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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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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偷渡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形式不断变化,要求司法规制理念与之调整适应。新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是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司法解释的延伸与展开,反映出偷渡犯罪的规制理念正在发生调适。具体而言,规制重心由“非法出境”调整为“非法出入境”,规制关键由“逃避接受边防检查”调整为“证件偷渡”,规制策略由“严惩偷渡环节”调整为“全链条惩治”。以此为基础,秉持实质解释的立场,将组织在边防检查时骗取核准出入境、组织从我国边境地区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等行为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将徒步带领他人偷越的行为认定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就偷越国(边)境罪而言,规制适用由“以内为主”转向“内外并重”,兼顾国境卫生防疫的法益保护要求,但应当妥当认定偷越次数和“结伙偷越”,实现罪刑均衡。基于全链条惩治的要求,当前对偷渡后续环节的迂回规制尚有不足,未来应考虑增设非法用工罪,以补全规制链条。  相似文献   

2.
对于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存在犯罪未遂。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聚众斗殴罪的法定犯罪行为由“聚众”和“斗殴”两个行为构成。只有完成了聚众行为并着手实行了斗殴行为,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既遂,如果仅仅实施了聚众行为就因意志以外原因而终止,应属于犯罪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举动犯,在聚众斗殴罪中,聚众行为不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斗殴行为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由于斗殴行为一经实施,即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直接的严重的损害,  相似文献   

3.
偷越国(边)境的本质是违反出境许可制度、入境许可制度、指定口岸通行制度和边防检查制度,包含了隐瞒出境真实目的的出境行为。“偷渡介绍人”的定罪范围应严格限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犯罪次数和既遂的认定应考虑该罪的法益侵害程度。  相似文献   

4.
吕斌 《法治与社会》2003,(11):21-21
2003年1月7日,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组织运送偷渡案件--"富源轮组织偷渡团伙案",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陈文树等四名"蛇头"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许飞等三十八名被告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5.
有一些刑事判决书上在确定罪犯的罪名时,将犯罪情节、后果也一并附上,诸如“强奸中止罪”、“强奸未遂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等等。这种写法,有欠恰当。所谓罪名,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名称,这是处罚犯罪的根据。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都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罪名予以确定。所谓“中止”、“未遂”、“敛人……”等等,并不是犯罪性质,而是犯罪的情节、后果。情节、后果的轻重是量刑的权衡尺度,而与罪名确定无关。譬如强奸中  相似文献   

6.
反革命罪是否存在未遂,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但也是敏感的政治问题,所以,刑法学界鲜人问津.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因而在刑法理论上确有必要予以探讨.一犯罪的未遂是与该种犯罪的具体特征密切相关的,我们只有从反革命罪的犯罪构成入手,才能确切地说明反革命罪的未遂问题.  相似文献   

7.
一、严惩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新规定近年来,组织偷渡成了全球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平均每年约有一百万人在组织偷渡分子(俗称“蛇头”)的煽动、组织下,从经济落后国家偷渡往经济发达国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组织偷渡分子互相勾结,在广东、福建、浙江等沿海、沿边地区,大肆组织一些梦想到国外发财的人偷渡外逃,严重破坏了进出境管理秩序,给一些国(边)境地区造成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并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对外形象,也危害了一些有关国家华侨的正当权益.1993年6月6日,一艘外籍货轮“黄金探险号”载了我国的偷渡者在纽约克威海滩抢滩登陆时,有10人葬身太平洋,280人被美国当局拘留,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乘机对我国进行指责和攻击,造成不良影响.  相似文献   

8.
故意(根据法学界多数人的意见,犯罪未遂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因此,这里所说的故意是指直接故意)伤害罪中有没有未遂?对故意伤害未遂如何适用刑罚?这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探讨的问题。有人认为:故意伤害是以后果论罪,致人重伤者以重伤罪论处;致人轻伤者以轻伤罪论处;没有致人伤害者,则不以伤害罪论处。因此,故意故害罪中没有未遂,或者说伤害未遂不构成伤害罪,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大家知道,犯罪未遂存在于一切故意犯罪之中。因为任何故意犯罪是不可能都发生  相似文献   

9.
反革命罪有无既遂、未遂之分,是我国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归纳起来不外乎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反革命罪没有既遂、未遂之分;二是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没有既遂、未遂之分,有的有既遂与未遂之分;三是认为从原则上应有既遂、未遂之分。持一、二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反革命罪或部分反革命罪没有既遂、未遂之分的理由有二:一是认为反革命罪的性质严重,危险性大(如背叛祖国罪,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等),故法律不要求犯罪结果的出现,只要实施了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就是既  相似文献   

