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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一、保险条款与保睑费率监管的意义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保险条件的条文。起初订保险合同时,全凭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意志来决定保险条款的内容,但随着保险技术的高度发展,基本保险条款趋于标准化。例如,英国劳合社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相似文献   

2.
《商务与法律》2005,(6):41-42
保监会2005年11月10日颁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改进和简化了我国非寿险产品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新《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分总则、审批、备案、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四十四条。另外,保监会配套下发了《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经常会调整而《办法》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如保险公司需报告的事项、报告内容、报表和时限等。  相似文献   

3.
李理 《河北法学》2007,25(12):151-154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须履行主动说明义务.当前最重要的是促进保险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一是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二是促进责任免除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其法律后果仍应维持不产生效力的现行规定,而不宜引入国外的冷静观察期制度.  相似文献   

4.
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于保险合同有效部分,双方当事人应按其约定继续履行。免责条款中存在违反等价平衡理念,违反强行法或具有强行性的任意法规范而部分无效。非寿险与寿险中均存在部分无效之可能。保险条款中符合保险合同部分无效规则者,则有权裁判机关应宣告此条款部分无效,保险合同其他部分仍有效。在保险合同部分无效场合,应视当事人之过错及其过错对导致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原因力来分配法律上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5.
<正>[案例要旨]判断保险合同当事人最终合意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组成内容综合判断。依法订入合同并已产生效力的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以缔约过程中未形成最终合意的单方意思表示主张其保险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6.
鲁小平 《河北法学》2000,(6):145-147
本文对当前保险实践中有关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保险单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一些法律评价,以便澄清误解,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究其原因,除了由于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经验不足等原因外,经营规则不尽完善,保险条款不够清楚,致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条款的解释和认识有差异,是保险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正确、合理地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成为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关键。本文拟就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适用方法作一探讨。一、保险合同属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依法建立危险损失补偿关系,约定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意思表示,具体说,就是…  相似文献   

8.
论保险合同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程兵  严志凌 《法学》2004,(9):123-128
不利解释原则应仅适用于包括经保险主管机关核准后的条款在内的所有格式保险条款 ,在适用上应考量具体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的议价能力 ,判断其弱者地位。对于格式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先作通常理解 ,若仍有争议的 ,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相似文献   

9.
《法治纵横》2014,(20):62-62
本刊温宿讯通讯员陈文博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家属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期间投保人死于肾炎。死者家属坚持认为保险条款中未注明因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0.
英美保险法上将合理期待原则作为解释保险合同的一项原则,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于保险条款内容的客观合理期待。该原则的适用不以保险双方对于条款理解存有疑义为必要,主要适用于普通消费者保险合同。在自动销售保单与邮寄销售保单的情形下,也有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1.
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概念仍应采用广义说,但必须明确体现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重合这个要件。没有必要将重复保险适用范围扩及至人身保险。重复保险的通知条款应包含通知的内容、时间、通知义务的例外情形及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对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针对投保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区分。对重复保险保险金给付的上限标准应以保险价值为限更为科学。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担,应采连带赔偿规则,同时应注意重复保险中“合同另有约定”条款的规定及协调。  相似文献   

12.
新《保险法》适用环境下中国海上保险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针对海运市场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就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所涉及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海上保险合同的诺成性所涉及的保险费交纳与保单签发,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海上保险格式条款的适用规则,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等诸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中国海上保险制度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3.
结构主义法学视角下,我国《保险法》第16条具有双重结构,对双重结构进行"法律后果"等多层次设问及解析,可以获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款的立法以及法律适用层面的完善路径。第4款和第5款应当增加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前提;保险人在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丧失解除权;发现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发拒赔通知书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顺序。"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当替换为"重要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实质是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未告知的事项应当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4.
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相区分的制度平台上,行政审批的法律意义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并非绝对绑定。实现国家管控权利变动的政策目标,存在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绑定、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区分两条进路。相较于二者绑定的现实选择,依循二者区分的进路,行政审批的法律意义仅在于控制相关合同的履行,由此权利转让合同即使未获审批,亦为有效合同。这便于助推合同机制的运作,相符于比例原则,且有利于合理分配因权利转让合同而产生之风险与负担,防范当事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为立法论层面的应然选择。在解释论层面,亦应厘清合同效力的长成逻辑,并采用目的论限缩的解释方法,尽量对现行立法做出权利转让合同效力与行政审批无涉的解释结论。  相似文献   

15.
马宁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1):119-130
保证制度本是英国立法者为帮助保险人评估与控制风险水平而创设的,但保险人却通过任意扩大保证事项的范围,特别是引入合同基础条款,将保证演绎为帮助其逃脱保险责任的工具.故而英国正在修订法律,尝试通过否定合同基础条款的效力,废除肯定保证制度,限制特约保证适用的方式来消除保证的负面效应.借鉴前述立法经验,我国应将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肯定保证条款与投保人的告知不加区分,违反肯定保证一概适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同时,有鉴于特约保证具有难以替代的独特价值,因而我国<保险法>有必要赋予保险人通过规定特约(保证)条款的方式控制风险水平的权利,或至少应承认实践中此类条款的合法性.但为限制保险人通过滥用特约条款,逃避应尽保险责任情形的出现,应仅在被保险人违反特约条款的行为与保险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被保险人具有主观可归责性时,方可允许保险人藉此免除其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6.
给付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制度构造——基于比较法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原则在给付性保险中有其适用的余地,但我国保险立法上的规定需作调整。一般的给付性保险中,明确规定保险利益具体情形的方式应予以保留,被保险人的同意作为保险利益的例外推定条款。死亡给付性保险的规定应改造为实质上的保险利益加被保险人的同意双重要件。保险利益的存在主体,从抽象归属方面而言应属于受益人,而在具体归属方面则应区别一般的给付性保险和死亡给付性保险规定相应的具体情形。在给付性保险中,应当要求在保险合同生效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皆具有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17.
何丽新  陈诺 《政法论坛》2021,(1):101-111
在利他保险合同下,我国保险法赋予投保人较强"任意性"的合同解除权,此造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的落空,有违"利他"之初衷。《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虽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赎买权"维系利他保险合同的存续,但却难以切实实施。借以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合性、必要性以及比例性三个子原则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制度予以审查,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制度的目的虽然正当,但是所采取的手段与其目的不相匹配,应当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进行限制。在我国的保险合同的框架下,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非为同一人时,尽管被保险人居于保险保障的核心地位,但对其合同利益的保护尚未达到足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程度,仍应以投保人作为合同当事人行使利他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且限于保险合同成立后至保险事故发生前行使。投保人解除利他保险合同前,应履行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义务,以满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解除合同的知情权,从而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赎买权"。同时,投保人解除权的限制不仅仅包括对其积极解除合同行为的限制,还应当包括对其特定情形下消极不解除合同行为的限制,全面衡平利他保险合同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方利益。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收费实行的是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适用该种制度,从价值上讲容易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腐败;从效力上讲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从程序上讲有悖于正当程序原则,最终将导致公路收费存在诸多问题。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高速公路收费已经不宜适用行政审批制度,有必要重新确立适用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试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一种附随义务和先合同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不限于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但应当是全面和广泛的。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若属故意则可要求双倍返还保险费,若属过失可要求返还保险费及其利息。  相似文献   

20.
特约条款为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外自由约定的条款,旨在于控制危险和变更基本条款内容。学界虽然对其内容、形式、与基本条款的效力,以及特约条款违反后的法律后果有过论述,但是仍有商榷的余地,值得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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