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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给民行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一)将再审事由和抗诉条件进行了统一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五种情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四种情形。再审事由和抗诉条件的不一致不仅导致和加剧了检法两家之间的冲突.而且造成当事人申请再审权难以实现,产生了“申诉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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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07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但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再审制度价值取向的转变,惟有此才能构建科学、合理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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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事由在外观上包含程序性、实体性再审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在内核上包含无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内核上的这种事由归类只依据原审误判有无因果关系,但又从不忽略程序性事由、实体性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原审误判无因果关系的是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有因果关系的是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以往的解读已有不少的误读,现第200条删除了原第179条第2款中的前段——即“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这就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程序性再审事由,另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要求因果关系要件的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从而也就淡化了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的区别,而这种内核性再审事由恰好又是最重要的再审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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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的完善与既判力之维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经过多年的酝酿之后,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王胜明副主任的说明,该修正案草案主要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王胜明指出,"申诉难",难就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不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了解决"应该再审未能再审"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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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在界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时,其中第一种情形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而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在界定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条件时,则没有这一规定。有人据此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新证据,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不能以此作为抗诉的理由。笔者认为,对新证据能否作为民行案件抗诉的理由,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以此限制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进行抗诉。 目前,在再审环节遇到的新证据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原审未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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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加再审程序的诉讼制度,它是独立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以外的特殊程序。“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但是实践中一直不能解决的“申诉难”、“再审滥”等问题却一再要求对该原则进行反思。我们认为,问题在于通常理解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民事司法中缺乏具体操作性。修改后的民事再审制度仍存在不足,有待不断完善。本文就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与再审主体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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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民事检察抗诉新抗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检察抗诉的新抗点
(一)检察机关抗诉条件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已完全统一
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6种情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4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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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时,通过明确规定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列举再审事由,增设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对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上次修正《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审判监督程序作详细、系统的修改,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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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再审程序方面作出了较大的变动,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门槛大大降低,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再审难”的问题。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展开和深入,民事再审中暴露出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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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再审程序。但是,我国刑事再审制度过于强调“有错必纠”,且法律没有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再审作出特质性的规定,这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精神不相符。通过对541份认罪认罚案件再审裁判文书研究显示,在一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生效裁判没有错误的情形下启动再审程序,量刑建议被采纳后检察机关在无新证据时提起抗诉,或者针对轻微错误提出抗诉,以及“再审不加刑”规则不被遵守等。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公正与效率、法的安定性等价值间的紧张,也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相悖。为了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和精神相适应,需要摒弃“有错必纠”理念,在改造一体化再审制度基础上,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建立相对独立的再审程序,对此类案件的再审启动理由、再审启动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并进一步落实“再审不加刑”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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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但是实践中一直不能解决的“申诉难”、“再审滥”等问题的存在却一再对该原则提出质疑。原因是通常所谓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民事司法中缺乏现实基础和具体操作性;进一步,真正的“实事求是”要求尊重民事诉讼的独特规律,对生效裁判错误区别对待,而不是机械地“有错必纠”。总之,民事再审制度之改革与完善,要求我们必须对这一原则进行重新认识和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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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发现、新形成与新提交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证据”,主要包括新发现与新形成两种情形,其中又以新发现的情形为主。在较早时,“新证据”只认可新发现的证据。2008年后,“新证据”的范围有所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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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再审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认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调解书符合法定监督情形,需要向同级法院提出纠正建议,要求其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本文结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相关要求及实践经验,阐述起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的要点及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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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刑事难案,其虽因“确有错误”而被提起再审,但再审后仍可能维持原判;另一类是刑事冤案,即再审前已确信原生效裁判确定的“罪犯”事实上是无辜之人,再审只是为了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对于后者,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上回归原审程序的再审程序进行审判,产生了诸多问题.鉴于此,应当专门设立在审理法院、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审理方式、审理内容、裁判依据等方面既不同于一审程序也不同于二审程序的特别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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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效解决社会反映突出的“申请再审难”问题。这一调整也将改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格局,促使我国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加快建立。本文从再审事由修改的内容出发,从理念、影响以及评价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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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案件原则上由原终审法院再审”(为叙述方便,以下简称“原审再审论”)是目前民事抗诉案件审级争论中的一种观点。其内容是(1)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应向原终审法院提出;(2)原则上由原终审法院再审民事抗诉案件;(3)个别情况下(原终审法院认为自己再审有困难;根据需要)也可由上级法院再审(提审),是否提审,决定权在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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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事由的属性及其认定标准(一)再审事由法律性质的界定在实务上,一般认为申请再审权是一种请求法院确认生效裁判存在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情形,要求法院给予其权利保护及救济,是一种形成权。再审理由为"诉权",是衡量是否具备申请再审权资格及地位的标准,其产生的诉讼为形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