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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有两种情况 :一是原告起诉后 ,于法庭宣判前自动申请撤回起诉 ;二是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当事人自愿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均应作出裁定 ,裁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 ,也可以是口头的。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撤诉裁定 ,人民法院均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但在司法实践中 ,人民法院往往只把撤诉裁定通知原告一方 ,特别是口头裁定 ,几乎不向被告方和第三人宣告 ,认为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单方面的行…  相似文献   

2.
撤诉是指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宣判前,要求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的行为。广义上的撤诉应包括撤回起诉、撤回反诉和撤回上诉三个内容。撤诉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民事诉讼权利之一,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地适用撤诉,作法不一,本文中笔者拟就这些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关于撤诉的条件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除原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而拒不到庭或未经法院允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以外,无论是撤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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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撤诉问题,在理论上认识极不一致,实践中的作法也有所差异。因此,对此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本文主要针对撤诉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谈一些自己的浅见,以讨教于同行。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后,在人民法院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历年审结的案件,撤诉的一般占10%以上。撤诉,顾名思义就是“官司不打了”,原告撤回起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12条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14条又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两条规定说明,撤诉只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因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二是原告出于各种原因,自动申请撤诉。撤诉除了可以减少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还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和睦,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不必把官司非打到底不可。不容疏忽的是有些审判人员任意动员原告撤诉,有个基层法院受理一起一方长期患精神病,对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案件。被告自1972年开始  相似文献   

5.
对于民事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以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和理由对同一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能否再行受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未直接予以明文规定。迄今为止,审判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两个属司法解释之列的文件:一为1985年12月14日法(经)复第58号批复《以下简称(85批复)》;一为1990年3月10日法(民)复第3号批复《以下简称(90批复)》。前者规定对原告申请撤诉获准后的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后者又允许原告撤诉后再行起诉,并言明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二个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批复却  相似文献   

6.
一、再审司法解释第35条的内容及问题的提出新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制度的部分对当事人在再审中的撤诉问题未作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再审司法解释)第35条作出了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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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关于撤诉问题的主流观点是:撤回起诉只能存在于一审程序中,撤回上诉只能存在于二审程序中。对于原审原告能否在二审中撤回起诉,这是个十分新颖而又颇具争议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规定,使得理论界与实务界产生很大的分歧。笔者认为,原审原告不能随意在二审中撤回起诉,但只要对方当事人同意,将上诉与起诉一并撤回,终结诉讼,法院则应予准许。准许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是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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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撤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也就是说,原告对起诉权的处分要合法,人民法院适用撤诉程序也要依法。但从目前一些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情况来看,在适用撤诉程序时存在着执法不严的现象,主要是: 其一,未严格履行法定手续。首先是原告申请撤诉一般要向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如原告确有困难不能书写,也要向人民法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说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条规定的内涵是:撤诉只能在宣判前,不能在宣判后;只有原告有权申请撤诉,他人无权;撤诉可以准许,也可以不准许;不论准许或不准许,人民法院都应当作出裁定。这是有关撤诉程序的完整的法律规定。因此,在适用这条规定时,不能孤立、片面地理解,不能与其他程序相混淆,应当正确全面地理解。但是,在有的基层法院一审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下述几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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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诉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后,在宣告判决、裁定前,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不再要求通过司法程序解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了先予执行措施后,原告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许撤诉,必须继续诉讼程序,直至以民事调解或判决方式来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应依此方式结案,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12.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大多规定了"被告答辩后须经其同意"的撤诉条件。〔1〕《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1)原告只能在被告未就本案开始言词辩论前,可以不经被告同意而撤回诉讼。(2)撤回诉讼以及使撤回生效的必要的被告的同意,应向法院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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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学员们在学习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诉讼时限一目了然,我将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中的关于时限的规定作了汇集,以供大家掌握执行。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一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目的,以节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中,撤诉和起诉同样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所谓撤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受理后,判决前又改变主意,放弃诉讼请求权的一种诉讼行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的,应予准许;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案件一经撤诉,便视为了结。  相似文献   

15.
撤诉制度的有关问题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郭小冬 《河北法学》2000,(3):153-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见,在我国撤诉制度是作为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来规定的,其权利行使是否合法,由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但因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申请撤诉成立的必要条件,不仅使得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准原告撤诉申请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也使原告滥用诉权,动辄撤诉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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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撤诉的意义、程序和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撤诉有两种:一是申请撤诉;一是按撤诉处理。在第一审程序中有原告撤回起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有上诉人撤回上诉,这通统叫撤诉。关于搬诉的程序,作者认为一定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即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搬诉,(1)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或者口头的申请;(2)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3)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准许或不准撤诉的裁定。关于撤诉的法律后果,作者认为原告撤诉是他们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诉讼请求,从而引起诉讼程序的终结,使诉讼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但不能以为原告撤诉是他们否定自己民事权利主体的地位。如果这样认识就会扩大撒诉的法律后果,得出撤诉后不能再行起诉的错误结论。作者认为,原告撤诉只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诉讼请求,并不产生变更或消灭实体权利主体的地位。因此,他们依法仍然享有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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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诺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只适用于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尽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起诉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存在一些模糊认识,造成了裁定驳回起诉适用上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有关问题作一探讨。一、对原告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本身即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吴震事实之一的案件,是否适用我定驳回起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第一个条件,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相似文献   

18.
信箱     
编辑同志: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所列的“驳回起诉”的裁定的适用,认识上有差异,因此做法上也不尽一致。一种认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用裁定驳回。另一种认为:遇到这种情况,应当首先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五条规定,“在七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不听劝说,仍然坚持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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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9,(12)
民事、经济案件原告起诉后撤诉,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目前各人民法院一般都不予受理,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2月14日法(经)复[1985]58号《关于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若原告提出申诉,也以原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没有错误而予以驳回。对此当事人颇有微词。有的说,当时申请撤诉或未按时预交诉讼费,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期望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有的说是考虑到提供的证据不足,担心败诉而撤诉。但并未放弃自  相似文献   

20.
目前,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往往把握不准,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偏差,因此,笔者拟就三者的概念、法律特征和适用中的注意事项加以分析.三者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立案受理原告起诉后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以书面裁定驳回其程序上请求权的司法行为.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立案受理后且已经审结的案件,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根据,依法不予保护并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当事人实体上诉讼请求的司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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