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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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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认为,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犯罪,其涉案金额为60万元。具体缘由分析如下:一、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张某尽管符合这一主体要件,但要构成职务侵占罪,还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客观特征。就职务侵占罪中何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法律及司法解  相似文献   

2.
刑法中有十个罪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务便利”的罪状表述,因主体、对象、行为方式及法益的差异,其含义呈现相对性;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相对于不同的贪污行为而言,具有不同的含义;主张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同样包括“窃取、骗取”之通说,基本上是只有结论而没有论证;应该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相当于域外刑法中的业务侵占罪,仅限于狭义的侵占,故所谓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应以盗窃、诈骗罪定罪处罚;贿赂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旨在说明贿赂的职务关联性。  相似文献   

3.
《检察理论研究》1992年第一期刊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应否定罪问题笔谈》一文,就一案例(略)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进行了讨论。此文共列举了三种观点:王树成同志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利用行为人自己的职务之便,不能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即否定说。曲辰同志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者谋取非法利益,并非法收取请托者的财物,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肯定说。武乾同志认为对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要作具体分析,不能认为都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认为都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折衷说。上述三种观点可以说是代表了我国刑法界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能  相似文献   

4.
论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是指行为人对于单位财产具有合法持有、控制、管理、支配的工作和业务职责。"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因行为人职务而形成的便利,并非是指"工作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能限定在行为人职务所能控制的范围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行为人仅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上下级制约关系;行为人同时利用自己和他人职务上的便利。  相似文献   

5.
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侵犯财产权的案件已经是屡见不鲜了,而在众多的侵犯财产罪案件中,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又有着极为相似的特征。在实践中针对保安盗窃驻勤单位财务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即保安利用当班之职务之便,将公司财务以盗窃的方式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二是认为构成盗窃罪。即保安是保安服务公司的员工,由保安服务公司负责其工作、工资问题,不是驻勤单位的员工,不存在职务之便之关系,所以其据为己有的不是本单位的财务,所以应当构成盗窃罪。本人认为保安构成盗窃罪。本文将从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区别以及保安与驻勤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几个方面分别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6.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同时也是理解受贿罪的重要前提,关于"利用职务之便"如何进行界定是刑法学界一直探讨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的相关规定,对"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包括在行为方式上,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关系方面,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关系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从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方式上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了总结。旨在通过本文的研究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中正确认识这一罪名和理解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定性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7.
一、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问题近年来不少性质上不属于公司、企业的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开处方、使用医疗器材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售卖药品、医疗器材单位人员的贿  相似文献   

8.
郭晶  吴凯 《法制与社会》2012,(11):84-85
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是在刑事诉讼层面上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贯彻。本案所涉职务侵占罪的规范基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举证难点在客观方面,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侵占的手段有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认定,还有几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1.经济承包活动中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我国目前有两类经济承包方式:一是经营权型承包。二是劳务型承包。在实际司法活动中我们认为只有经营权型承包中的承包人,才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发包方财物的可能,才有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的可能。当然,那种名为国有、集体性质的承包对象,实属…  相似文献   

10.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三个争议问题剖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和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该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包括行为人把财物转移给本人以外的他人所有,手段上除侵吞外,也包括盗窃、诈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侵占本单位财物中的共同犯罪,应坚持根据共同犯罪案件的整体性质定罪和根据刑法对身份犯的特殊要求定罪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本文在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界定的基础上,认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是相同的,劳务人员不应一概排除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之外。《刑法》第271条第1款其他单位中的单位的确定,是解决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犯罪问题。从保护单位财产的角度考虑,单位外延的认定可适当放宽。  相似文献   

12.
利用职务之便应是徇私枉法罪在客观上的必然要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利用行使职权时的便利条件,不行使职权时就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徇私"仅指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包括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13.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必不可少的客观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所作的答记者问,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之便包括利用职务便利和利用工作便利两种情况。法学界对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解比较一致,即指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而对利用工作便利如何理解,则有分歧。有的认为,利用工作便利即指利用他人的职权  相似文献   

14.
由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构成的一个客观的必要条件,合理地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对于科学认定职务侵占罪极为重要。本文对职务进行了界定,探讨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提出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完整理解内容。  相似文献   

15.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但实务中部分案件由于主体、行为方式与条件等方面因素,导致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定性模糊。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通常绝大多数单位都有规范健全的财务账目,贪污行为在财务账目上必然留下蛛丝马迹。但实践中仍有一部分是“无账”贪污案件。“无账”贪污案通常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方式侵吞公款或在侵吞公款后故意隐匿、销毁财务账目,造成无账可查的案件。较之一般类型的贪污案,“无账”贪污案的作案手段更为隐蔽、狡猾,案情更为复杂,取证、认证工作更为困难。一般来说,“无账”贪污案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17.
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如在商品房销售中,有的公司职员利用职权擅自降价,再收受买方节省房款中的部分款项,此种行为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司法实务界存在分歧。本期"疑案精解"由本刊与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结合典型案例,邀请专家学者对上述问题作深入分析,以期为实践中正确认识、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8.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务的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所进行的各种犯罪的总称。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其构成以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分为成立要件,如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罪犯罪、报复陷害罪、贪污罪、受贿罪等等;有些犯罪,虽然不以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分为成立的要件,但是,只要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分,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便成为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条件,如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等等。固然,我国刑法体  相似文献   

19.
职务侵占罪探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分则中一个新的罪名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确立 ,弥补了原有刑事立法的不足 ,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无疑有重大意义。有鉴于该罪是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因而对其进行进一步探讨十分必要。本文将从“职务侵占罪的沿革和比较”、”职务侵占罪概说”、“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单位资金罪的区别和关联”、“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形态”、”职务侵占罪之罪数形态”等角度对职务侵占罪进行研讨 ,以求抛砖引玉。一学界中对我国职务侵…  相似文献   

20.
闫雨 《政法学刊》2015,(2):106-111
职务侵占罪在犯罪认定方面存在争议。这些争议以及由此产生的此罪与彼罪的判断造成了司法实务部门的困扰。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包括公务便利和一部分具有管理性质的劳务便利,相应地,对单位的财产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劳务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对于原持有人遗落在特定场所的财物并不必然转移为单位占有,必须在考察是否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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