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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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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单类型化的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凸显出诸多问题,并且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相悖,应予修改,替代其功能的是新型成年监护制度。《民法总则》应该从理念上确认属于协助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通过援助成年障碍者利用残存的判断能力进行决定而实现其利益。在具体交易场合,成年被监护人需要监护人帮助其完成自主意思的表达,从而以具体法律关系中判断意思能力的规则代替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认定,依据被监护人行为时的具体精神状况确定其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监护人范围方面应当与亲属法编相协调,区分亲权与监护,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应限定在丧失亲权保护范围中;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不宜承担监护人职责;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不具备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条件;民政部门承担国家监护职责并不意味着由其自身担任监护人,而在于建立足够的设施完善、人员完整的救助机构,在不能由自然人担任监护人时,由这些机构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一定范围的监护人施行有偿监护制度,建立遗嘱监护。  相似文献   

3.
当前我国已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针对老年人的民事与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老年人较之普通成年人,受其身体及心智的健康程度的影响,其人身和财产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在一些发达国家,老年人的监护制度这一理念已被广泛接纳,如法国、德国、美国等国家已初步建立了针对老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制度,明确了对由于健康、年龄等原因而行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进行保护的规定。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对成年监护的被监护人只规定了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植物人、残疾人、危重病人却未纳入其中,不利于对这部分老年人的保护。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因为年龄的问题其身体或心智能力逐渐衰退的老年人能够借助监护人的力量充分发挥其决定权,尽可能的利用其行为能力融入普通人的社会中,或由监护人充分按照被监护人的意志,帮助处分被监护人的各种法律权利,更好的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对于老年人的监护人选择,应优先考虑对老年人利益更为保护的方案,对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予以明确和细化,并对其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7,(5):44-53
未成年人意定监护是指在未成年人不处于父母照护权之下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通过委托或者以遗嘱方式为其设立监护人,并将对未成年人的照顾与保护委托给监护人代理行使的制度。它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意定监护具有自身的特征,它体现的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的意思与意愿,意定监护人履行的是类似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保护的是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法定监护的补充,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委托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两种意定监护形式,但从立法本身及其适用效果来看,我国的意定监护还存在着立法体系不统一、内容不够完善和监护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建议由民法典来统一规定意定监护,明确规定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意定监护人选任资格、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等内容,并建立健全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已日益突出,因此我国亟需建立老年监护制度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本文指出,构建我国老年监护制度应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老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体现出尊重老年人意愿、区分被监护人不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老龄化趋势加快的时代背景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确立是私法领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意思尊重最为有效的应对措施。目前我国监护制度存在严重问题,无法应对老年人的监护需求。借鉴发达国家老年人监护制度实践的有益经验,我国应该从老年人监护理念、监护制度、监护方式、监护人选任、监护权责和监护监督等方面进行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统一采取“监护”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以弥补法律主体的行为能力。随着我国步入人口老龄社会,老年人的财产管理、人身照顾等成为综合性社会问题。然而,现有的监护制度难以覆盖对老年人的监督保护,因此,本文在论述现有监护制度对老年人保护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两大法系成年监护制度中的一种新类型,是以尊重自我决定权为理念、为化解人类老化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私法制度。它是指成年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并与之缔结委托监护合同,由当事人自我决定合同的内容,并且由公力机关予以监督的制度。在适用上,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只有法定监护而没有意定监护制度。但我国人口老化的现实决定了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制度有强烈的需求。我国相关制度都替代不了意定监护制度的功能,引入意定监护制度,不会造成法秩序的混乱,反而有助于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缺失。  相似文献   

9.
蒙堂计 《法制与经济》2020,(1):94-95,100
民法总则在继承德国民法典三级制的行为能力制度之时,进一步拓展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其对于维护老年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前述的划分方式过于笼统,且缺乏与之相关的监督机制,致使监护人等民事主体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文章认为通过借鉴日本成年监护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我国应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为相关民事主体选任监护人、保佐人或者辅助人,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加紧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监护监督机制,督促监护责任人等民事主体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职责,进而达到监护等制度设立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替代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适应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求,监护人责任的构成应以监护制度规范内容为解释前提。《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范内容主要解决了责任主体的问题,没有明确监护人责任的全部构成条件。监护人是因为违反法定监督义务构成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而非对行为危险后果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和《民法典》第34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并不一致,不是保护监护人目的的职责而是因监护相关身份关系存在的法定监督义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人因为选任类型的不同,法定监督义务的内容也有所区别,在成年意定监护的情况下,除非监护协议约定监护人需要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管束,否则并不负担法定监督义务。将《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解释为公平分担损失的条款,考虑在被侵权人、被监护人(行为人)、监护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让被监护人的财产成为分担损害后果的一种选项,而监护人作为补充承担也是一种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相似文献   