10.
读编往来     
编辑同志: 《法学杂志》第三期刊登的《夏翔已构成强奸未遂罪》等三篇文章,从标题到内容都有“强奸未遂罪”的提法。我认为不妥。一则强奸罪似乎有“强奸已遂罪”和“强奸未遂罪”两罪之分。实际上,“未遂”是就其犯罪未得逞而言的,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强奸未遂罪”。二则,  相似文献   

11.
编辑部: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往往遇到“未遂”案件。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二节对什么是犯罪予备、未遂、中止,以及处罚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但刑法分则部分没有提及“未遂”等犯罪。因此,在运用具体案名方面有不同理解。有的同志认为,“既遂”和“未遂”在犯罪性质上并无区别,因此“未遂”罪,应按既遂定罪论处。  相似文献   

12.
贩卖毒品罪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不是一个新罪,但对于该罪的未遂问题一直未曾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重视。到目前为止未曾见到过对该罪未遂问题的系统论述,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未遂形态也很少认定,那么是不是在贬卖毒品罪中没有或者很少有未遂这种犯罪形态呢?笔者认为:贩卖毒品罪中存在未遂这种犯罪形态,在司法实践中,未遂这种情况也很多。本文就贩卖毒品罪存在不存在未遂问题及贩卖毒品罪未遂的表现形式进行初步探讨,以引起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一、贩卖毒品罪存在不存在未过问回所谓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1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形态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学界对此分歧颇大,实务部门做法不一。本文认为,该罪存在犯罪未遂。首先,应当明确对此问题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与作为该罪客观要件之一的“销售金额”的理解有关。销售金额应当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其次,从该罪的法条罪状模式、罪名结构、罚金刑适用、犯罪预防、证据调查等角度考察,本罪也应当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14.
国境与边境     
看到几份偷越国(边)境案的判决书,不分被告是偷越国境还是偷越边境,一概定为偷越国(边)境罪。我们认为这样运用罪名是不严肃、不准确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罪,是根据我国国(边)境实际情况制定的,这里的国境与边境是有区别的。因此,在适用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时,应  相似文献   

15.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理论界争议颇大。本文对该问题进行探讨,认为"销售数额"是犯罪既遂标准而非成罪标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16.
《法学杂志》1984年第4期刊登了彦冰同志《是犯罪预备、中止、还是未遂?》一文,认为,甲乙盗枪的行为定犯罪自动中止不妥,我没有异意。但对其主张认定为把罪预备的意见,则不敢苟同。我认为,甲乙盗枪的行为处于犯罪未遂阶段,理由是: 一、行为人已为盗抢犯罪创造了必要条件,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已告完成:  相似文献   

17.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口岸的增多、出入境人员的增加和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增加,境内外一些不法分子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相互勾结,大肆进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偷渡活动,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也直接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对外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惩治妨害国(边)境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分及相关问题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两者虽然在侵犯的客体…  相似文献   

18.
英美法系教唆犯罪论要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英美法系认为教唆犯罪的本质是试图引诱他人实施犯罪,客观上要求教唆人实施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主观上要求教唆人希望用自己的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教唆人在主观上还必须希望被教唆人具备目标犯罪罪过,并认为被教唆人没有辩护事由。教唆人主动放弃犯罪目的并制止犯罪发生、“引蛇出洞”等行为可以成立教唆犯罪的抗辩事由。教唆犯罪的罪数取决于教唆的目标犯罪行为的个数。英美法系不存在教唆的未遂问题。对未遂犯罪的教唆也构成教唆犯罪。  相似文献   

19.
过失罪有既遂吗?有些同志认为是有的。例如,某校编写的刑法总讲义写道:“过失罪只有既遂而没有未遂”(第173页),以及“除犯罪既遂既可以发生在故意罪中也可以发生在过失罪中以外,其余关于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行为,则只能发生在故意犯罪的场合。”当然,主张过失罪没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行为是  相似文献   

20.
检察信箱     
看守所临时羁押 的罪犯又犯罪, 如何确定管辖? 编辑同志:   某监狱罪犯尹某脱逃,捕回后暂羁押于一看守所。后该监又有三名严重违纪罪犯被临时关进看守所,与尹某在同一监房。四人经过预谋后,于 2000年 11月 18日扳下通风口钢筋脱逃时被发现。四人构成脱逃(未遂)无争议,但在管辖上发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由监狱立案侦查,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尹某等四人是监狱服刑罪犯,他们的改造档案现仍在监狱,只是监狱因特殊情况临时将其羁押于看守所。另一种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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