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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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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卓颖 《法制与社会》2014,(22):295-296
交易习惯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在客观程度上来说,其对商人的行为起引导与规范的作用。交易习惯不能做与法律相违背的事情,而且要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同时,交易习惯不仅具有一定的独立效力根据,还具有相对性。从法律角度来看,在交易习惯方面,我国司法与商事立法都干预得过多,非常不利于各商事交易进行及时的调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交易习惯的法源地位应该在我国的民法典中规定好,并且,交易习惯的采信规则也应该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所增设。针对这一系列的客观实际情况,本文对我国民商事司法中的交易习惯进行了研究与探讨,旨在从法律的角度,灵活地对交易习惯进行规范与控制,使得交易习惯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2.
商事登记中的不实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商事不实登记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问题,我国相关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国外立法区分不同原因下的不实登记的责任追究的做法,值得借鉴。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商事不实登记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3.
目前我国法官能运用交易习惯的立法依据较为局限,学术界对界定交易习惯的意见也不统一,致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交易习惯缺少理论指导。鉴于此,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完善交易习惯的司法适用,立法上主要是对交易习惯进行界定,明确规定交易习惯的适用范围,确定交易习惯的适用规则。司法上主要是在商事审判活动多加运用交易习惯来作为判案依据,同时加强对审判后监督。  相似文献   

4.
公司担保是公司与第三人交易的客观社会现象,西方传统公司法理论与公司立法均认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随着公司进行商事交易实践的迅速发展,公司担保对商事交易实践的促进作用,已经使公司担保的效力不可否认。随之,西方各国在现代公司立法过程中对公司担保做了不同程度规制的基础上,均认可了公司担保的效力。我国新旧公司法对此也进行了不同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5.
有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及无效制度仅仅是合同法上的合同效力评价规则,不妨碍其他民事规则、行政法规则、甚至刑法规则同时适用。合同无效有时可以更好地惩戒不法当事人,但有时却使得不法当事人逃离合同约束,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利,甚至还会损害合同善意相对人以及和合同相关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合同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的区分,能有效保护善意相对人和善意第三人,有力地回应现代商事交易安全的需要。  相似文献   

6.
车丕照 《当代法学》2013,(4):114-120
国际商事活动除了受利益驱动,还需接受道德等社会规范的约束。商人通过将道德义务转化为合同义务,或者通过拒绝与不道德的公司交易,使道德对国际商事活动的约束刚化。商事道德约束范围的扩展和约束效力的增强反映出商事组织向善的进步趋势,也表明了经济实力对商事道德标准的确立和实施的影响。国际商事活动道德约束的刚化也反映出道德在全球治理中的价值引导和规则约束作用。  相似文献   

7.
各国票据法都有交付转让票据的制度,我国票据交易实践中交付转让票据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该行为效力如何,审判实践中未形成一致认识,法学界也是见仁见智。我国票据制度实际上未赋予该行为效力。法院的判决不能趋附票据交易习惯,票据规则为技术规范,逻辑严密,丝丝入扣,牵一发而动全局。赋予票据交付转让效力必须修改相关条款,建立相关制度。否则,顾此失彼。  相似文献   

8.
缺失的合同效力规则——论关联交易对传统民法的挑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董安生  张保华 《法学家》2007,19(3):59-66
关联交易合同效力规则的缺失,是现行关联交易制度的重大缺陷之一.关联交易合同虽然发生在公司法领域,但仍应受民商法合同效力规则的规范.作为新型合同类型的关联交易合同给传统民法奉行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及公平原则带来了严重挑战,传统的合同效力规则及代理规则对其并不具有普遍和当然的适用性.为了实现关联交易当事人权益的民商法保护,应当充实关联交易合同的效力规则.  相似文献   

9.
本文以确定关联交易效力的司法审查为切入点,在探讨各国关于关联交易生效要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域外法院审查关联交易效力的程序和实体标准,深入探讨法院究竟应当如何介入以及介入到何等程度才不会损及该特殊交易行为所创造出来的利益。本文注意立足我国国情,针对我国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对法院在审查商业判断中应该怎样做到合理的司法干预、如何在法律公平保障与商事交易效率间保持平衡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实践中常见的几种关联交易的效力审查提出见解,供司法实践借鉴。  相似文献   

10.
陈巍  朱遂斌 《行政与法》2005,(1):113-116
本文从商事公告的定义开始分析,抓住商事公告制度设计的核心目的——保障交易安全,并结合历史和哲学的角度以及商事公告的效力问题得出将商事公告主体由国家机关转向商主体是大势所趋的结论。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部分条文提供了区别于普通民事规范的特殊规范供给,重视裁判实践对商事规则完善的功能性调整。具言之,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根本差别凸显了区分职务代理权的法定与意定限制、对职务代理权范围予以法定类型化的必要性;越权代表规则亦应明确区分意定的议决事项与法定的决议事项,但相关负责人越权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仍存在多种方案的争议;长期性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赔偿规则应符合商事合同的特性,回应司法裁判经验的需求;在违约责任方面,商事交易活动中违约金调整之特约排除条款不应一概被认定为无效,法院、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酌减需要审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商事交易安排。总之,合同编总则司法解释的条款设计需要重视区分民商事合同的规则,尊重商事交易的应有逻辑,防免民法逻辑对商事交易裁判的不当侵入。  相似文献   

