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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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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其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称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以下称后履行方)在订约后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造成难以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时,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前,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双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不是同时进行的,且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也不尽一致,往往约定一方先履行其给付。但在合同成立后,发生后履行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可能危及先履行方债权的实现时,如果仍强迫先履行方先为给付,其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如果先履…  相似文献   

2.
一、概念及其渊源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它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概念。如德国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义务的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为给付前,得拒绝自己负担的给付。”此外,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均有类似规定。英美法中与大陆法系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相类似的是“推定的交换条件”理论。根据该理论,法院可以依当事人明显的意图和交易的实质推定:一个双诺合同的一方的履行以另一方的履行为条件,或双方的履行互为条件。当一方的履行以另一…  相似文献   

3.
一、确认不安抗辩权的必要性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债务的目的,通常是为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这就使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对待债务具有鲜明的关连性。从债务的发生看,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具有互为条件的性质,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不发生时,对方当事人的债务通常不能单独发生。从债务的存续看,由于无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致一方给付不能时,免除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从债务的履行看,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一方当事人须先为给付,那么在  相似文献   

4.
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概念及其渊源 不安抗辩权又称异时履行拒绝权,是指双方依合同应在异时履行其义务的场合,承担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另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出充分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先为给付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上的概念。在德国,“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定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  相似文献   

5.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双方,其中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早在日尔曼法中就有所体现,是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规则的法律确认和发展。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合同法律制度是在德国民法典中正式加以确认的,德国民法典第326条第1款规定,“1、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当事人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2、应向数人为给付者,在未为全部对待给付之前,对于对方…  相似文献   

6.
<正> 在现代的合同法理论和实践中,双务合同被视为最为典型和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类型。它要求双方当事人互相对等履行,以给付的交换为目的,即当事人都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只有在双方都履行了合同之后,合同的目的才能全面正确地实现。由于双务合同所具有的这种双方对等给付或者对等履行的性质,也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义务与对方当事人的履行义务互为条件具有牵连关系,因而许多国家的合同法大都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中在当事人一方未为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不为履行的权利,以保证合同履行对双方当事人的效  相似文献   

7.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黄毅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就是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均属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  相似文献   

8.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源于德国法,又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履行其义务。  相似文献   

9.
《法学》2007,(8)
在成立后履行抗辩权问题上,当事人之间的履行顺序以及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未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较易判断,但对双方当事人间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学界的评判标准不一。当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从给付义务,与合同相对方实现合同目的有密切关系时,应视为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具有牵连关系,合同相对方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主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10.
我国不安抗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陈洁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及德国民法典第321条对不安抗辩权的内涵作了明确的界定,认为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于合同签订后明显减少,并有难以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可能时,如果对方当事人未履行...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其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这是它区别于一般诈骗罪的特征。其结果往往导致一方失去对自己财物的控制或是转移财物所有权给对方而无法从对方那获得对待给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合同诈骗行为和民事违约行为在外观上均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从对方获取利益却没有向对方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故在认定合同诈骗过程中,往往容易和一般的民事违约行为相混淆。  相似文献   

12.
张金海 《法律科学》2013,31(2):112-120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所负的给付义务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具有牵连性,亦即目的性的相互依赖性.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对合同义务存在或不存在的不准确的表述,不应被确认为牵连性的表现形式.功能上的牵连性是指合同义务在执行中的牵连性,其制度表现包括履行顺序的确定、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特定履行等.条件上的牵连性是指在一方的给付义务消灭的情况下,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亦可归于消灭.此种牵连性是法定解除制度的学理基础.  相似文献   

13.
金琳 《法制与社会》2011,(22):42-4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交易互负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往往是不一致的。合同成立后,由于各种经济活动的变化导致违约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先履行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后,一旦后履行一方在订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恶化,就可能得不到该方的对待给付,从而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钱程  崔蕾 《法制与社会》2013,(17):61+73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就合同的履行顺序及违约金的内容作出约定。一旦出现先履行义务方迟延履行的情况时,后履行义务方有权利依约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惩罚。但若在先履行义务方不同意给付违约金时,后履行义务方是否可以以此作为抗辩事由而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法律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分析和解答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5.
全国投保时间最短、标的最大的信诚保险公司个人寿险300万元给付案,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保单未签发,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信诚保险公司认为,保单未签发,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审理该起案件的广州天河区法院则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已成立、有效,信诚保险公司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违约,判决信诚给付保险金及利息。对该起案件的处理,许多新闻媒体进行了报导,保险业内人士、有关专家、学者及律师也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见解和主  相似文献   

16.
在要求被执行人完成行为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应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标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判决确定的标准完成行为,而该行为在性质上可由他人替代完成的,可依法由其他主体代替被执行人履行,必要时也可交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执行依据确认双方互负金钱给付义务的,法院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将金钱给付义务进行折抵。  相似文献   

17.
胡波 《法制与社会》2012,(4):128-129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起诉请求履行或赔偿?本文从实际案例入手,厘清了合同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关系,界定了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形式,并阐述了诉的利益标准在考量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可诉性时的适用方法.  相似文献   

18.
浅谈定金罚则的适用于维兰,王淑丽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形式之一,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  相似文献   

19.
在利他契约 ,债权人在第三人未表示享有利益前可变更、撤销利益第三人约款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可寻求司法救济 ;同时 ,债权人有义务确保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债务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全面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否则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 ,债务人可就契约所生抗辩 ,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20.
一保证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能保证履行时,为避免先为履行而显受不利,乙方可以不履行的一种保留性权利。在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可能因为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这些损失,在理论上可以因法律的救济而得到弥补。但是从具体情况看,并非完全这样。譬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收到货后,一直未拨合同约定给付货款,乙公司派员催要时,才得知甲公司经济状况恶化,濒临破产,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乙公司只有或作为破产债权人参与清偿,抑或与甲公司达成延期付款协议。而这两者都得到法院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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