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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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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征好,管好、用好社会抚养费,群众十分关注。近年来,乡镇社会抚养费逐步纳入了“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力地促进了计生工作的开展。但是,一些地方的乡镇在征缴管理工作中,仍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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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应该脱下"抚养费"神秘而尴尬的外衣,明明白白把它放于无影灯下的手术台上,才有可能实现"病灶"科学剖析,时症治疗,解决争议问题。社会抚养费,目前主要通过一部法律和一部国务院办法作为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四十一条分别规定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不符合本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墩纳社会抚养费。国务院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具体执行由地方按各自具体人口规划实际确定标准:用途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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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张艺谋"超生"事件再次提高了公众对社会抚养费议题的关注度。什么是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怎么计算?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是否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单独二孩政策对于社会抚养费将有何影响?只有厘清上述问题,才能明白社会抚养费的"来龙去脉"。社会抚养费从何而来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根据卫计委官方网站消息,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是指违反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所规定的条件,超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人。  相似文献   

4.
计划生育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一直是我们国家的一项根本国策,其基本内容就是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适当照顾生育二孩。而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目前在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越来越多争议的同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也饱受诟病。笔者试图从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难度以及社会抚养费的用途四个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相似文献   

5.
长期以来,人口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为控制人口数量,我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制度就是为保障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本文结合社会抚养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存在的问题,对社会抚养费制度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6.
社会抚养费征收是落实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计划生育工作具有较大的影响。日前,山西省长子县审计局在对县计生局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多数乡镇存在社会抚养费欠征的问题。仅2011年,全县应征社会抚养费达868.79万元,实征514万元,欠征354.79万元,占应征数的40.8%。究其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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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第一部基本法律,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先后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三部行政法规,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施行。这“一法三规”是现阶段我国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法律法规依据。“一法三规”的颁布…  相似文献   

8.
社会抚养费制度作为计划生育政策推行和保障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法律性质为何依然争议不断。通过分析近年来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司法判决可以发现,实践中仍然有不少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将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对待。从社会抚养费的规范依据和理论基础来看,将社会抚养费当成一种行政处罚均难以成立。社会抚养费应当属于超生对社会所造成负担的一种经济补偿。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标准、程序和对权利限制的制度都有待重新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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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张艺谋"超生"事件再次提高了公众对社会抚养费议题的关注度。什么是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怎么计算?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是否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单独二孩政策对于社会抚养费将有何影响?只有厘清上述问题,才能明白社会抚养费的"来龙去脉"。社会抚养费从何而来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根据卫计委官方网站消息,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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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浙江律师吴有水致信31个省份的计生、财政部门,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预算等相关信息。但只收到17个省份的回复。昨天,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此做出回应称,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其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京华时报》9月5日)对于社会抚养费再次引发的热议,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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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 《政府法制》2013,(28):28-29
去年8月,有媒体报道称,社会抚养费疑遭计生部门挪用,15名学者建议废除。今年7月,浙江律师吴有水致信31个省份的计生、财政部门,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预算等相关信息。但只收到17个省份的回复。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此做出回应称,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其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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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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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言 《江淮法治》2013,(18):21-21
年7月,浙江律师吴有水致信。31个省份的计生、财政部门,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预算等相关信息。但只收到17个省份的回复。昨天,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此做出回应称,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其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京华时报》9月5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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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论在现实中的存在有其深刻的历史、制度、理论和现实根源,但处罚论存在混淆社会抚养费的性质与功能,没有抓住社会抚养费的本质特性,忽视生育权的基本权利属性,计划生育义务性质认识不清,超生行为定性错误,缺乏世界眼光这六大谬误。社会抚养费定性应坚持行政收费论,摒弃行政处罚论。面对质疑和挑战,行政收费论应给予积极的回应,提升自身理论的逻辑自洽能力和回应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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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  刘晓晓 《法制与社会》2010,(17):170-171
在"四川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案件"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价时,态度是不一样的,本文在对该案件及所处的社会背景进行了解分析的基础上对该案件进行了三个层次的分析。首先,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否合法进行了探讨,并分析计划生育的实行是否合宪;其次,从人权保护的角度关注政府计划生育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程序设计和制度构建:利益平衡、扩大公民知情参与权。最后,从最优行政的角度考量,以社会持续发展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为基点采取各种措施来实现控制人口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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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案情简介二、生育权的主体三、地方性法规能否限制生育权四、“再婚夫妻”的界定五、本案的特殊性:溯及力问题六、结语:法官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一、案情简介陈某(女)于1994年1月与蔡某(男)结婚,2003年10月13日在医院里生下一个男孩。2003年12月25日蔡某所在的区计生局以两人系再婚对象,蔡某离婚前与前妻已有两个子女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文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文简称《省计生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向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2386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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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合同,是有隶属关系的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依据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当地人口目标管理规划,为实现计划生育目标和有计划生育的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计划生育合同公证,就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证明计划生育合同这一法律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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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少波 《中国监察》2008,(21):56-58
一、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方式不执行国家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经上级有关部门指出后,仍然拒绝执行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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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笑 《中国检察官》2012,(21):12-14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立法不到位。随着法制社会的建设,原来"无法可依"的现象有所缓解,但在部份立法工作中对行政法规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估计不足,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以后,在现实生活中难以适用;有些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缺乏衔接,对有些问题之间的矛盾缺乏协调,造成执法人员无所适从;有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实施细则出台滞后,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有法难依"的现象,给行政执法留下了过多的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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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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