12.
商事主体概念及范围的确定,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效力规则、权利内容规则、责任内容规则以及合同法规则的专门适用等方面具有法律实务上的意义,因而明确商主体的范围是必要的。界定商事主体范围的标准涉及到存在目的标准、行为特征标准、主体存在形态标准和素质标准四个方面。在我国应采取以行为特征标准和主体存在形态标准为主,辅之以目的标准和素质标准的模式。根据这一标准,我国商事主体的范围可以概括为,具备一定行为特征或以某种形态存在或宣称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和具备一定行为特征且以某种形态存在的个人两种类型。  相似文献   

13.
既存的商事活动吁求特有的商事能力制度,商事能力制度的宗旨系谋求商事交易的效率与交易安全。受民商合一立法体制的制约,我国立法及学理均否认商事能力制度。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商事营业能力及商事责任能力。商事能力制度中不存有商事行为能力。不同的商主体,具有平等的商事权利能力,拥有不同的商事营业能力。商事责任能力系能够承担多种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相似文献   

14.
季洁 《河北法学》2023,(4):83-102
商事习惯类型化是对习惯类型化的一种承接,综合商事习惯的契约性、自治性、商事属性,商事习惯的类型表现为(单主体)行为型商事习惯、(多主体)行为型商事习惯;惯例型商事习惯;(成文法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以及(成文法未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在类型化商事习惯到归纳与界定商事习惯的过程中,术语学视角是法学解释方法论的一种延伸,通过“双成分词”的“种—属范畴比较法”可知,现行立法和司法中对“商事习惯”相关表述的混用实为一种混淆。商事习惯应为商事领域内,以商事活动为行为内容标志,以反复实践及团体约定为形成途径的习惯性作法和规则。认识商事习惯将最终落脚于商事习惯的法律适用,在适法性判断中各类型商事习惯“社会评价程度”与“背离公序良俗可能性”呈反向趋势,适法的商事习惯适用顺序可进一步细化为:行为型商事习惯—商事法律(含成文法已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惯例型商事习惯—法律型商事习惯(成文法未吸收)—民事法律。  相似文献   

15.
张圣翠 《法学研究》2008,(3):98-113
为了实现公正、效率及当事人合理期望等目标,国际商事仲裁的少部分重要方面必须采用强行规则予以规范,对于其他事项则应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愿而选择非强行规则调整。从现状和趋势来看,境外各国家或地区强行规则规范的对象大多限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要件、根本性程序及司法审查等事项。我国仲裁法中关于这些事项方面的强行规则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缺陷,非常有必要予以修订。  相似文献   

16.
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但两者作为国际商法渊源各有其利弊。国际商事条约的一些内容往往是对国际商事习惯和惯例的编纂,但国际商事习惯和惯例并不因为被编纂就消失了。相反,在作为国际商事条约的一部分而被编纂的国际商事习惯和惯例对缔约国具有确定的约束力的同时,国际商事习惯和惯例对非缔约国仍然具有约束力。在具体的商事案件中,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因国际商事条约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基于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应予以重新考虑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空白票据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虽然与票据严格的要式性和文义性相违背,但是为促进商品流通,保护交易安全,许多国家并未否认其效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空白票据在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由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文对空白票据理论和空白票据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探索,阐述了学者对空白票据相关问题的不同观点,对国内外关于空白票据的立法规定作了简单地介绍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空白票据立法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8.
我国《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确立了浮动抵押效力休眠规则,成为平衡动产浮动抵押权人担保权益和抵押人自由处分权的重要手段。然而,该条规定较为粗略,应当予以详细解释和说明。"正常经营活动"是指买卖、互易、代物清偿等不损害抵押权人担保利益的经营行为,由法官依诚实信用原则参考抵押人交易习惯和商事惯例进行综合判断。界定"合理价款"的判断标准,应当区分特有动产和非特有动产进行类型化选择;"取得"即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关于买受人的主观态度,可以区分为买受人是否知道浮动抵押存在以及是否知道交易行为有损于担保利益两个层次,只有第二层次才存在善意取得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19.
国际商事仲裁离不开内国法院的监督和支持,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和裁决的效力和执行性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在分析各国对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规则时,法院对待裁决的态度也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手段。文章通过对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干涉,包括监督、控制和支持、帮助的考察探讨内国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之间的关系,为国际商事仲裁的进一步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中国近代商法有关妻子商事能力立法系移植同时代西方成文商法,与民事主体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以及民商事习惯相衔接,无论从立法技术,还是从倡导营业自由、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业发展的角度,对于当时的中国社会,都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妻子商事能力立法,并不损害民商法律规则体系和制度价值,不能将妻子商事能力立法视作“封建糟粕”,绝对否定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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