公民个人完全排除在公益诉讼之外,这是对公民极大的不信任。虽然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会存在滥诉、专业性欠缺等方面的不足,但是公民有着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积极性,通过立法技术处理,引导公民积极地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不仅是给环境公益诉讼注入全新的活力,也是宪法规定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权利的一种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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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和起诉顺位——兼谈自然资源物权和环境权的理论要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不同于由多个人身和财产私益所构成的环境众益,它是指环境基于其生态服务功能而提供可满足人类多种需求的自然资源和生态产品所承载的公共性利益。当下法律框架下民事制度、行政制度和诉讼制度保护环境公益的不足,为自然资源物权和环境权的创设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萌生了现实上的需求。环境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诉讼信托理论,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权利依据,奠定了理论基础。实际上,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包括公益性环境权诉讼、自然资源所有权诉讼和环境权信托诉讼三大类型。至于起诉顺位的设置,应依实体权利依据的不同而作相应安排:以自然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环保机关为第一顺位,检察机关为第二顺位,公民和环保组织为第三顺位;以环境权为基础,公民和环保组织为第一顺位,环保机关为第二顺位,检察机关为第三顺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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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环境纠纷的实践中,虽然各种诉讼外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纷纷涌现,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及其混合机制在现代社会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但是由于环境纠纷的特殊性,诉讼作为最后的、最权威的救济途径,在环境纠纷解决中仍占据着不可动摇的优势.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诉讼在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中所发挥的作用可谓微不足道.与我国环境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相比,环境诉讼并未呈现出相应的增长.为此,有必要通过扩张原告资格、构建公益诉讼、确立团体诉讼等途径,完善环境纠纷诉讼制度,以有效保护民众的环境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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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给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但由于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不健全,人们的环境权的实现遇到了很大的障碍,特别是当前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是环境权实现的最大瓶颈。因此,要扫除实现环境权的道路,首先要解决的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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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中的群体诉讼制度--兼论完善我国环境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群体诉讼在美国称为集团诉讼、日本称为选定当事人诉讼、德国称为团体诉讼,这些制度各有长处,都为快速妥当解决环境纠纷、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受害人环境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当在放宽对代表人权限过多限制、确立民间环保团体组织诉讼地位、加强集团诉讼政策制定功能等方面完善我国环境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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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公民环境权益应是其职权范围内的应有之义。因此,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且检察机关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成功的经验,从而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具有天然优势。但由于法律依据和具体操作路径不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仍存在障碍,因此,应完善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更好地发挥起诉主体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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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的证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保机关依法履行了环境监管职责,仍不能有效保护环境的,可作为原告,提起旨在维护公共性环境公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体而言,环境权、诉讼信托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奠定了理论上的正当性基础。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最核心的权利基础,为了更理性、更科学地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今后务必高度重视对环境权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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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其中新增的内容"公益诉讼",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面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它排除了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本文认为,社会公共利益牵扯着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公民也应该加入维权的主体,成为诉讼原告,这一点国外都已经确定公民在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本文对公民成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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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诉讼大致可以分为公民环境民事诉讼、公民环境行政诉讼和以自然物为共同主体的环境公民诉讼三类,其主体资格认定基本遵循了以"事实上的损害"为依据的原则,同时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规定于宪法中,确立并保障了环境保护组织的诉讼地位。我国当前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采单一诉权模式,将公益诉讼之诉权赋予给环保组织。由于公民环境权并未在立法中具体化,同时对诉讼主体之资格认定也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面临环境公益诉讼之基础权利不足和司法机关对诉讼主体资格难以判断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可尽快出台相应法律解释,在借鉴美国经验基础上,打破传统诉讼法对主体资格的禁锢,构建环保组织及其成员与公民分设诉权的二元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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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公民实现其环境权提供了保障。英美等国都建立了各自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存在制度缺失。本文简述了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分析了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出可借鉴外国相关立法模式,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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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性决定了民事公益诉讼较普通民事诉讼更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然而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较晚,其在立法和司法领域都还极度匮乏,这就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极易出现错误和偏差.统一自由裁量的方法,综合全面的衡量各种利益体系,注重个案背后的社会目标,加强对其的程序规制将会引导和规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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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为的环境破坏行为导致自然生态严重恶化的情形屡屡发生.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制裁环境损害行为.本文认为,在中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担当制度是合理的.虽然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既作原告,又作法律监督者,但检察机关有能力同时出色地履行双重角色职能.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确立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地位,并对诉讼费用问题作出规定,以便更加充分地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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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7,(3)
新制度的建构,需要保证制度内部逻辑一贯,并处理好与已有制度间的衔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在制度内部关系上,需要完善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要件、解决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冲突问题、设置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条件等;在制度外部关系上,需要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协调新旧制度之间的关系,并根据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社会组织等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职责顺序,确立相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社会组织等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妥善处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已有制度外部间的功能重叠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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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并未明确规定,仅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文章认为公民、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均应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者相互构成多元、有序的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主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