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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社会矛盾日益激化,传统的强权式行政执法方式已经不适应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和解与协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采用有助于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并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这种协商式执法方式的实施应当以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以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为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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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的协商与和解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在行政执法中引入协商与和解从而实现行政执法方式的变革,既是顺应现代行政民主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主体能否灵活应变日益复杂的现实社会、满足不同主体多元化需求的关键。作为一种行政执法方式,协商应当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作为当事人预防、化解纠纷的一种方式,行政执法中的和解主要体现在和解契约与执行和解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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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具体行政违法行为在既符合行政法规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又符合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时,由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既涉及适用法律的严肃性、准确性,又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深入研究和协调解决这一衔接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法律适用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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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对不履行或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进行行政追究的法律制度。湖南省在90年代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长沙市在制度建设及实行方面走在全省前列,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这项工作开展得较好的兄弟省市相比,还存在着差距。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应根据“责任政府理论”、“平衡理论”、“行政职责本位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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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博弈分析——兼论行政法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经济生活中广为存在的博弈现象与行政执法在精神实质、价值追求、研究视角、的契合性,博弈理论在多学科和多实践领域的应用经验,为行政执法的博弈分析奠定了方法论基础.着力于识别博弈现象与行政执法二者之间存在的关键连接点,通过博弈论的主体、行为、效益、信息等理论构件对行政执法进行博弈分析,进而探索以博弈理论引领行政执法观念的更新,以重构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从而实现行政博弈过程追求的纳什均衡和行政法制指向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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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单行立法仅规范部分执法活动,调研表明,行政执法实践存在大量问题,与执法程序立法的总则性规范缺失和不完善有直接关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执法程序立法的要求,首先需要调整立法思路,由单行"零售立法"转向制定综合性统一立法,具体方案可以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执法程序条例》。制定条例,要回应行政执法实践面临的双重问题:一方面是执法权违法行使与执法不公,损害当事人的权利和执法公平;另一方面是行政执法中较为普遍存在的执法不作为与慢作为,行政执法效能不足,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保障公民权利与提升行政效能是立法要实现的双重目的。保障公民权利要解决执法乱作为问题,主要机制包括确立行政基本原则、保障公民知情权与参与权、完善行政执法证据制度等;提升行政效能要解决执法不作为与慢作为问题,主要机制包括理顺执法机关纵向横向关系,简化申请处理程序,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化程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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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立法不到位。随着法制社会的建设,原来"无法可依"的现象有所缓解,但在部份立法工作中对行政法规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估计不足,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以后,在现实生活中难以适用;有些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缺乏衔接,对有些问题之间的矛盾缺乏协调,造成执法人员无所适从;有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实施细则出台滞后,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有法难依"的现象,给行政执法留下了过多的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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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关本罪的司法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重点研究: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简单地说,行政执法人员就是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那么何谓行政执法?对此,行政法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及从属于法律的法规、规章的活动,是行政主体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方特定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①根据这种观点,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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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权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很强的的干预性,应合理地设置特别监督程序以保障其科学运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监督行政执法权运行的职能优势;检察权作为由各种法定职权组成的权力约束,理应包含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权。本文指出当前应通过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的检察建议权、对行政相对人的支持起诉权、行政公诉权以及完善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制度等几个方面构建我国行政执法权的检察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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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关于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统一规定,目前仅在反垄断、反倾销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建立了行政执法和解制度,证券领域在积极探索试点。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建立了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但实践中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比美国狭窄,这既受本国和地区的法治传统的影响,也与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本身的设计密切相关。我们应当抛弃形式法治主义的束缚,基于行政效率、行政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现实考虑,建立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目前阶段建议在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的部分领域展开。行政执法和解应当适用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涉嫌违法行为已经依职权开展调查,且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不能确定或非经重大支出不能查明时,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经双方让步可以达成一致的情形。行政执法和解协议属于隶属性行政契约,具有可诉性。行政执法和解制度隐藏着一些风险,应当建立相应的程序制度以实现对公共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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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并没有特定的模式,对于行政执法模式的创新尚处于探索当中,近年来,全国各地进行了行政执法模式改革尝试,诸如行政综合执法模式、一站式服务模式等,主要宗旨都在于提高效率,调节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矛盾。在公民社会兴起之后的行政执法模式创新,主要侧重于调节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矛盾,针对公民社会的特征,包括人本式、服务式、协商式等行政执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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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是公平公正的化身,不能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陷阱"执法。综观实际社会生活中的众多案例,行政执法活动中还存在诸多"陷阱",行政执法"陷阱"的背后多是违法行政、不当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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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红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3):63-75
在美国,规制性协商指的是受规制影响的利益主体通过建立协商委员会来促进共识方案达成的程序机制。其发展因伴随着对"公告—评论"式规章制定程序的反思、对混合性程序的修正,以及对替代性程序的比较而受到关注。在法律规定的制度框架中,其运作流程可区分为三个阶段:确定规制性协商适用的前协商阶段、立足于协商委员会建构和运作的协商阶段以及协商主体发挥补充和协助工作的后协商阶段。在相当时期内,规制性协商在立法和行政系统受到较为正面的评价,并在制度实践中发挥显著的优势。这一程序,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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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深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一项新职责。通过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于维护公共利益、服务保障民生、促进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法律依据少、监督手段少等现实困难;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缺少内部协作、同级协作以及上下级联动机制,难以形成"大监督"格局;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监督范围广、监督效力弱等现实问题,监督网络难以"全覆盖"。即墨市检察院通过开展行政检察监督试点积累的经验,提出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要坚持遵循"规范性";推行新型民行检察监督形式的试点工作要坚持"持久性";强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协作模式要提倡"整体性";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力度要提升"职权性"。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宣传工作要注重"群众性",五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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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基层行政执法首先应培育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在行政执法中树立宪法法律至上、公民权利至上和依法行政三种观念;其次,应抓住关键性的因素,即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再次,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法律制度、改善和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强化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规范及充分利用监督主体和监督形式等;最后,应通过完善立法,防止权力滥用,要完善程序立法,规范执法主体行为,提高立法质量,增加法律法规条文的严密性、规范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完善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