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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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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但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则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解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等司法解释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制度。从诉讼法理论和行政诉讼的特点来说,由原告承担一定范围的举证责任不但是必需的。而且也符合行政诉讼的规律。由于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于原告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及其如何承担举证责任均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对此问题有展开讨论的必要。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且对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和解也未作规定,然而实践中和解普遍存在。行政诉讼和解存在的有力依据为:现代公共行政已从权力中心走向服务中心和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本文首先考察了国外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进而分析了建立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理论可行性和现实可行性,最后提出了我国行政诉讼和解成立的具体法律要件。  相似文献   

3.
从比较视野看,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两个新的途径:第一,修改<行政诉讼法>笫2条规定,增加"其他公权力措施"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第二,通过司法解释,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包括行政主体作出的"最后的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作出的"其他公权力措施",这些"其他公权力措施"通常表现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准备行为或中间性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 1991和 2 0 0 0年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论文通过比较两个司法解释 ,论述了新司法解释 ,在受案范围、管辖制度、原告资格、证据制度、诉讼时效、判决种类以及执行制度方面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深入理解和研究这些最新发展 ,对实施行政诉讼法、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路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受案范围过于狭小,已成为制约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瓶颈.为了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更好地满足现实的需要,应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路径包括: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应从"合法"扩展至"合理";行政诉讼应扩展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同时,内部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也应纳入司法救济的范畴.  相似文献   

6.
李劲 《行政与法》2006,(3):80-81
诉权是当事人为保护其实体权益或者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请求法院以国家审判权的名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利。我国《行政诉讼法》设置的行政诉讼的门槛包括起诉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诉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诉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认为所诉行为侵犯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有的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不利于行政诉权的行使,因此,应当修改《行政诉讼法》,通过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方式以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7.
1999年 11月 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为新司法解释 )中第 26条第 2款之规定确定了行政诉讼领域的举证时限制度即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应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不仅有着纯诉讼法意义上的理论依据,而且还直接源自行政诉讼证据之特性。同时与行政诉讼相适应,其举证时限制度具有一系列的显著特点。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 …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作出了历史性贡献。20年来,《行政诉讼法》虽经若干次司法解释而逐步完善,但其制度性缺陷仍然存在。为此,本卷集中刊发了一组笔谈,以推动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张扬 《行政法制》2006,(1):10-12
众所周知,我国行政诉讼法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是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的问题,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但多数派认为,人民法院不能也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是,司法机关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模式极大地束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为了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为初衷,讨论了该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作者特别分析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认为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理论框架可能有所缺陷,建议予以重构:第一,建议不再使用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而代之以法律行为和具体行为;第二,扩大司法审查权;第三,慎重对待那些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具体行为。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法采用封闭性正面列举的立法模式,仅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等五种情形为行政行为撤销的要件,致使有些违法形态难以归入其中,给司法实践和后续立法造成了困难。行政行为的撤销要件是对司法审查的指引而非制约,其构成应建立在对法律规范的分类基础上,并采用开放的立法结构。建议将来修订行政诉讼法或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增列“没有法律依据的”、“决定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和“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种情形为撤销的要件,以解决实践中的解释困惑,并增强这一制度的社会适应力。  相似文献   

12.
刘章 《行政与法》2008,(2):80-82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而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的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本文建议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该首先借鉴外国成功经验,明确理论及现实依据,统一立法认识,然后确定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标准,并确定法院审查的方法,由此提出了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构想。  相似文献   

13.
郑琳 《行政与法》2020,(4):92-100
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行为认定为"司法协助行为+行政行为",可以在确保司法权威与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为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提供可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但书前的规定,因为受司法权作用,是不具有可诉性的司法协助义务;但书后的规定,因为有行政机关独立自主的意思表示,是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其中,但书中"扩大执行范围"包括执行范围内容、种类、期限的扩大,"采取违法方式"包括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以及程序违法。"缩小执行范围""不作为""擅自撤销或变更"等协助执行违法行为需要通过类推适用的方式对条款的法律漏洞予以填补。  相似文献   

14.
"以审判为中心"的政法政策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它要求法院发挥自身司法能力和司法制度能力,有效地介入涉法行政争议之中,并藉此保护法益。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法律监督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关系。法院优位于行政机关,法院作为独立裁判者指挥诉讼管理关系和裁判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构造,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司法能力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优位角色,应完整地发挥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能力,即发挥立法、司法解释、司法组织及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行政诉讼司法准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管辖、庭审制度等,是否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方向,主要看其是否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和法益有效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政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影响了法院的诉讼角色和功能。回归司法权和诉讼制度本质,宜在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和法益之间构造出一致性的诉讼结构关系;宜从组织和体制改革转向程序改革,发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塑造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上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围绕着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多种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为公共利益提供全面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机制之间应如何衔接的难题。衔接规则的缺失会引发不同机制功能重叠、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权责不明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功效的发挥。因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多维衔接机制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任务。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本质上是行政权能和司法权能的优化配置问题。基于二者的权限划分与功能定位,结合我国实践和域外经验考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应当遵循"行政救济优先于司法救济"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通过明确政府索赔权的适用范围,确立行政执法的优先性;通过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前置条件,确立行政救济的优先性;通过完善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确立"先行后民"的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模式。  相似文献   

16.
邵俊武 《河北法学》2007,25(10):119-126
如何对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至今仍是困扰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尚未完全解决的难题.这个问题虽然通过刑事诉讼表现和反映出来,但却不仅仅是刑事诉讼范畴内的问题,也不仅仅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完全克服的.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在完善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赋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行政诉讼的权利,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运用司法审查的手段和途径解决,无疑是一个有益的选择.  相似文献   

17.
传统的行政诉讼法学理论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审查。我国的司法解释也规定行政指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我国学者开始对行政指导可诉性进行探讨。但是,我国加入 W TO 以后,以 W TO 为视角研究行政指导可诉性的成果十分少见。行政指导不可诉与 W TO 规则的要求相冲突,W TO 成员国对行政指导诉讼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由不接受到逐步接受的过程。只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了行政指导的不利影响,都应当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8.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19.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标准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入手,针对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标准探讨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必然趋势。从司法最终救济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出发,探讨了合理界定行政权和司法权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20.
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在行政权力制约、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现有《行政诉讼法》已经很难有效地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亟待修改和完善。本文针对行政诉讼的"五大门"问题,即受案范围狭窄、受理"门槛"过高、司法不独立、纠纷解决能力差、制度存在漏洞等,分别提出立法建议,为有效解决行政纠纷、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提供智力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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