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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目的而在刑法分则中将两个独立的具:有内在联系性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新的独立的犯罪的立法现象。我国的罪名创制模式是“罪名解释式模式”。而我国刑法是存在个结合犯:一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二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1款是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的结合;三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1款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与强奸罪的结合。应当把“包容犯”纳入到结合犯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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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因 1、缺乏对新罪名的理性认识和感性认识。“两法”自修订、修改实施以来,部分干警对新罪名方面的立法意图,法条内涵,外延,缺乏理论上的认识。因此,导致司法实践中执法的困惑。 2、缺乏对新罪名的宣传。虽然,大多数群众都知道“两法”进行了修订、修改,但对具体内容知之甚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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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针对“两高” 罪名差异,特别是围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的有无上,在立法机关做出“解释”和“决定”前,可以采用以下办法予以解决。 第一,“两高”对同一犯罪本质构成均确立了罪名,只存在技术性差异的,各级司法机关在适用罪名前,应相互沟通,给予选择适用的余地。 第二,对具有原则性争议罪名的适用,应遵循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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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还是单一处罚?——浅析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及其存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情况。牵连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二、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三、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一、牵连犯“数罪并罚”原则的确立我国刑法理论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二是数罪并罚说。这种主张强调,对于所有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罪并罚。三是双重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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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作为重大安全事故的法益保护前置化处罚,为安全生产类罪名的集群化思考提供了转机,同时也为行刑衔接合理化提供了预防路径。但在实现重罪预防的同时也应注意轻罪限缩,出于实质理性的刑法观,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现实危险”不宜作扩大解释。应根据本罪设定的三种行为类型严格区分与其他安全生产类犯罪的基本犯与实害犯的关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领域的“行刑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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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功能转变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公司信用观点的转变,相关社会信用机制的完善,虚报注册资本罪必然走向非犯罪化,规范资本注册行为的不应再是刑法规范。但是,在导致资本严格监管的环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今天,缺乏对该罪名进行非犯罪化的法治与市场环境。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采纳了二元化的“公司资本制度双轨制”,直接改变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违法性评价标准。当前应当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惩罚模式改为结果犯,并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两罪合并起来统一予以规范,保留虚报注册资本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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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①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表述被认为是想象竞合犯的明示情形。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理,通说认为,应当从一重处罚。然而,对于何谓“从一重”,司法实践与理论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需深入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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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信用观点的转变,相关社会信用机制的完善,虚报注册资本罪必然走向非犯罪化,规范资本注册行为的不应再是刑法规范.但是,在导致资本严格监管的环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今天,缺乏对该罪名进行非犯罪化的法治与市场环境.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采纳了二元化的"公司资本制度双轨制",直接改变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违法性评价标准.当前应当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惩罚模式改为结果犯,并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两罪合并起来统一予以规范,保留虚报注册资本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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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动犯罪刑事立法评析*--以《刑法修正案(九)》为重点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晚近以来,国际反恐公约以及各国反恐刑事立法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范围方面呈现出三个重要的趋势:一是由实行犯扩大到非实行犯;二是从作为犯扩大到不作为犯;三是从实害犯扩大到危险犯。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前,与国外反恐刑事立法相比,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专门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名屈指可数,恐怖活动犯罪的法网不够严密,对涉及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的罪名和法定刑设置存在疏漏。《刑法修正案(九)》贯彻了“严密防范”的反恐刑事政策,这具体表现为刑事法网的严密化。《刑法修正案(九)》也坚持对恐怖活动犯罪采取“严厉惩治”的态度,这具体表现为对恐怖活动犯罪配置了财产刑。然而,在此次立法修改中也存在概念界定不清、过度犯罪化、罪名增设疏漏、刑罚配置不合理等缺陷,因而,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立法应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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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增设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社会公共安全与安全管理秩序。该罪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并以“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为成立条件。犯罪主观方面较为复杂,既可能为故意,也可能为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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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相对于“本犯”而言存在着依附性与独立性。针对刑法学界的正反两方面观点,结合具体案例。本文认为“本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窝藏赃物犯罪能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依以“本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为标准,严格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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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犯”是关于罪数(竞合)的规定。以犯罪成立条件作为罪数判断标准,“同时犯”前款行为与其他犯罪之间,无论在文理上、类型上,还是事实上,都系数罪关系。“同时犯”规定省略了处置理由,导致数罪与处置规则之间衔接不畅。应确立“先犯罪构成,再犯罪构成关系”的罪数(竞合)规则。数罪并罚的处置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毫无重合;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部分重合,包括构成要件行为重叠与构成要件法益重叠。从一重罪处罚的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完整重合,但有犯罪成立条件部分重合的情形,此时,司法上应当在从一重罪处罚基础上适当从重。能够与帮信罪“同时构成”的“其他犯罪”,只能是刑法分则中以提供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的罪名,不包括关联犯罪共犯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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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 案源线索匮乏一直制约着人民检察院的反渎职检察工作,有相当部分罪名在很多检察院属于“新罪名”,即仅仅是停留在法条上而不是诉讼程序中的实在犯罪。如何开辟案源,已成为促进反渎工作全面发展的重要课题。渎职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前者一般为法定犯,是“拟制恶”,后者一般为自然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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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但是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罪还存在诸多争议。妨害作证罪的罪名确定、罪名性质、主体范围、犯罪客体和对象、客观方面、既遂标准等问题均众说纷纭。妨害作证罪是典型的概括罪名,妨害作证罪主体应包括单位,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为行为犯,而不是举动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