11.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探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根据联合国划分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标准,我国已于1999年步入了老年型社会。我国的老年型社会具有人口老龄化速度快,经济相对不发达、未富先老,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特点。我国现有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不足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我国的社会现实和法律现状,我国亟须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构建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应在借鉴德国、日本等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突破我国传统的监护理念,在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设计上体现出尊重老年人意愿、区分被监护人的不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等特点。  相似文献   

12.
监护法律制度的确立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的权益;又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监护人对第三人的侵害或当第三人的权益遭受被监护人的侵害时,能及时得以赔偿;而且也是为了保护监护人或被监护人其他亲属的合法权益,通过确定监护人及其职责,以避免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非监护人、无抚养义务的监护人承担不应履行的义务与职责。我国民法通则第1章第4节就监护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我国确立监护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在监护人的确定、监护的开始与终止、监护人的职责、监护机关、监护确定的秩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就这个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18,(2):79-88
监护监督制度的设置,是中国社会变迁引发的制度需求。《民法总则》第36条完善了救济性监护监督制度,较以往立法有重大进步。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落实预防性监护监督制度,以构建完备的监护监督体系。在制度构建中,须遵循"必要性"原则,应均衡考量社会正义和制度成本。父母、(外)祖父母、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时,无需设置监督人。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时,根据遗嘱或委托协议确定监督人;无遗嘱或委托协议的,由与被监护人有最近血缘关系的近亲属担任监护监督人。有关部门指定监护人的,应同时指定监护监督人。民政部门走访制度是一项较为可取的公力监督措施。  相似文献   

14.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有创新,也有问题.民法总则混淆了成年监护补足行为能力与对意思能力欠缺者保护的功能,在体系安排的逻辑上有不足.建议打破现有体系的束缚,借鉴荷兰民法典等的体制创新而规定人法.在法定监护人的选任上,草案仍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确定监护人的范围和次序,而忽视了被监护人的意愿和利益最大化.同时,应当规定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优先性,以及监护人的利益冲突机制.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应当支持、补充而非剥夺,草案第21条、第22条对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剥夺和限制,与第34条规定的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相冲突,应当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15.
我国即将步入老龄社会,但并未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已在立法上逐步承认并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我国老龄化社会现状我国应当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从立法方面看,应当在被监护人范畴、监护人范畴、监护职责、监护监督及保障等方面针对老年人群体的特性进行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16.
成年后见制度的日本法观察--兼及我国的制度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霞 《法学论坛》2003,18(5):88-95
为适应新理念———维持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及尊重其自我决定权 ,日本的新成年后见制度废除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 ,并以辅助、保佐及后见三种形式对意思能力不足的成年人予以救济 ,新设任意监护制度并优先于法定监护的适用。我国应借鉴日本的先进制度 ,转换新的理念 ,并以此构筑成年监护制度 ,引进意定监护 ,扩大受监护的对象 ,加强监护制度的公法化。  相似文献   

17.
伴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龄人的监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点。我国现行法律在成年人监护方面只对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进行保护。对于因年纪过大而丧失部分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应该让他们合理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文认为应建立职业的监护体制,使得老年人在意志清楚的情况下与相关的专门组织订立协议,以保护自己因年老而意志不清楚时的权益。  相似文献   

18.
李宏 《行政与法》2005,(5):73-75
修改成年监护制度以适应维护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及尊重其自我决定权的新理念,已成为一种时代趋势。我国在制定民法典之际,也应顺应时代朝流,修改和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使其更加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9.
从世界范围看,成年监护制度目前清晰地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从医疗监护模式转向人权监护模式,从全面监护转向部分监护,制度利用者扩大化,保护与支援措施多元化,意定监护为主法定监护为辅。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立法尚滞后于现代世界主流成年监护制度发展趋势,作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宣言》的签署国,我国应结合老龄化社会的发展实际,顺应当前国际趋势,确立人权监护模式的成年监护制度,以尊重自我决定、最小限制和能力推定为原则,并扩张制度的利用者范围,以意定监护契约为监护主要设定方式。在法定监护中确立有限监护的中心地位,并在此基础上新设监护、保佐与辅助三种措施。同时完善《老年法》第26条,建立起以吸收《精神卫生法》和相关行政规范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监护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20.
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在我国立法上还没有全面系统的规定,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对成年被监护人所享有的人身监护权、财产监护权、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代理权以及监护人自身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监护人的辞任权和拒任权,并细化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和成年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监护人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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